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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条协议”的合法性永载史册
www.fjsen.com?2011-07-22 16:19? 王小彬?来源:《光明日报》    我来说两句

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签订了“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实现了西藏的和平解放。这是中国近现代史上的一件大事,是西藏社会历史发展的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转折点。“十七条协议”是西藏人民从黑暗走向光明,从分离走向团结,从落后走向进步的新起点。

然而,一个时期以来,有人歪曲事实,编造谎言,鼓吹西藏“事实上的独立”,否认帝国主义势力在西藏的客观存在,污蔑和平解放为“武装侵略”,并一再想否定“十七条协议”的合法性。在庆祝西藏和平解放60周年之际,挖掘新史料,利用新成果,正本清源,廓清迷雾,还历史以本来面目,有着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西藏和平解放的历史基础和法律依据

西藏自古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大量考古、学术研究表明,藏族与汉族和其他兄弟民族自古就有血缘、语言和文化等方面的密切联系。西藏地方与中国内地的经济、政治、文化往来始终未曾中断。藏族地区纳入中央政府行政管辖的过程,呈现为一种渐进推移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唐蕃时期显著加速,到公元13世纪中叶完成。元朝中央政府正式将西藏地方纳入行政管辖之下。此后,尽管中国经历了几代王朝的更替,多次更换过中央政权,但西藏一直处于中央政权的管辖之下。

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西藏法律地位问题上,藏学专家根据历史地理学家谭其骧的清朝中期中国历史版图说,提出了更科学更准确的表述。体现在两句话上:一是西藏自古以来是中国的一部分;二是中央政府自元朝开始对西藏正式行使行政管辖。

因此,人民解放军进军西藏、解放西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人民革命和人民解放战争正义事业的组成部分。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根据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和发展,毛泽东提出“进军西藏宜早不宜迟”。

二、和平解放前,西藏帝国主义势力的客观存在

达赖喇嘛和他们的支持者说,“西藏没有帝国主义侵略势力,西藏同英国只有点外交关系,同美国只有商业关系”,“在西藏只有少数欧洲人”。

藏学家柳陞祺对此给予了有力批驳。他写道:“人民解放军进西藏决不是为了赶跑几个欧洲人。我们说的在西藏的帝国主义侵略势力,是指从清代晚期英帝国主义通过军事、政治、经济侵略手段强加于我国,特别是西藏广大人民的条约和耻辱,这集中表现在五个不平等条约上。”

这些条约除规定军事赔款之类外,还使我国在西藏地方丧失了许多主权,如:1904年《拉萨条约》规定,从印度边境到拉萨沿途的炮台、堡垒和一切军事建筑一律拆除;强迫在亚东、江孜等地开辟贸易市场,侵占所管辖的地区;向商务代理处派遣军队,常年驻扎;设置驿站,沿途架设电线;英、印商品进口,西藏地方不得征税,英、印货币在西藏广为流通不受任何限制。

英印政府驻拉萨代表黎吉生将噶厦派驻英印留学的贵族子弟多数拉到他一边成为亲英分子,组成亲英势力集团,与西藏噶厦中的亲英分裂主义分子一起专门从事一系列分裂活动。1941年,将爱国的热振活佛从摄政职位上赶下来,使噶厦成为亲英分子把持的机构;1942年,策动噶厦成立“外交局”;1947年,鼓动噶厦派代表出席“泛亚洲会议”。还唆使西藏代表团赶制所谓“国旗”;1949年,策划了“七八事件”,迫使国民政府蒙藏委员会驻藏办事处人员限期离藏;1950年1月,要求噶厦破坏干道、桥梁,埋设地雷,阻挠昌都解放等等。

美帝国主义势力渗透西藏也是不争的事实。《潜入西藏》的作者托马斯·莱尔德披露:“本书第一次证明,在中国‘入侵’前西藏不仅有美国人,还有几个美国特工正忙忙碌碌地进出西藏,积极地为西藏人提供军事援助。美国政府的最高层也参与了这一计划。”

辛亥革命后,从北洋军阀控制下的历届民国政府到南京的国民政府时期,都没有废除这些本应废除的不平等条约。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帝国主义侵略势力还依然留在西藏。不愿意承认帝国主义势力在西藏,实质上是“西藏不需要解放”的潜台词。

三、人民解放军进军西藏实施昌都战役与西藏和平解放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在解决西藏问题中,主张尽一切可能用和平方式来解决。实行和平解放,可以把社会大震荡降至最低限度。共产党、解放军强大的军事实力和政治感召力影响着藏区各阶层,是西藏上层统治集团所无法抗拒的。

中国共产党是在谋取国家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去争取和平,而不可能无条件、无原则地主张一切和平方式并反对一切战争方式。就西藏来说,人民解放军要坚定不移地进驻西藏、巩固国防,要支持西藏农奴群众的翻身解放,这就是前提和原则,也是共产党的正义性所在。当噶厦在帝国主义支持下阻止解放军进藏时,人民解放军采取各种政治手段均无效果,经过耐心等待,只能被迫举行了昌都战役,以必要的军事手段促进西藏的和平解放。昌都战役胜利后,人民解放军可以却没有直进拉萨,甚至有的部队还后撤,表示和平诚意,并继续争取与西藏地方政府和谈,终于成功地签订了“十七条协议”。

人民解放军进军西藏,以军事手段解放昌都地区,不会改变西藏解放的和平性质。

四、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进行和谈的性质和政治基础

1950年初,噶厦派至印度的谈判代表两次致信中央人民政府,要求派代表赴香港谈判。中央人民政府秘书长林伯渠奉命于5月28日复信:“欢迎你们作为西藏地方政府的代表,前来北京商谈有关西藏地方和平解放的问题。因此你们的代表团是西藏地方政府派至中央人民政府商谈西藏地方事件的代表团,不能称为西藏派赴中国外交代表团。”8月21日,周恩来总理在给印度驻华大使的备忘录中声明,“我们认为西藏代表团是地方性的及民族性的代表团”,并同意其以此身份和中央人民政府商谈和平解放问题。谈判的性质非常明确:西藏只能作为中国的一部分与中央政府谈判。

和平谈判前后,围绕 “承不承认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等问题,达赖和噶厦的态度经历了从“承认”到“不承认”,再到“承认”的几次反复和变化。最终在派出的从水路赴京的代表出发前,达赖喇嘛和噶厦给每位代表颁发了一份盖有印章的全权证书,里面写有“承认西藏为中国领土”等内容。从昌都赴京的阿沛,早在动身前向达赖呈送的报告中,就明确提到公开宣布西藏是中国领土。可见,噶厦、达赖最终承认“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

整个谈判过程,本身就是承认“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的过程,摒弃所谓“西藏独立”的过程。因此,承认西藏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西藏地方政府与中央人民政府和谈的政治基础。

五、“十七条协议”的合法性

1、西藏和谈代表资格和权限问题

达赖喇嘛和国外的支持者们反复说:西藏地方政府代表不仅没有“全权代表”资格,更重要的是没有签订协议的权力和资格。

《达赖致毛主席函》是笔者新近发现的最重要的史料之一:

毛主席钧鉴:

……兹由西藏全体大会通过,正式派噶伦昂布(阿沛汉文别称)及职员等,取道西康赴京。而又加派扎萨凯墨巴及堪仲土丹旦达二人及职员等,转印来京。渠等曾受噶伦等及全藏大会之重托,希望承认渠等为合法的代表以及任务。

达赖信函明白无误地说明了几位代表的合法性质,不仅“由西藏全体大会通过”,又强调“渠等曾受噶伦等及全藏大会之重托”,为正式委派,更是特别希望(中央)承认“渠等为合法的代表以及任务”。

因此,谈判代表的资格、签字权是无法否认的。当然,谈判代表的资格、签字权,同协议最终的批准权是两回事。和谈代表没有最终决定权、批准权。最根本的是,噶厦和达赖喇嘛在后来批准了“十七条协议”,产生了法律效力。

2、和谈的气氛问题

达赖喇嘛和国外的支持者们再三声称:“十七条协议”是在谈判代表受到“武力威逼”、“人身侵犯”的压力下签订的。

1981年阿沛著文回忆:除了中央政府和谈代表和我们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认真地、亲切地谈判以外,周总理还亲自接待我们,多次同我们讲党的民族政策和其他各项政策,提高了我们的认识。1991年阿沛又著文说:中央人民政府代表对我们提出的意见又给予了充分地考虑,虽然在一些问题上有争论和不同意见,但谈判始终在友好真诚、充分协商的气氛中进行。土丹旦达1981年曾回忆说:双方代表通过亲切会谈,交换意见,平等协商,很快就许多原则问题取得了一致意见。先是我们西藏代表接受了中央提出的十条。接着我们也提出了九条建议,中央对正确的部分加以采纳,并对不合理的部分进行了耐心的解释。这说明,“十七条协议”签订过程中,并不存在什么“武力威逼”,而是在协商合作、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签订的。

3、和谈代表向亚东噶厦请示问题

达赖喇嘛和国外的支持者们说:“谈判代表如同囚犯,汉人不允许他们向亚东噶厦请示。”这种说法连美国藏学家戈尔斯坦都给以否定。戈氏引用文献资料说:西藏和谈代表奉命建立北京和亚东之间的无线电联系,以便商谈其他重要问题。笔者近年来收集到相关资料也说明,中央方面并没有禁止地方代表向亚东请示。如,阿沛回忆关于进军西藏问题,用凯墨和土丹旦达带来的密码向亚东发报,还得到了回复;关于班禅问题,阿沛等也在藏历铁兔年4月12日和15日发报给达赖喇嘛,19日收到了亚东噶厦的回电;土丹旦达回忆,协议签订后,西藏代表立即发电报给达赖和噶厦,报告了“十七条协议”的内容。整个和谈期间,西藏代表一直和亚东保持电报联络。可见,所谓不允许西藏代表请示达赖和噶厦的说法,完全不是事实。

4、协议加盖印章的问题

达赖喇嘛和国外的支持者们说:中国政府在北京伪造了西藏政府的印章。1991年3月12日,阿沛·阿旺晋美答中外记者提问时指出:“‘十七条协议’的文本上,从未盖什么藏政府的印章。参加和谈的五位西藏代表因工作需要在北京刻制了私人名章,没有什么可非议的,根本不存在伪造公章之事。”据当年参加翻译工作的朋措扎西说,“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为了郑重起见,既签名又盖章,双方都是如此,都没有用政府的大印。从影像和图片资料看,西藏代表在协议文本上加盖的确实是个人私章,并未加盖政府公章。此外,在中国的传统习惯中,个人的亲笔签字和私人名章都是具备法律效力的。既然没有使用西藏政府的印章,何来伪造西藏政府的印章一说!

5、噶厦和达赖喇嘛对“十七条协议”的态度问题

在阿沛从北京回到拉萨后,噶厦于9月26至29日召开了全体僧俗官员、三大寺堪布、藏军甲本以上军官等300多人的“官员大会”。大会经过讨论后,做出了拥护“十七条协议”的决定,并在拟具的议定书上,由噶厦、译仓、孜康及三大寺代表签名并盖上了四大公章,最终通过了向达赖喇嘛的呈文。10月24日,达赖喇嘛致电毛主席,表示拥护协议。该电文为:“今年西藏地方政府特派全权代表噶伦阿沛等五人于1951年4月底抵达北京,与中央人民政府指定的全权代表进行和谈。双方代表在友好基础上已于1951年5月23日签订了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西藏地方政府及藏族僧俗人民一致拥护,并在毛主席及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藏部队巩固国防,驱逐帝国主义势力出西藏,保护祖国领土主权的统一,谨电奉闻。”

六、“十七条协议”的附件及文本的翻译

1、协议附件问题

多年来,在西藏和平解放的历史研究中,国内外对“附件”有关问题的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甚至严重失实。

据考,1951年5月28日,《人民日报》全文公布了“十七条协议”。对协议的两个“附件”确实没有提及。“附件一”首次公开是1991年,“附件二”首次公开是1995年。附件一是《关于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的若干事项的规定》。这些问题属于军事机密,在当时是不能对外公布的。附件二是《关于西藏地方政府负责执行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的声明》。对于协议,如果达赖喇嘛予以承认,并返回拉萨,则和平解放西藏顺理成章。如果达赖喇嘛因某种情况暂不返回拉萨,西藏地方政府谈判代表团提出,希望中央人民政府允许达赖喇嘛在执行协议的第一年内,因某种需要可以自行选择住地,在此期间内返职时,其地位与职权不予变更。事实上,达赖接受了“十七条协议”,回到了拉萨,没有到外国去。附件二不仅在当时,就是在以后,业已没有公开的必要了。“附件”的制定有效地促进了“十七条协议”的签订,是达成协议的一个重要策略。

2、文本翻译问题

“十七条协议”有汉、藏两种文本。藏文本不是在汉文定稿后才译成藏文的,而在一开始谈判时就提出了两种文字的初稿,在谈判过程中条文修改过多次,每一次修改都是同步进行了藏文本的修改,得到了西藏代表认可。中央人民政府的首席谈判代表李维汉虽不懂藏文,但发明了一套检查办法:请两个翻译,一个翻过去,另一个再翻过来,把翻回来的汉文与汉文原文对照,看有没有出入。

据当年参加翻译工作的黄明信先生回忆,争论最大的是“人民”一词。他说,在初稿上我用了“米赛”,但是西藏代表认为,这个词指属民,不能接受。他们主张改成“米芒”。而喜饶大师同意用“米赛”,坚决反对用“米芒”。西藏代表仍然坚持他们的意见。李维汉提出:是否就也用汉语音译?可是西藏代表和喜饶大师都不同意。直到谈判临近结束,仍未得到一致的意见。最后李维汉决定:必须让西藏代表不只是从协议的内容上,而且从藏文的文字上也同意接受才有利于执行,就尊重西藏代表的意见吧!这样才决定用“米芒”。

藏族谚语说得好:“说了山大的谎,也得不到牛大的理”。达赖集团围绕“十七条协议”制造的种种谬论,不仅改变不了历史,相反,却反映了他们流亡国外之后,在某些外国势力的支持和豢养下,否定了自己人生当中曾经闪光一页的无知。个人命运、集团利益只有顺应时代潮流、社会进步,才能得到应有的历史地位,才能得到人民的承认;反之,则为历史所谴责,人民所唾弃。人民期待达赖喇嘛能够认清形势,作出正确的选择,回到他曾经赞成和拥护的“十七条协议”的政治立场上来。(作者为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当代研究所副研究员)

责任编辑:王秀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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