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告协会点评表示,著名演员侯耀华共代言了包括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十则虚假产品广告。在被问到“这些广告中有一种是高血压药品广告,您试用过吗”时,侯耀华称:难道给药品做代言,就一定要吃这个药吗?(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12版)
一口气代言了十则虚假广告,且“基本上包含所有名人代言广告的违法形式”,侯耀华老先生可真称得上是明星当中的“虚假代言王”了!
尽管侯耀华对虚假代言一事并未明确表态,但一句“难道给药品做代言,就一定要吃这个药吗”,还是令闻者心惊,也暴露了他内心深处对广告代言的态度。在美国,名人代言广告在性质上属于“证人广告”和“明示担保”,代言人必须是产品的真实使用者,否则按虚假广告处理。中国保健品、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广告虽然暂未出台类似规定,但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在广告代言时难道不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吗?这个药自己未曾吃过,疗效不明便匆匆为其代言,难怪会沦为问题药品的“帮凶”!
虚假广告已成社会公害,明星虚假代言也已成为一大社会问题。尽管社会舆论沸沸扬扬,可总是有一部分不自重的明星为了一点蝇头小利不惜铤而走险,既影响了自身的形象,也严重伤害了社会的诚信。而相关法规的不完善和政府的监管不力,客观上更是为明星虚假代言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些年来,明星代言频频出事,但真正受到追究的似乎还没有听说过。有的明星只不过将代言费退回了事,而更多的则是不了了之。虚假代言的利润如此丰厚,风险成本又低至可以忽略不计,又怎能不让某些素质低劣的明星趋之若鹜!
遏制虚假广告泛滥、维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质监、工商等多部门联动努力,而其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一定要“严管重罚”。不严管不足以遏制虚假代言的泛滥,不重罚不足以让某些明星吸取教训。假如侯耀华“虚假代言王”的身份最终得到了确认,我建议不妨就拿他老人家做个典型。中国有句老话叫做“事不过三”,虚假代言一而再、再而三乃至于十,到了这种程度如果仍“赦其无罪”轻轻放过,不仅很难服众,也必将树立一个极为恶劣的先例,导致明星虚假代言更加失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