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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缓刑滥用更需制度遏制

www.fjsen.com?2012-02-08 17:16? ?来源:《南方日报》 我来说两句

遏制职务犯罪,逐个击破是个方法,却未必是个很好的方法。站在最高法的立场上,在不同领域出台意见已经是其能做的最大的努力,其余的譬如修正立法、分割决定权等制度性的构建,则不是其一力所能承担的。

日前,最高法出台一份意见,要求在危害生产安全的刑事案件审判中,严格控制缓刑、减刑和假释。此次最高法出台意见,强化事故责任的区分,提高缓刑适用的门槛,并强调要严惩事故背后的官员渎职,以遏制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频繁发生。

缓刑,尤其是在与职务犯罪相关的案件被滥用,已经不是第一次被关注。2009年5月至2010年1月,最高检组织开展的全国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发现,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而同期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抗诉数却仅占职务犯罪案件已被判决总数的2.68%。也就是说,全国近七成的职务犯罪免刑缓刑,而绝大多数在一审中被判处缓刑的职务犯罪案件,最终得以顺利执行缓刑。我国缓刑适用率总体上是很低的,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但是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渎职犯罪的缓刑适用率却毫不逊色,甚至还高于西方发达国家,很难说这是一种正常现象,人民群众难以接受不足为奇。

事实上,这种职务犯罪案件轻刑化的趋势化已经进入高层视线。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要求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同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对外公布了《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其中规定,对与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得适用缓刑或者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此次最高法在危害生产安全的刑事案件中再次扎紧“缓刑”的口袋,突显了对职务犯罪轻刑化的遏制。

  • 责任编辑:王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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