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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女卖淫”案中的权力与真相
www.fjnet.cn?2009-06-11? ?来源:东南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编者按: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的“处女卖淫案”至今难断孰真孰假。这样一种局面揭示出一种潜在困境,它显示社会获取真相的无奈,权力系统与社会舆论互不信任,使得真相失去生存的土壤,围绕真相才能展开的价值认识变得无从依托。站在客观的角度,公权力机构如果有信息隐瞒行为,或者对当事人家属进行错误指责,无疑是丑陋的,但如果家属真有作假行为,同样不可原谅。

平息小学生卖淫案争议莫靠打压媒体

  随着“小学女生卖淫案”的惊人逆转,已经处于主动地位的官方,对最早报道此事媒体的整肃也开始了。我没有看到两家媒体的致歉内容,最可能的是报道事实的失实。通常情况下,媒体报道失实只要不是诽谤或诬陷,或是没有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道个歉就可以了,至于处理责任人员那是媒体内部的事情。但此次不同了,对方是公安这样的强势部门,特别是报道给当地政府造成极大的负面政治影响,带来好多麻烦,对媒体开刀问责就是必然的了。 >>>详细

  “陈旧性破裂”也难证执法正当

  云南案中,未闻警方抓捕“嫖客王某某”,反而去抓捕小姐妹及其家人、朋友,天晓得这是当地警方的执法新思维,还是一种“陈旧性破裂”的思维模式。我以为是后者。中国几千年,“女人祸水论”大行其道。时至今日,警方扫黄仍然以打击卖淫女为重点对象,连未成年女生也扫了进去。抓错人了,还企图用鉴定处女膜的方式为自己开脱,简直荒唐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详细

  小学生卖淫案通报仍疑窦丛生

  警方一开始就进入了一个“假想”的怪圈。当初派出所一名巡防和两名学员警看到一位徐姓(以后又说王姓)男子和刘某某走进出租屋。由于巡防人员没有执法权,便在原地守候,等值班民警前来处理。但当“王某某”出屋时,那3人又突然有了“执法权”?  >>>详细

  “处女卖淫”案的责任区分不能模糊

  这个极具戏剧性的风云突变,让“主流民意”不知所措,虽然不太接受,但已很难提出合理的质疑。从公关的角度说,警方强调了“原告方”并非夫妻关系,而是同居,并且还有前科等事实,降低对方证言的可信度,在公众舆论上赢得了加分。回到司法领域看这个事件,司法机关应该追求的是“法律真实性”,这并不等于“事实真实性”。剥离云里雾里的真相,单从法律角度看,即便当事警方站到了“原告”的位置上,一些自身问题也不能回避。 >>>详细

  且看昆明幼女“卖淫”案如何收场

  这种调查变向具有很可笑的逻辑漏洞——难道处女膜破裂就一定有卖淫的嫌疑吗?处女膜在剧烈体育运动等多种情况下都可能发生破裂,这个生理常识,警方和官方应该不会不懂吧?而被指处女膜破裂的刘芳芳今年15岁,在这个年龄发生过性行为也不是没有可能。但即使是曾经发生过性行为了,难道就一定是卖淫吗? >>>详细

  不是处女就是妓女这是什么混蛋逻辑

  结果这“交代”非但没来,还节外生出个“再查处女膜”的“枝”来。按照检察院的混账逻辑来推理,假如刘氏姐妹的处女膜破裂,那她们就是“卖淫”了。不是处女就是妓女?我就纳闷啦,中国到底有多少这样的“妓女”?这是什么混蛋逻辑! >>>详细

  离奇的处女卖淫案必有不离奇的真相

  为了自证清白,刘家自费到昆明法医院为两个女儿作了鉴定,诊断证明书显示,两个孩子处女膜完整,未现裂伤。这一悲情的举动触发了公众关于几年前多起“处女卖淫”案件的记忆,一时间舆论为之哗然。昆明市公安局就此召开新闻发布会,可以看作是对于舆论的及时回应,调查组成立、涉事警察停职、检方介入等信息也都有其价值。但是,在相关官员用5分钟时间进行通报之后,并未留出专门的媒体提问时间,通报之后的“卖淫案”案情不免仍然陷入离奇的迷雾之中。 >>>详细

  一纸证明,还不了处女尊严

  一纸证明,还得清两位处女的清白,却还不清她们做人的尊严,还不清她们对粗暴执法的愤怒。从怀疑卖淫,到迅速出警,成功抓捕,昆明王家桥派出所只用了眨眼的工夫。而恐惧和羞辱,则将刻在两位未成年少女的心灵深处。透过这场荒唐的闹剧,我们不难明白:不是民警太敬业了,而是手上那张昂贵的罚单,太想急于送出去了。>>>详细

  处女卖淫之怪象何时绝

  幸亏,她们的处女膜完整,不然拿什么证明清白?其实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当事人无需自证清白,而是应由司法机关来举证。即使她们的处女膜破裂也可能是由运动、外伤造成的,再退一步说,即使她们之前有过性行为,不是处女,当事警方拿不出充分证据,卖淫的指控也不能成立。然而如此令人啼笑皆非的“极端”的清白证据,并不鲜见,8年前轰动一时的处女卖淫案中,少女麻旦旦被警方抓捕,扣上“卖淫”的罪名,最终一纸处女鉴定还了她清白。 >>>详细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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