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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立法”如何突破民意介入的瓶颈
www.fjnet.cn?2010-09-20 08:40? 傅达林?来源:燕赵都市报    我来说两句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在京召开备受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专家研讨座谈会。与会的北大专家王锡锌透露,目前修改方案已形成草案初稿,整个拆迁的思路将发生“根本性变化”,“被拆迁人”这一概念以“被征收人”取代。(9月19日《新京报》)

概念的嬗变自有其理念的进步,只是在宜黄拆迁自焚事件的风口浪尖,行政立法部门再度召开座谈会,除了安抚坊间激昂的情绪,我看不出还有其他什么实质性意义。

半年多的时间,一个个拆迁悲剧继续重演,一次次立法座谈会传出的信息已了无新意,专家津津乐道的先协商后拆迁、区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市场化补偿等“根本性变化”,也早已被反复热炒。对于各地遭遇拆迁暴力的公民而言,这些纷纷扰扰的舆情,至今唤不出一个深藏闺中的“初稿”,也该产生“立法疲劳”了。

拆迁立法还要多久才能“瓜熟蒂落”,这么长时间的酝酿起草究竟有何作为,地方利益游说与行政考量究竟如何,最终的草案能在多大程度上符合专家传递出的信息……这些疑问,公众依然无从知晓,更遑论对立法形成实质性的影响与介入了。

立法是一种配置权利义务的过程,最基本的程序要求就是要让利益相关者有同等的参与机会,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能够得到相同的表达与重视。对于行政立法而言,由于政府既是规则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有的甚至还是直接参与者,所以带有先天性的“部门利益”倾向,更需要强调程序上的正义,强调利益博弈的公开化与对等化。

遗憾的是,拆迁立法从一开始就显现出利益博弈的不均衡。表面上看,处于拆迁影响下的广大公民,有公共舆论的伸张和专家学者的代言,无论是在推动立法的进程还是具体文本的修订上,都凸显出积极的介入态势;但实际上,由于立法的另一方利益主体——地方政府和开发商集团,始终不肯走到公开博弈的前台,使得这场原本精彩的公共政策大辩论,变成了民意一厢情愿的“独角戏”。拆迁立法的阻力何在,地方政府有何苦衷,地方利益如何保障……类似的问题都无法拿到桌面上面对面讨论。与此相反的是,立法部门对相关信息内容和动议刻意屏蔽,封闭化的立法格局为地方政府提供了太多私下游说的空间,也使得利益集团的介入更为隐蔽而有效。

一方在明,一方在暗,这样的拆迁立法博弈注定了程序上的失衡,也造成民意对立法实质性介入的瓶颈。而如果是在完全公开透明的平台上,利益双方展开“阳光下的辩论”,一切托辞与苦衷都将接受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检验,“挟私立法”的空间必将极大缩减,拆迁立法的公正性也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所以说,看起来十分积极的民意介入,对拆迁立法的影响力并不见得很大。要突破这种瓶颈,不能单靠地方利益主动“站出来”对峙,更不能将整个公民利益托付给几个专家学者,而必须从立法机制入手,将行政立法的大门开放得更宽一些,让利益博弈的过程更透明一些,使焦点、难点问题的商讨展现得更充分一些。要知道,开门立法的程序机制,不是要求立法者在草案成熟后再去征求民意,在起草阶段民意的介入同样是防止立法偏失的内在需求。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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