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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对象不能“自杀”了之
www.fjnet.cn?2009-05-30 08:58? ?来源:东南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卢武弦跳崖自杀,韩国即停止对其司法调查。不知,江西黎川县委书记“双规”期间自杀,当地纪检部门是否宣布停止对其调查。近日,又见央视新址大火涉嫌人员徐威在狱中自杀未遂。(5月28日华龙网)

  韩国对卢武弦自杀后的调查改变,涉及国际事件,不便妄加评说。但是,黎川县委书记“双规”期间自杀,似乎不应停止对其违纪事实的调查。而且,对“自杀”本身的原因,也应如实向公众作出令人信服的说明。

  纪检、监察、司法部门的审查对象,绝大多数属于犯罪嫌疑人。他们的违法犯罪性质,是刑拘和“双规”的前提条件。如属窝案,他们同时具有重要证人身份。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有责任、有义务保证他们的人身安全。如属管理疏漏审查对象自杀身亡,审查部门难逃其责,如有重大嫌疑,他们同样被列入受审查视线。

  按照常规,审查对象用自杀结束自己的生命,一般都是极度绝望中的选择。他们自己预感到所犯罪行的严重性,按照刑律有可能服长刑或被法律严惩而剥夺生命。与其在绝望中苟延残喘,还不如一死了之。他们是选择了一条走上畏罪自杀的绝路。

  还有一些犯罪嫌疑人,涉及数千万甚至上亿元的巨额经济犯罪,他们企图以一己之生命失去,隐匿家庭巨额非法财产,所谓“死了我一人,幸福几代人”。

  属于窝案的犯罪嫌疑人“自杀”,需要划上一个大大的“?”。因为,他们的东窗事发而败露,其中某个人可能是犯罪团伙链条上的关键一环。只要突破一人,犯罪团伙就顷刻瓦解。其中一人落网,团伙成员如坐针毡。他们的“自杀”,有可能是买通纪检、监察、司法部门,丢卒保车,用杀人灭口隐盖团伙更大、更为严重的犯罪事实。

  因此,对审查对象的“自杀”行为,不应掉以轻心。属于有可能因绝望而自杀的审查对象,应让他们从彻底认罪、检举揭发,鼓足他们继续生存下去的希望;对有可能以自杀保全巨额违法赃款的审查对象,应使他们看到生命是无价之宝,是再多的钱也买不来的,对家庭负责不能只看金钱、不看亲情;对有可能是窝案的犯罪嫌疑人,应依法异地审理,秘密关押,保证重要证人生命绝对安全。

  审查对象的频频自杀,已经引起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纪检、监察、司法部门更应该有政治敏感和政治责任感,防止和杜绝自杀行为的发生,才能更加有力地打击犯罪,保护审查对象的生命安全,这也是人道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孙金栋)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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