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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有在莲花山顶跷腿的自由
www.fjnet.cn?2010-02-03 16:03? 宕子?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昨天,他因为没有戴保安帽、跷腿卷裤管,遭到民警的督导盘查,他拿不出上岗证,被民警带往派出所时,他觉得自己被“像重刑犯一样示众了20来分钟”。莲花山派出所负责人表示,督导保安是民警的职责所在,但在这个过程中应该注意方式方法。(2月3日《南方都市报》)

这位涉事民警为自身的暴力行为辩解说,民警在执勤时,遇到对方不配合,就会采取暴力手段,和谐的方法只针对普通市民。可这个“不配合”应该如何界定和由谁界定,这位“武警官”却并没有说明——按他的理解,大概配不配合是由他说了算吧。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对于警察暴力的合法使用有严格的限制,只有在极少数的场合里,警察采取暴力手段才是合法的,其中根本没有这位“武警官”所说的那种条款。

就这次事件来看,自始至终,遭受“武警官”暴力对待的文先生都没有反抗,也没有用言语激怒他,只是跷着脚坐在石凳上和同事聊天。在“武警官”让他出示上岗证时,他也做了必要的解释,并表示愿意出示身份证。然而,仅仅因为反应迟了半拍,就被“武警官”扣上了一个“不配合”的帽子,掐着后脖,反剪双手给捆到了派出所,保安制服上的纽扣几乎全部脱落,肩章、胸标被扯坏,皮带也断了一截。尽管民警对保安负有检查督导的职责,但并不表示民警可以随意对保安任意实施暴力。因此,“武警官”所谓的“和谐的方法只针对普通市民”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何况,每位公民除了有自己的职业身份之外,都是“普通市民”,如果能用某人的职业身份否定其“普通市民”,从而使任意加之于其上的暴力合理化和合法化,那么,在专横的警察暴力面前,恐怕任何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都将得不到任何保障。遗憾的是,针对这种明显的滥用警察暴力的侵权——甚至违法——行为,福田公安分局相关负责人却置社会公正、法律的神圣性和政府的公信力于不顾,含糊其词,推卸责任,袒护涉事民警,实在是让公民寒心呀!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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