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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维宏:借鉴国外 向农民及时返还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www.fjsen.com?2012-01-29 16:38?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我来说两句

日本政府保护农民利益的最早的措施,就是把私有制下的农民组织起来。1947年日本就制定了《农民协同组合法》,把100%的农民组织进了农协组织中。农协组织是日本农民全方位的经济合作组织,通过联合经营,个体小农变相扩大了农业的经营规模,形成了家庭所有但以村为规模的农场式农业生产。更主要的是,农民通过农协集体垄断了农村的商业和金融保险业,驱逐了城市资本,保证了农村的商业和金融业利润留在农民自己手里。

日本保护农民利益的第二个重要举措就是发动农村工业化。这里的农村工业化按照我的定义,是指农村从单一的农业经济结构向农工商并举的复合经济结构发展的过程。日本政府在制定农业基本法时就计划促进部分小农向其他行业转移来实行农业大规模经营。尽管这一目标并未实现,但长期的农村工业化运动,使得日本兼业农民大量增长,大部分农村通过引进工业等方式实现了农村的以工业为主、农工商并举的复合经济结构,从80年代开始日本农民的平均收入中非农的收入就超过了80%。

日本保护农民利益的第三个重要方面在于及时向农民返还经济高速发展的社会成果。比如,在粮食价格上,日本政府通过政府和农协的每年定期协商制度,保证了农产品随着经济发展而稳定增长;在一定阶段通过关税制度保护国内农业生产;此外更大量的是对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间接补贴。有人统计各种补贴占了日本农民人均收入的60%以上。

这这些广泛而有效的保护政策之下,日本农民家庭的平均年收入从1970年开始超过城市家庭,一直保持至今。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日本社会学家在划分日本社会阶层时,已开始把农民阶层划入了社会的中产阶层。

  • 责任编辑:王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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