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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修正案为何难付表决
决定草案尚有三大焦点问题仍存争议
www.fjsen.com?2009-11-09 16:12? 郑赫南?来源:检察日报    我来说两句

在国家赔偿法实施的14年里,“国家赔偿的范围过窄”,受到的指责较多。草案三审过程中,有部分委员针对“赔偿范围”进一步提出了建议。

“对受到伤害的进行经济赔偿是可以的,但是对于死亡的也一样给予经济赔偿,我认为值得推敲。”杨永良委员认为,修改后的行政赔偿的范围中,5项里面有3项都涉及“死亡”,如第三项便是“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如果打死人以后给点钱就完了,相当于“花钱买命”,往往会造成负面的社会影响。他建议对“死亡”这两个字给予慎重考虑。

另一项“扩大国家赔偿范围”的规定,体现了最高立法机关的人文情怀,即草案明确列入的“精神损害赔偿”。草案一审稿、二审稿和决定草案均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草案二审期间,何晔晖、姜兴长、范徐丽泰等委员认为,草案的这一规定较原则,随意性大,操作性差,法官的自由裁量与当事人的请求之间存在扯皮空间,建议对精神损害赔偿予以细化,进一步明确具体计算标准。

在10月27日决定草案提请审议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表示,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问题,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和法律专家反复研究认为,考虑到国家赔偿案件情况千差万别,非常复杂,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在实践经验不足的情况下,不宜在法律中作出具体规定,可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C 焦点三:赔偿程序的法律性质有待明确

“现有的国家赔偿程序不合理,因为需要赔偿义务机关‘自证其罪’。”11月1日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小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现行的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程序,要求侵害单位自己承认侵害行为,并出具书面文字,再进行赔偿,这就相当于要国家机关“自己打自己耳光”,实在太难了。老百姓不得不反复申诉、反复上访。

优化赔偿程序,是各方的共同期待,决定草案为此作出了最新修改。10月27日,洪虎介绍,为保证赔偿委员会公正处理赔偿请求,进一步完善相关程序,经研究,法律委员会建议对刑事赔偿程序作如下修改:增加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将赔偿委员会处理疑难、复杂、重大赔偿案件可以延长的期限由一个月修改为三个月;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由三至七名审判员组成,修改为“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增加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认为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责任编辑: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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