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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自首,是怎样一种不作为?
www.fjnet.cn?2011-08-11 18:52? 郭杨阳?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18岁的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青年黄贵福找同伴去“教训”一名男子,致使该男子殒命。成为嫌疑犯被通缉的黄贵福流浪逃亡了半个月,于8月7日来到北京。前天,黄贵福与在京打工的朋友周国春去了东交民巷派出所。周国春说,他是陪黄贵福去投案的,但民警却让他们离开了。离开派出所后,黄贵福到甘露园一网吧用自己的身份证上网。很快,朝阳警方赶到将其抓走。(8月10日《京华时报》)

经历过了逃亡生涯的嫌犯,认识到了自己的罪过,并期待通过自首获得心灵救赎,谁曾料想,民警竟让他们离开,对于嫌犯来说,这个结果绝对出其所料。而对于广大民众来说,看到这样的情节,实在令人不寒而栗——那些自首的嫌犯都能被放跑,更别说那些不自首、想尽办法逃亡的嫌犯呢!因此,指责当事民警行政不作为,给社会治安凭添隐患一点也不为过。但是,这种不作为又不仅仅止于民警的渎职,更包含着执法者法制意识的缺失、法律威严失落的深层意义。

警察的天职应该是“罪恶克星”,即便不然,至少也应该有高于常人的正义感吧?一个害人性命、逃亡在外的嫌犯,这刻去自首,不定下一刻内心深处的人性之恶就会促其犯下怎样的罪过呢,一个警察在遇到这样的情况,难道不应该敏锐地发现那些潜在的、对人民群众的安全威胁?不是谨慎对待而是放虎归山,说明当事警察根本就没有这种保一方水土的责任意识,在深层次,更是其职业道德不达标表现。

万幸的是:嫌犯在实名上网的过程中留下痕迹,被抓获。这个情节,让笔者想起了许多网吧电脑页面上加设的“通缉令”,网络成为信息传输、捕捉的重要途径,在网吧里放上通缉令,常常会收到事半功倍效果。然而,公安机关在一边布下重重罗网、抓捕罪犯的同时,却出现了派出所放走罪犯的惊奇一幕。一方面,这表现出:一些警察只是遵循着程序化的办案过程,并没有将与罪犯作斗争、保一方平安的职业道德外化为下意识的责任感和行为;另一方面,又何尝不是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行为流于形式,缺乏精细化操作的表征?

不仅是网吧里的那些“通缉令”,还有之前风风火火的“招标破案”。可以说,恢恢法网不断深入民间与派出所放走自首嫌犯的尖锐对比下,一些执法者并没有将法律内化为下意识。从而,法制观念的不深入直接导致行为上的不作为。在这个基础上,那些诸如“通缉令”、招标破案的做法,有了很强的尴尬、讽刺意味。

嫌犯自首被拒,在警察不作为的背后,有着更深层次的心理原因,关注到这个层面并强化法治精神,具有了超越事件本身的重大意义。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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