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三水建设局安全监督管理站站长何锐枝受贿案宣判,法院认定何锐枝贪污受贿829695元,判处有期徒刑15年,处罚金80万元,但去年3月其家属却先后退赃款230万元。最终,剩余款项退还给了何的家属。(见2010年1月7日《广州日报》)认定贪污受贿80万、家属退赃230万这一反常现象,给人们留下了许多想象的空间。
230万赃款无疑是非法所得。家属所以能够拿出230万元退赃,肯定知道这笔款项不是家庭正常收入所得,属于来路不明的赃款,但因为不了解何锐枝究竟交待出多少,为了避免自己承担窝藏赃款的罪名,便一股脑交出来了,这说明家属还是个“诚实人”。但这种“诚实”不过是案发后“诚实”。不然,为什么在何锐枝贪污受贿时不站出来检举揭发呢?
贪官本人并没有竹筒倒豆子。何锐枝作为犯罪嫌疑人,当检察机关促其交代问题时,若拒不交代就会承担认罪态度不好的罪名,于是不得不交代,但他会如同其他贪官一样,要权衡利弊得失,采取“挤牙膏”式的办法,选择哪些该交代、哪些不能说,最终留了一个大尾巴。尽管何锐枝在庭审时请求检察机关退还其家人140万元,但他是心知肚明的,这就是人们所说的“栽了我一个,幸福一家人”吧?
司法机关只能依法办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机关办案的基本原则。因为权钱交易是两个人的事,只有双方都承认了行贿受贿的事实,检察机关才算取得了确凿的证据,法院才能予以认定,所以才能出现定罪金额小于上交赃款数额的现象。最后,司法机关把其他剩余款项按法律程序退还给了何锐枝的家属,也属无奈之举,即便明知属于赃款。
算一算账,退还家属的款项为67万多元,但何锐枝本人将在监狱里度过失去自由的15年。尽管家属仍可以过上衣食无忧的生活,但好端端的家庭散架子了,失去了幸福感。想一想,这是何苦呢?没办法,脚上的泡是自己走的,贪欲真是害死人呵!何锐枝及其家庭的情况,实在值得在任的官员们警醒!
- 2010-01-08“超额退赃”的N种推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