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开庭审理重庆市公安局原常务副局长、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文强未否认曾接受一些人送的钱。不过其表示,起诉书所列的受贿时间都是1月和2月,其生日在1月,很多钱都是朋友和下属拜年及祝寿的礼金,不能算受贿。(2月3日《新京报》)
文强为自己开脱罪责,是可以理解的。从法律上来说,被告人也有自我辩护的权利。即使文强罪不可赦,哪怕已经是“铁板上钉钉”,我们也不能剥夺其在法庭上陈述的权利。
问题是,文强“很多钱都是朋友和下属拜年及祝寿的礼金,不能算受贿”“对方没有要求帮忙办事,不是受贿”的说辞很没风度也很丢身份。作为一个长期主管刑侦的公安局副局长和司法局局长,文强难道真的认为“朋友和下属”的礼金只是为了拜年及祝寿?
说拜年及祝寿的礼金没有他图,那只能是糊弄小孩子的。文强说“拜年及祝寿的礼金,不能算受贿”,显然是理屈词穷、口不择言了。不要说文强了,就是不识字的老农,也能通晓其中的奥秘——不是你位高权重,有那么多人给你拜年和祝寿吗?你过年过生日,我也过年过生日,咋就没有人给老农我送礼金拜年和祝寿呢?
“朋友和下属拜年及祝寿的礼金,不能算受贿”“对方没有要求帮忙办事,不是受贿”的说辞太低级。我们从过去的报道中已经领略过类似的“高明”:有的人在位时先给对方办事,然后退休后索取回报;有的人先以心知肚明的手段获得钱财,若干天后再以“按程序办理”的“程序”给予对方关照——打个时间差,干扰监管的视线。
不“一手收钱,一手办事”就不是受贿了吗?如果真如此的话,《刑法》就得取消“受贿罪”这个罪名了。因为如论如何,检察机关也不可能现场抓获受贿犯罪。事实上,受贿者一般都是先受贿后办事,或者先办事后收贿,再或者迟滞办事进程而索贿。总之,无论谁受贿也不可能收钱、办事同时进行。
行贿受贿往往都是心照不宣,根本无需说得十分清楚。求人办事者在当权者过年过节过生日时登门送礼金,这叫“长线投资”。有了“长线投资”,无需再行“送钱办事”的显性行贿。再说,除非是文强的铁杆哥们,外人行贿没有谁在求人办事的时候直言:“文局长,这是我送给您的20万,帮我把某某事办了吧!”“礼金不能算受贿”的说辞实在太低级。笔者奉劝文强,法律最终会给你一个说法的:不是你做的,无需大包大揽;是你做的,还是该认的就认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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