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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窥判强奸”不是思想犯罪
www.fjnet.cn?2009-04-16 09:44? ?来源:东方早报    我来说两句

  去年,成都男子李某,夜里趁邻居刘某丈夫不在家,翻墙进入其院中。当他准备进入客厅时,发现刘正在看电视,于是爬上院中的一棵树“窥视”,在树上度过4个多小时后,突遇电闪雷鸣,李某被发现,随后逃回家中。次日,李某被民警带走,交代说:“我爬上树,确实想强奸她。”近日,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华西都市报》4月14日)

  这则新闻在网上变成了“偷窥被判强奸罪”的论战——确切地说,是网友们一致将砖头扔向法院,质疑判决的公正性,谓之“思想犯罪”。“法官,这是你的不对了,他想强奸,只是一个构思,还没有成为事实。”这是一则模仿电影《大话西游》的典型网友质疑。遗憾的是,这个辩解不能成立,任何刑法知识合格的法官都会认定构成强奸罪(虽然不是既遂)。

  李某根本不是在“构思”,也不是“思想犯罪”,而是已经着手实施强奸犯罪的相关准备,夜里他翻进了院子,看到刘某醒着才没进屋,这已经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而所谓“思想犯罪”是没有社会危害性的。你家后院半夜躲个人,还自称是来抢劫、强奸什么的,你也不会认为那是“思想犯罪”,等他真动了手,你才报警吧?!上世纪90年代的黑龙江吴海波案中,吴半夜执棍躲在他人院中,被抓,供述是“准备”抢劫,最高法编写的案例评析里认定:此属于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而不是未遂,依刑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所以法院对李某的强奸罪判决也是基本正确的。

  按刑法“主客观统一”原则:在主观上,李某自己供述有“强奸”的犯罪意图;在客观上,他已经实施了强奸犯罪的相关准备,夜里潜进他人家中,爬树“偷窥”等待机会,其犯意绝不止于“偷窥”,而是要实施强奸行为。至于“强奸只是一个构思”——如果李某每天在床上“构思”,是永远不会被判刑的。

  但是这个判决违背了不少人的“正义直觉”,特别是还有最近的贵州“嫖宿幼女”案,“官员强奸变嫖宿,百姓偷窥变强奸”,又生出种种联想——但法律判决的基石应该是法律和法理演绎,而不是民意。

  每一个人都有言论的自由,但自由不代表正确,特别是在那些需要专业知识的情况下。法学,特别是刑法理论,积累了人类几千年的文明成果,其严谨的逻辑、缜密的思考,不是普通人的“正义直觉”可以取代的。法律视角当然不同于普通人观点的累加,甚至和普通人“直觉”相反。比如许霆案中,有网友断言,如果法院判决跟绝大多数人的意见相反,那就是错的。这就是“法治民粹主义”的表现了。

  人民有权制订和修改刑法,但人民无权任意修改法理和逻辑。古往今来的法治国家,莫不是由专业的法学家来执掌司法,按既有法律和法理判断,这才能保证法治的稳定和可预测性。 (沈彬 上海律师)

  

  深度分析:

  王琳:“偷窥变强奸”中的人权保障

  王琳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华西都市报》日前报道了这样一条新闻:家住成都新都区的李某暗恋邻居刘某已久,一日,趁刘某丈夫不在,李某酒后潜入刘某家院落内,然后爬上一棵树窥探刘某在家的一举一动。不料天有不测风云,李某在树上艰难度过4个多小时后,一阵突如其来的雷雨闪电让刘某察觉到了李某的行踪。李某因而被捕。出人意料的是,新都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缓刑1年。

  此案一出,网上像炸开了锅。网民们围绕“强奸”、“强奸未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罪名争辩不休。有几家门户网站还摆开了PK台,供支持“强奸罪名成立”和支持“强奸罪名不成立”的网友分别引经论据,以理服人。知名的“猫眼看人”论坛里,则有网民联系“习水性侵犯案”,质问为何“集体下手叫嫖宿,树上偷窥叫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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