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现实立法模糊昭示未来权利隐忧
《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将在年内审议。该法的征求意见稿中,总计有49条新增法条。最受关注的住宅70年大限到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原来表述明确的“无偿自动续期”。其预留操作空间的用意明显。专家表示:“是有偿续期还是无偿续期,现在还说不准。”
如果这样的更改最终确定下来,无疑意味住宅70年大限后可能有偿续期了。吾生也有涯,权利也同涯。谁都希望看到未来的权利是可实现的,而“住宅70年大限后可能有偿续期”,则不得不让人担心,在我们垂垂老矣的时候可能被“扫地出门”。
一提到住宅用地70年使用权问题,人们自然而然会想到一部极受关注的法律——《物权法》。因为这部确认、利用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律,曾有明确的规定,即“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但是,这样的规定并没有真正给公众吃下一颗定心丸。因为这样的规定,太过原则笼统,对到底如何续期的程序、费用等问题,都缺乏明确的可操作的规定。以往太多的教训都说明,正是某些制度文本当初的规定太过原则笼统,才给以后的执行留下了后遗症,最终损害到公众的相关权利实现。
及时通过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来弥合此前法律制度存在的空间,这是法治社会制度建设无法绕行的选择。而对于即将审议的《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其最大的价值指归,也就在于对那些土地管理中目前尚不明晰的地方,进行制度补充与完善。这实际要求,对于住宅用地70年使用权的续期,不能再留下太多的空白,让老百姓在无法预期的想象中去耗费自己的精神。而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原来表述明确的“无偿自动续期”,实际上就是在把清晰明确的规定转化为模糊空泛的表达。很显然,这种“模糊对模糊”的制度文本,无法起到法制完善的功能,只能体现出立法精神品质的倒退。
这样的立法,实际也只能让无数捧着房产证和土地证的业主,仍然想不明白,在房屋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到底是否需要重新掏钱买地?而这些年,有关地方政府“以地生财”造成房价高企的现实,更容易让公众担忧,即便是在未来把房屋保养得百年不腐,也未必能够承受再次使用住宅土地的成本。毕竟,谁知道这样的规定背后,是否会出现套利和寻租的空间呢?这样的担忧,说到底,就是对权利的无法预期,就是对公权在私权问题上的态度缺乏信任。
权利的实现是靠法律制度保证的。然而,太多的立法滞后不前,太多的法律弹性空间过大,太多的法律不具备可操作性,都让无数公众失去太多原本属于他们的权利。这实际要求,未来的权利,也必须是在现在就能“看得见的可实现的权利”。所以,对于住宅用地70年使用权如何续期,我们绝不应在法律的那些模糊空泛的“预留空间”里漫漫无期等待,那样的话,保不准一觉醒来,你就会发现,自己真的因为缴不起土地使用费用,被从那间原本属于自己的屋子里“扫地出门”了。(单士兵)
(责编: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