公职人员抬尸闯他人住宅 知法犯法被判处有期徒刑
2020-09-10 15:59:26?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
西方谚语有云:私人住宅,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公民住宅受法律保护,没有法律的授权,谁也不能擅自闯入,这在今日的法治社会,已经形成越来越多的共识。然而,却仍然有人忽视公民住宅自由受法律保护的重大法律原则,认为只要自己有理在先,就可以大胆闯入他人住宅。近日,平潭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公职人员参与抬尸闯入他人住宅的案件。 2019年8月的一天凌晨,陈某受雇于陈福(化名)随其出海采收淡菜,却在当日凌晨5时许被发现在平潭县白青乡岱峰码头死亡,村民见状赶忙报警,经出警法医初步检验,属于溺亡而死。 陈某亲属闻讯后陆续赶来,包括陈某的父母、妻子、妹妹、妹夫、堂兄吴某、堂嫂潘某等人,众人见到陈某的死状伤心欲绝,但只能收拾起悲痛收敛陈某尸体放置于码头附近,并与陈福在公安民警调解下协商丧葬费用承担事宜。 协商中,双方对赔偿金额不能达成一致,陈某亲属情绪极不稳定,陈某的堂兄吴某与堂嫂潘某均在平潭公职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看着自己的堂弟无故溺亡,而对方对于赔偿费用百般推脱,气愤不已,潘某扬言:如果对金额协商不一致,就将尸体抬到陈福家中去!吴某等人在旁边附和,执勤民警当即对众人表示抬尸入户属于违法行为,但潘某等人均不予理睬。 一时间,众亲属情绪激动,纷纷表示说干就干,抬起陈某的尸体就从岱峰村码头往陈福家中走去,沿途村中老人会成员与执勤民警不断劝阻,均被陈某亲属推开,直至行至陈福家门前。 遇上陈福亲属陈勇及民警的阻拦,陈某亲属翻越小围墙打开院门,推搡现场劝阻人员,阻拦现场民警处置,并一把将劝阻的陈勇推入屋内,蜂拥着将陈某尸体抬入房子一楼大厅,停放“哭丧”,引起周围众多人员围观,吴某还不时搬运冰块给陈某尸体降温。 增援民警赶来后,经过不断劝解,直到当日下午16时许,陈某亲属终于同意将陈某尸体搬离运往平潭县殡仪馆。 法官说法: 潘某、吴某等人虽然因亲属的死亡引起巨大的悲痛,但能否以此为理由将尸体抬入他人家中呢?当然不行! 法官表示,我国《刑法》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保障个人生活的自由与安宁不受侵犯,潘某、吴某等人明知房屋是他人房产,仍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经他人要求退出后拒不退出,甚至在他人家中哭丧、推搡现场劝阻人员,帮助搬运冰块给尸体降温,这样的行为严重破坏了他人生活的安宁,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住宅隐私权,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另外,潘某等人身为国家公职人员,知法犯法,未起到国家干部的示范作用,用自己的行为做了错误示范,到案后对于自己进入他人住宅的行为百般推脱,更应当从严处罚。最终,被告人潘某、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 法条链接: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李志超)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365bet官网: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