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未保法》护航校园美好生活
2021-06-08 16:27:07? ?来源: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
学生欺凌、防范性侵和性骚扰、未成年人休息权利……学校在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增加的这些条款,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起到“护身符”作用。那么,学校日常教育教学中如何落实新未保法的相关规定?未成年学生遭遇欺凌、性侵等时该如何维权?记者就此采访了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许辉丽,由许辉丽律师结合法条及真实案例、相关数据等,为广大读者进行详细解读! 护身符① 首次定义学生欺凌 同时界定了欺凌范围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19年出版、涉及144个国家调研情况的《数字背后:结束校园暴力和欺凌》研究报告显示,全世界每3个学生中就有一个曾遭受过欺凌。而据维护儿童权益和妇女平等的组织“国际计划”估计,每年有2.46亿儿童和青少年在校园内外经历暴力事件。2018年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校园暴力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显示,2015年-2017年57.5%的校园暴力案件为故意伤害案件,高达88.74%的案件导致受害人存在伤亡情况。 律师解读: 校园欺凌问题关系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也牵系着每一个家庭的敏感神经,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事实上,近年来学生欺凌事件屡屡被媒体披露。此类事件的发生除了学生法治意识不足外,学校管理水平的参差不齐也是导致事件发生甚至不断恶化的重要因素。 尽管相关部门就此发布了多项政策,但在立法中还没有关于防治学生欺凌问题的专门法律。新《未保法》明确了学生欺凌定义,要求学校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并从制度、教育培训、处置处理等方面规定学校责任,将在很大程度上预防和制止校园欺凌的发生。 许辉丽律师指出,事前预防永远比事后惩治更有效,学校应当把承担的责任细化为可操作的制度,大力对学生、教职员工进行预防教育,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欺凌行为一旦发生,应第一时间进行处理等,将责任落细落实,减少并逐步杜绝校园欺凌案件的发生。 法条链接: 新《未保法》附则明确,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第39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律师支招: 遭遇欺凌,该怎么办? 许辉丽律师提醒,未成年学生在校内外尽量结伴而行,避免单独一人行走。遇到欺凌者,保持冷静、镇定,不要激怒对方,想办法脱身,事后及时向学校、老师或家长报告。此外,若看到欺凌事件,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去帮助受欺凌者,或者及时报告给学校、老师等。 护身符② 不得组织集体补课 保障未成年人休息权 中国睡眠研究会发布的《2019中国青少年儿童睡眠指数白皮书》显示,中国6到17周岁的青少年儿童中,睡眠不足8小时的占比达到62.9%;13到17周岁青少年儿童中,睡眠不足8小时的占比则高达到81.2%。《白皮书》分析,课业压力成为影响孩子睡眠的第一因素(67.3%)。 律师解读: 睡眠对人体健康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于中小学生而言,由于正处于生长发育的重要时期,若睡眠不足,对其健康的伤害更大。 如《2019中国青少年儿童睡眠指数白皮书》数据显示,课业压力成为影响孩子睡眠的第一因素。新《未保法》强调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避免加重其学习负担,这不仅是现实的需求,也是孩子们的心声。 许辉丽律师指出,学校应加强作业管理,指导和监督教师按照规定科学、适度布置家庭作业,引导家长形成科学的教育观,将休息娱乐的权利还给孩子。此外,校外培训机构同样应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当注意保障未成年学生的休息权利。 法条链接: 新《未保法》第33条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 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第41条规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应当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规律,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律师支招: 学校违规补课,如何维权? 许辉丽律师提醒,未成年学生如果碰到学校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补课,可以通过家长向学校所属教育部门反映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护身符③ 将性教育写入法律 防范性侵和性骚扰 汤某是广州某小学教师。2019年2月至5月,汤某在担任该校三年级某班语文、体育、品德课老师期间,利用语文背书、体育课指导动作等时机,多次对班里的女学生何某莹、何某妍等共9名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 2019年5月中旬,被害人父母得知此事后遂将该情况告知学校,校方随即将被告人汤某调离该校。2019年7月6日,被告人汤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作为一名教师,在学校教室和操场对其所教九名未满十二周岁的女学生多次实施猥亵行为,时间长达近三个月,且案发后拒不认罪,应当依法从重、从严惩处。依法判决被告人汤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禁止被告人汤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以内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培训的相关职业。 律师解读: 该案是学校教师利用职业身份和教学之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被害女学生告知父母后,父母将此事告知学校,学校及时作出处理,汤某最终被绳之以法,从严惩处,斩断了其伸向孩子的黑手,避免更多人受到伤害。 现实生活中,还存在更多的情况是:未成年学生不懂被抚摸、故意触碰身体特定部位等为猥亵行为,或是遭受性侵、性骚扰时,因为害怕而选择沉默,使得性侵者愈加猖狂,受害者越来越多。 新《未保法》不仅提出学校、幼儿园要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还要求发现案件要强制报告等,并将性教育也首次写入法律,将更好地预防和处置性侵未成年人案件。 许辉丽律师认为,学校是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一道重要防线,应为未成年学生提供最有力、最有效的保护,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及时处置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知识教育,让她们了解什么是性侵、如何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等,树立自我防范与保护意识。 法条链接: 新《未保法》第40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律师支招: 遭到性侵,该怎么办? 许辉丽律师提醒,未成年学生要筑起思想防线,提高识别能力。一旦发现某异性对自己不怀好意,甚至动手或有越轨行为,一定要及时向老师和学校有关领导报告,以便及时加以制止。 遭到性侵要尽早取证,提取和固定他(她)对你进行不当接触的直接证据。第一时间报警,让警方获得有力证据。学校、家长都要引导未成年人不要害怕,也不要觉得丢人,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护身符④ 禁止体罚、变相体罚 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陈某在某小学任五年级数学老师。某日,陈某以唐某某未按时完成课堂作业为由,对唐某某以打耳光的形式进行体罚。此后,经鉴定,唐某某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被打事件是唐某某患创伤应激障碍的直接因素。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健康权纠纷。教育应以培养学生的德、智、体为责,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本案中,唐某某未完成课堂作业,陈某作为老师,对其应当实施教育引导,而陈某采取过激行为,对唐某某实施打耳光体罚,造成唐某某身体伤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陈某系某小学安排从事日常的教学活动,在学校对唐某某未完成课堂作业进行体罚,对其造成伤害,是执行职务行为,因此,应由某小学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某小学赔偿唐某某各项损失。 律师解读: 教育惩戒不等同于体罚。如今,类似前述的“老师体罚学生”现象不时见诸报端,老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体罚、变相体罚等侵犯他们人格尊严的行为,对未成年的身心发育极为不利。新《未保法》明确规定了学校、幼儿园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有利于进一步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 许辉丽律师指出,要把该项规定落实,学校需要完善校规校纪,明确教育惩戒措施,使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中可依据校规校纪进行教育惩戒,杜绝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法条链接: 新《未保法》第27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律师支招: 遭遇体罚,如何维权? 对老师的体罚、变相体罚等行为,未成年学生可以告诉家长,让家长向校领导或者向学校上级机关反映,要求责令老师纠正其错误做法,也可以要求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若老师对学生的体罚导致学生身体或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的,家长作为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老师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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