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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的征地补偿费问题
www.fjnet.cn?2010-03-29 08:52? 傅蔚冈?来源:东方早报    我来说两句

集体所有制刚产生的时候,集体所有经济组织的成员是固定的,农民的权益可以量化到个人。当时的宪法对此项制度进行了确认,1954年宪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国家指导和帮助个体农民增加生产,并且鼓励他们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但是在1982年的宪法中,已经没有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了,所有的土地,不是属于国有,就是集体所有。而土地的集体所有在征地制度上所引发的直接弊病就是导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难以认定,进而影响了相关当事人的权利。

如何厘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混沌状态?有学者提出了股份制改造的思路,具体做法就是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将集体土地权利根据户口、土地承包、劳动义务投入情况固化到人,避免土地权利边界不断波动带来的矛盾。这个思路获得了不少地方政府的赞同,如浙江省宁波市在“十一五”规划中指出,要“通过社区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对于这种改变,不少人心怀乐观,认为“一旦股份制改造完成,‘外嫁女’案件就可以杜绝了,即便再出现,也不是一个分配问题,而是一个真正的‘居留权’问题”。不过,如何在股份合作制中将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具体到个人,宁波市的“十一五”规划并没有提出细致的方案。很多地方政府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时,也回避了这个问题。

在笔者看来,股份制改造的前景不容乐观。这是因为,股份制和集体所有制是两种具有不同逻辑的制度。股份制的核心就是要明晰个人和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有利于内部治理和潜在的加入者;但集体所有制需要的正是一种内部稳定、个人与集体之间权利界分模糊的法律关系,在权益分配上无法量化到具体的个人。因此,试图以股份制来改造集体所有制,无异于缘木求鱼。只要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不能在权益分配方面具体量化到个人,农地征收补偿的对象也就不可能得到明确而清晰的确认,“外嫁女”之类纠纷就不可能根本杜绝。

明晰的法律关系固然有助于所有者的权利保护,但股份制改造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一种私有化,它需要将财产明晰到每一个所有者,而且允许所有者之间对其所持股份进行转让。当下的政治制度能否接受股份制改造这种变化,还有很大的疑问。显然,这已经不是仅凭法律技术所能够解决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政治家的智慧,同时还要考虑到社会的可接受度。

(作者系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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