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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复出不能埋下“石首式愤怒”
www.fjnet.cn?2010-07-13 11:23? 冬雪草?来源:华商网    我来说两句

在刚刚过去的这个周末,“社会冲突与公共安全机制建设·犯罪学高层论坛”在北京工业大学举行。一篇由湖北荆州市荆州区法院院长廖满堂提交的参会论文引起记者注意。这篇论文称,“石首事件”主要问责官员钟鸣(石首原市委书记)与唐敦武(石首市原公安局局长),已在被问责不到一年内“复出”。(7月12日《东方早报》)

正如有关人士所说的,“石首事件”,其根本原因是长期以来积淀的社会深层次矛盾的总暴露。对事件的轻易定性导致了事件总爆发,“使他们仇官、仇富、仇警的积怨一下子爆发出来了”。另外,信息渠道也不够畅通,事件发生以后,石首市政府三天没有发布一条新闻,很多群众的信息渠道比官方发布的渠道还要多。好了伤疤,不能忘了痛。这是古训。更何况,伤疤根本就没有“痊愈”,或者说,才刚刚“愈合”,忽闻问责官员复出的消息,这是否给民意民怨再添“新伤”?

如果说,在没有出台相关规定之前,问责官员的复出,公众只是质疑;如果出台了相关规定之后,问责官员不符合规定的复出,公众就会愤怒。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9年7月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十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不符合规定的复出,就是对制度的践踏,就是对规定的蔑视。公众有理由对此“愤怒”,这种愤怒,跟石首事件时的民愤民怨有些相似,这种愤怒积淀到一定程度就有可能暴发。

早有人指出:官员复出,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尤其当《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印发之后,我们看到了问责官员复出规范的曙光,看到问责官员复出正义的曙光。严格执行《暂行规定》是必须的。在官员复出上,前提必须是程序公正———要有一个令人信服的理由;信息透明———要让公众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问责官员复出的必备条件、充足理由、法定程序和监督机制“一个都不能少”。唯有健全、透明、“看得见”的官员复出机制,才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才能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官员复出,不能埋下“石首式愤怒”。公众很生气,后果很严重。“石首事件”主要问责官员复出,没有谁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程序公正”在哪里?复出消息的传出,纯属“例外”,要不是记者细心就不能从论文里发现“秘密”,“信息透明”在哪里?“石首式愤怒”,愤怒于规定“被架空”,愤怒于正义“被扼杀”。温家宝总理说过:“公平正义比阳光还要光辉。一个不公正的社会注定是不稳定、不和谐的。”每一个公民都是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力量。对问责官员复出,公众要“擦亮眼睛”。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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