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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禁娱”陷入逻辑困境
www.fjnet.cn?2009-06-03 11:02? 马龙生?来源:本网    我来说两句

针对不久前发生的邓玉娇案,湖北省纪委、省监察厅印发通知,规定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准在下基层和执行公务活动期间,参加下级、下属单位或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准在公务接待中,为上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安排各种营业性娱乐活动;不准借 “招商”、“亲商”名义或节日庆典之机参加各种营业性娱乐活动;严禁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接受各种色情服务。(《湖北日报》6月2日报道)

客观地说,上述“四不准一严禁”,在其他党纪、政纪中恐怕早有规定,并无新意。发这个通知,主要还是邓玉娇案发生后,有关部门的一种应急态度。这样的态度很好,但要真正落到实处,我以为还有很多“禁娱”之外的工作要做。

前几年,江苏省政协委员王雨时向省政协提交了一份提案,建议反腐倡廉应加强监管公务员中的高尔夫球运动会员。但是,当年某省委书记还在亲自动员一批厅级以上官员,参加组建本省的高尔夫球队,以应对高层交往活动的需要。

很显然,前者是从反腐败角度提出的建议,而后者是从有利于高层交往、更方便工作的角度提出的。前者要否定,后者要鼓励,昭示了其中更深、更复杂的社会原因。

由于当前招商引资之类的经济行为,政府还是第一主体,不少因此而产生的交际应酬,还要由官员出面;此外,上下级之间的交流,还有着太多的感情因素需要各种各样的介质来“润滑”,而交际应酬又不能不顾及“时尚因素”。

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公务员的娱乐行为到底是在“为公”还是“为私”,往往搅在一起难以分清。上述“四不准”规定,事实上并没有完全“禁娱”,而只是针对“营业性娱乐”和“公款”,但是现实中情况复杂,很难保证上述规定不被架空而边缘化。

按国际惯例,手握公权的公职人员出现在不该出现的场合,被曝光后是要引咎辞职的。可在国内某些地方,官员们似乎没有什么“不该去的场合”。常常听到“反腐败也需要一定条件”的说法,现在看来,政府身份、职能真正回归到公共管理属性,才是反腐败最该具备的条件。

但是在目前的形势下,让官员们远离“交际”,明显是不现实的。这就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社会将为此付出多大的代价或者做出多少的让步?

反腐也好,“禁娱”也罢,恐怕不是止于义愤的几句声讨、敷衍了事的几条规定所能成事。必须承认,现在的经济框架和官员自律状况下,反腐工作和经济工作在逻辑上的两全,本身就是一个有待厘清的沉重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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