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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免贪官“原罪”仅是一个美好愿望
www.fjnet.cn?2009-10-06 11:25? 何仁勇?来源:红网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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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评作家潘多拉继续在10月5日《珠江晚报》上为赦免贪官“原罪”做辩护。他坚持认为,赦免贪官“原罪”,以此推动官员财产公开制度,会让不少贪官选择“坦白从宽”,从而使得改革的成本最小化,收益最大化。

  我不得不说,这只是潘先生一个美好的愿望而已。

  赦免贪官“原罪”的前提是,官员得先“认罪”。没有“认罪”,何来“赦免”一说?我们当前的现状是什么呢?从表面上看,官员们个个都是清正廉明的孔繁森;一朝东窗事发,个个都是贪得无厌的王宝森。两种形象巨大的差异,导致他们绝不会,也不可能轻易认罪——这意味着他们在仕途上已经走到了尽头。

  贪官们利用手中的权力,揽得巨额不义之财,会因为“坦白从宽”这一诱饵而主动奉公吗?也未必。“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其实是我国司法领域里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些年来一直都在不同程度地发挥作用,可官员们该贪的还是一个子儿都不少。你要知道,吃进肚子的东西,再要吐出来,他难受啊。

  更重要的是,赦免贪官“原罪”就必定会换来我们梦寐以求的“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吗?

  我也承认,任何公平有效、符合大多数公众利益的法律条文、协议,都是彼此抗争、互相妥协的产物,例如,200多年前,美国宪法的艰难诞生,就是社会各阶层坐到一起来,打开天窗说亮话,经过数月的激烈争吵而达成。由公民做出妥协的姿势,赦免贪官“原罪”,以换取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推行,这种思路有可取之处,但是很遗憾,它不但立不正,也行不通。

  为什么立不正?

  因为这种思路的前提条件是:是“贪官”们拥有“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是否推行的权力——但事实上,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只有人民才有权决定,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推进“官员财产公开制度”。

  其次,也行不通。

  重温阿克顿勋爵的名言: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林林总总的腐败现象,无非是“绝对的权力”这根大树结出的“恶之果”。在权力得不到有效遏制的环境里,我们就算赦免了贪官们的“原罪”,“官员财产公开制度”也未必能够推行起来,或者,推行起来的是一个严重变形,不伦不类的“四不像”制度。这,恐怕也是潘先生所不愿意看到的结局吧?

  潘先生还以香港为例:1977年,香港宣布对当年10月1日前警察的贪污行为停止追究,从而换来了一个公正廉明的执政空间。这种例子很有诱惑力——要真是这样,咱老百姓也就咬咬牙,忍了——但是,制度上的差异,注定它不能在中国得到有效的复制。须知,“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如果我们不能在权力制约机制上进行变革,赋予公民更多政治权利,拓宽公民参政议政空间,我相信不管多美味的“橘”,最后都只能变成干涩的“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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