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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奶”的财产权之争远未结束
www.fjnet.cn?2010-11-18 15:38? 羽戈?来源:东方网    我来说两句

有关“二奶”的财产权问题,最高法院通过《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其第二条这样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且绕开条文,说一个案例。这就是著名的张学英案。张即世人眼中的“二奶”,与她同居的黄永彬死前立下遗嘱,将自己名下价值4万元的遗产赠予张学英,骨灰盒由张负责安葬。此遗嘱并在公证处得以公证。黄死后,其妻未按遗嘱执行。张学英则一纸诉状告上法庭。2001年10月11日,四川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为尽管《继承法》有明文规定,遗嘱亦非作伪,但黄永彬将遗产赠予“第三者”之民事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的规定,因此驳回了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此案一度沸沸扬扬,激起无数争端。质言之,这是一个错谬的判决。“二奶”的问题,在于道德,而非法律。你可以从道德上鄙弃她,却不能从法律上剥夺她的合法权利,这其中之一,就是继承权。黄永彬的遗赠与张学英的接受,和“二奶”没关系,只关乎黄的财产处分权与法律程序。

张学英案埋下了一个悲剧的伏笔。这些年来,一旦“二奶”与财产发生关系,如果闹上公堂,对“二奶”来说,舆论依然如泰山压顶。最吊诡的一个说法,是“无过错二奶”的财产权应该受到保护。我始终搞不懂,为什么要区分“二奶”有无过错?怎么区分?这种差别与财产权有什么因果关系?难道一个罪人,譬如贪官、杀人犯,就应该被剥夺最基本的人权与财产权?况且做“二奶”并非犯罪呢。

从表面上看,“二奶”的财产权危机,起因于道德问题被迫转化为法律问题。“二奶”们不但要为德行的残缺背书,还要为司法的歧视买单。可在实质上,则不仅是“二奶”的问题,更是财产权的问题。一个自然人,若连自己的财产都无法依法处分,这财产权要它何用?对比英国普通法传统之下的财产权制度,允许一个人把遗产馈赠给大学,而不顾自己挨饿的妻儿,我们这里这种对财产权的顽固坚守,堪称教条;在当下,财产权却处于十月围城当中,什么都可以摧折它,包括有些权力,包括公德,甚至包括“二奶”——这不过是一个道德借口。

辨析至此,再看法条,当可一目了然。这一条司法解释,对“二奶”的态度依然十分暧昧。一方面,基于“二奶”对《婚姻法》与社会公德的破坏性,其与包养者为解除同居关系所约定的财产性补偿,内容违法,严格来讲乃是无效合同,故“二奶”要求包养者支付该补偿,法院不予支持。另一方面,假如包养者已经履行了约定,且所支付的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他就不能主张返还,这无疑是在捍卫“二奶”的财产权,变相认可了“二奶”的合法身份。

这种矛盾其实很好理解。《婚姻法》之主体毕竟是一夫一妻制,所以必须否定“二奶”的兴盛;同时,“二奶”也是人,她的财产也是财产,合法的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近年来,财产的权力外壳越来越坚固,这大概是为数不多的可喜的变迁。

不过,这条司法解释仅针对“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只能触及“二奶”的财产权危机之冰山一角。我们不妨视之为一次试水,好戏还在后面。因为“二奶”的问题远远不止是一个法律问题。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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