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晚间,河南睢县县委宣传部向媒体发出《睢县城郊乡魏堤口村民魏克兴被拘留一事的处理意见》(编按:似应为《对……的处理意见》)。处理意见称:“3月28日,睢县县委做出决定,免去蒋友军乡长职务,并(编按:此处疑漏“责令其”)做出深刻检查;责成睢县公安局免去城郊乡派出所张玉辉所长职务。”
3月22日,睢县城郊乡村民魏克兴找乡长说事时,拿起办公桌上一水杯欲喝水,被乡长喝止。两人发生口角后出现肢体冲突,随后,乡长喊来警察,魏克兴被拘留7日。此事引起了众多媒体和网民的关注。媒体报道几天后,睢县有关方面就做出免去涉事乡长蒋友军职务的决定,可谓雷厉风行。不过,这个决定在迅速的同时,又违反法定程序,形成了法律上的硬伤。
此话怎讲?县委是党的机关,而乡长是政府的领导,县委要依据有关法律程序来实现“党管干部”的原则,而不能直接对政府的领导进行任免。而且,乡长是一级人大选举产生的。依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乡长由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乡长进行罢免要遵循法定程序,乡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乡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因此,作为党的机关的县委无权直接免去乡长的职务,这是基本常识。
2002年公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干部的免职和辞职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比如对于不适合担任领导干部的人员,可以进行免职,可以责令辞职,也可以要求其引咎辞职。睢县县委如果认定蒋友军已不适宜担当乡长的职务,可以先行免去其党内职务;至于乡长这一政府职务,可责令其向乡人大辞职,也可以要求其向乡人大引咎辞职。如果他坚持不辞职,那么在乡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经由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也可罢免其乡长的职务。如此,既能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也能体现政府的官员由人民选举和罢免、对人民负责的民主精神。
当然,“睢县县委做出决定,免去蒋友军乡长职务”也可能是睢县县委宣传部的笔误。即便如此,这也说明某些地方党委领导不遵循法律程序,对政府官员和政务指手画脚已然成为习惯,以至于在党委宣传部门工作人员眼中,县委直接免去乡长的职务是不言而喻的事情。眼下有一例可以佐证。目前媒体在热炒的江苏睢宁县“政府给公民打分”事件,相关政府部门的依据居然是2009年9月4日由中共睢宁县委全体会议通过的《睢宁县大众信用管理试行办法》及《睢宁县大众信用信息评估细则》。问题来了:一级党委通过的规定怎么能约束一县的全体民众,并且可以剥夺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呢?
江西赣州 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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