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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越境击毙拉丹行动令人担忧
www.fjnet.cn?2011-05-11 13:49? 潘国平?来源:环球时报    我来说两句

据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5月1日报道,“基地”组织领导人本?拉丹已经死亡。这是半岛电视台关于本?拉丹报道的视频截图。新华社发 资料图

本?拉丹罪恶滔天,但美国越境击毙拉丹,同样侵犯了巴基斯坦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一件广受争论的事。

第一,越境军事行动是侵犯巴基斯坦领土主权。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任何国家不得侵犯他国的领土,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根据1970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未经领土所属国的同意,越境军事行动是严重违背领土主权原则,构成侵略行为。巴前总统穆沙拉夫日前在迪拜声称,击毙拉丹的行动是美军首次未与巴方合作而独立在巴境内搜集情报和执行行动,这侵犯了巴基斯坦的主权。此后,巴基斯坦外交部与军方都表示了强烈愤慨之情。

第二,越境军事行动不能认为是合法行使国家自卫权。美国司法部长霍尔德当地时间5月4日在国会作证时表示,美军击毙基地恐怖组织领袖拉丹合法且属于国家自卫行为。此观点很难成立,联合国宪章第51条关于国家自卫权的适用范围是国家之间,并不适用国家与非国家行为体。因此,越境军事行动打击国际恐怖组织本来就不应该是行使国际自卫权。尽管911事件后,联合国安理会通过有关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第1368号和1373号决议中,但打击恐怖主义行为必须以安理会为主导,否则,不能认为是合法行使国家自卫权。越境军事行动是违背《联合国宪章》的主权原则和领土完整原则,实行单边主义,不能被认为合法的自卫权。

第三,越境军事行动是先发制人,不为国际法所鼓励。美国国防部长盖茨称,在巴基斯坦不可能允许美国在巴境内实施军事行动的情况下,根据联合国宪章,一国不能有力打击境内国际恐怖组织的犯罪活动或放纵、包庇时,美国有权进行单边军事行动。这就是美国军事战略中的预先性自卫,宽大解释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前提条件和适用范围。美国在过去数次战争中频繁引用“先发制人”,使《联合国宪章》不断受到美国国家实践的挑战。

对这种“先发制人”的逻辑,许多国家都截然不同的反应。正如联合国高级别小组的报告所说:“当今世界到处都有被人视为潜在的威胁,不能认为不采取集体认可的行动而采取单方面预防行动是合法的,因为这样做对全球秩序和这一秩序继续据以存在的不干涉规范的威胁实在太大。”▲(作者是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潘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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