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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立法万能的误区

www.fjnet.cn?2012-03-02 09:44? 刘武俊?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除私人生活领域之外,市场经济也应是法治这种公权力审慎介入的“特区”。市场经济有其内在的交易逻辑和发展规律,自然发育乃是市场经济的一大特色。企图完全依靠立法设计来规制市场秩序,显然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过于天真的愿望。

立法者要辩证认识立法的能与不能、可为和不可为的关系。首先,立法不能介入纯粹的思想意识领域,不能充当思想的判官。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而不能孤立地直接调整人们的主观过错。

其次,立法不宜介入公民的私权利领域,而主要是调整公权力的手段。公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张性,相对于强大的公权力,公民的私权利明显具有脆弱性、受支配性和易受侵犯性。立法随意介入公民的私权利领域,容易为公权力侵犯私权利打开方便之门。

此外,对于宜由其他社会调节手段调整的领域,立法应当保持必要的审慎。法律仅仅是诸多社会调控方式的一种而已,不能取代道德、伦理、宗教、舆论、民俗等其他社会调控方式。该由道德作主的就交给道德,该由市场调节的就由市场调节。曾经有人大代表提出对邻里关系进行立法,这就有用立法取代道德伦理越位之嫌。美国法学家埃里克森曾经精辟地指出:“法律制定者如果对那些促进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

法治是有缺憾的和有局限性的,法律并不具有绝对的普适性,也不是一切社会问题都能转化为法律问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新形势下,立法活动更要讲求精益求精,尊重立法规律,注重立法质量,走出片面追求立法数量的误区。(福建日报)

(作者系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研究员、《中国司法》副总编)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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