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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如何“依法”
www.fjnet.cn?2011-04-08 00:00? □宋志坚?来源:福建日报    我来说两句

  有些话,没有特殊的阅历并进入相当境界的人不仅说不出来,要理解都很难。曾锦春在被执行死刑之前说的“依法腐败”,就是典型的例子。腐败是与违法甚至犯法结合在一起的,既是“依法”,又怎能“腐败”得了?

  曾锦春是在狱中接受反腐学者王明高先生访谈时说到“依法腐败”的。王明高请他就自己的经历,“谈谈监督纪委书记存在的问题”,他说了四条。“依法腐败”在他说的第三条中,原话是:“在郴州,建筑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副组长是纪委书记,建筑领域是赚钱的地方,这给了纪委书记一个依法腐败的平台。”显然,他所说的“法”,指的是纪委书记担任建筑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副组长这个行政法规,他是“依法”介入这个“赚钱的地方”的,他是“依法”攫取这个腐败的机会的,这便是他所谓“依法腐败”的真实含义。

  依照曾锦春的这种逻辑,他说的其余三条,也都在“依法腐败”之列:第一条是“任用选拔干部都要通过纪委讨论”;第二条是纪委书记任“当地大要案协调小组组长”;第四条是纪委书记任“矿山整治领导小组副组长”。无论是“选拔干部”、“矿山整治”,还是“大要案协调”,都是权力资源之所在,都是可以“从中捞好处”的地方,也都是腐败的“易发区”或“高发区”。让纪委书记介入此类领域,原是防止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滥用权力的举措,他们应当依法行使监督的权力,曾锦春一类人却只是“依法”介入,没有依法监督,于是便出现了这样三种情况:

  一是见者有份,利益均占。例如工程建筑,按曾锦春说,这个腐败的“高发区”的利润是20%。此道中人肥得流油,这使已经“依法”介入的他眼红心动手痒。那么,按照阿Q的逻辑,和尚摸得,凭什么他就摸不得?他要不“摸”,和尚们也都别想“摸”了。你说,在那个领域贪赃枉法的人们,是不是巴不得他也一起“摸”呢?

  二是与人方便,自己方便。例如选拔干部,曾锦春明白,这主要是“一把手”的权力资源,虽然也要通过“纪委讨论”,但那只是“形式”。他“依法”介入了,但只将这种“讨论”当做“形式”,来个走过场。作为市委书记的李大伦,还“到处插手招投标”,曾锦春也眼开眼闭,于是正如他自己所说:“我当纪委书记,市委书记也不敢监督我。”

  三是贼喊捉贼,乘机整人。例如矿山整治,曾锦春说,他的“钱都投到矿里去了”,本想“把矿开好后再给家里一大笔钱的”,这种官商不分的矿山,本身就属整治之对象,让他去负责“整治”,岂非与虎谋皮?又如“大要案协调”,曾锦春说:“有个在广州的嘉禾人称掌握了李大伦一些受贿的情况……要50万元才能摆平。李大伦对我说,你赶紧把这个案破了。后来就把这个人抓起来了。”如此“协调”,岂非趁机整人?

  不难看出,曾锦春的腐败,仍是因为滥用权力,并非因为“依法”。所谓“依法”,只是使他获取了腐败的“易发区”或“高发区”的“准入证”,只是让他“名正言顺地介入”这些腐败“易发”或“高发”的领域。

  将加强法制建设和反腐败的力度,等同于加大纪检委、公检法、反贪局等纪检部门和执法部门的权力,这是一种认识的误区。纪检、执法部门的权力,依然是权而不是法,只要缺乏监督,照样会被人滥用而导致腐败。只是这种腐败比一般的腐败更难对付,因为多了一层保护膜,那就是所谓的“依法”。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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