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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物业为何能一赖五年?
www.fjnet.cn?2010-07-30 17:42? 杨国栋?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小区住宅内区域由新物业管理,小区停车场由原来的物管负责,一个管内一个管外,看似和谐相处实则水火不容。这“一女配二夫”的现象出现在深圳市福田区民宁园近五年之久,原来的物管公司民宁物业公司拒绝移交小区停车场管理权,弄得业主极其不满诉诸法院,法院判决原物管“出局”,但判决生效8个多月仍未执行。(南方都市报)

要说这家物管公司可真牛,在被业委会解聘后还死赖着不走,不仅一赖五年,还把小区里利润最丰厚的停车场牢牢控制在手里。在法院判决败诉,要求其移交小区停车场管理权后,还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看样子是准备赖进第六年了。

按照《物权法》等法规规定,小区的公共设施和公用空间都属于业主共有,作为小区公共设施之一的停车场在房屋销售时就已作为公摊面积分摊到业主所购房屋的建筑面积中,自然也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无论是物业还是开发商都无权占为已有。民宁物业以开发商与其签订了停车场使用权转让合同为由要求继续管理停车场的说法很荒唐,开发商并不拥有停车场的产权,自然也无法转让其使用权。当初民宁物业对停车场的管理权只是基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取得的,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业主委员会没有与其续聘的情况下,自然也就丧失了对停车场的管理权,理应将其移交给新物业。

老物业不肯放弃既得利益赖在小区不走不奇怪,类似的事在物业管理行业也绝非个例,但能一赖五年而没有受到任何处罚倒也真是不容易。这难免让人心生疑问:这五年里深圳市房管部门(现为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到底在做什么?是业主没有去投诉还是根本就不想管?如果有关部门能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民宁物业敢这么明目张胆的把小区停车场据为已有吗?更不用说是公开对抗法院判决了。

受雇于业委会的物业公司,本应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高质量的物业服务,但物业公司这位“小区管家”却经常会反客为主,想尽办法从业主身上捞钱。在物业服务标准上是能省就省,千方百计降低物业管理支出,同时不忘将停车费、户外广告费等小区公共收入以补充物业服务费的不足的名义占为已有。不时还会增加一些莫名其妙的收费项目。

如果业主以物业公司服务差为由拒缴物业费,很可能会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最后不仅要乖乖交费,还要支付滞纳金。但业委会和业主却很难依据合同规定对服务不到位的物业公司进行处罚。好不容易依法解聘了不合格的“小区管家”,老物业多半也会死赖着不走,甚至和新物业公司为了争夺小区的控制权而大打出手。

在服务行业普遍尊顾客为上帝的时候,普遍不把业主当回事的物业管理行业着实显得很另类。物业的牛气不只是因为业主缺乏有效的维权渠道,主要还是监管部门的放纵造成的。面对数量众多的小区物业纠纷,房管部门很少会依法处理,而多是采用居中协调的方式,充其量只是起到了调解作用。在物业侵犯业主权益现象较为普遍的时候,监管部门的这种做法无疑是在变相偏袒物业公司。行业监管形同虚设,难怪一些物业公司敢明目张胆的损害业主权益了。

要真正规范物业服务市场,防止物业公司损害业主权益,不仅需要完善物业管理法规,提高物业公司的违法成本,更需要监管部门真正承担起监管职责,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的物业公司依法予以处罚。特别是那些服务质量差、业主投诉多、社会评价低的物业公司,应直接清理出物业服务市场,以防止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事件一再发生,维护小区的和谐与稳定。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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