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技人才”不是从轻改判的理由
www.fjnet.cn?2012-12-06 14:31? 杨立波?来源:长江日报 我来说两句
12月3日,江西农业大学原副校长廖为明饮酒驾车酿成2死4伤一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杨维国、蔡丽要求廖为明赔偿独生子女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元的诉讼请求,并撤销了一审法院关于廖为明有期徒刑3年的判决,最终判决廖为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12月4日大江网) 为何改为轻判?南昌中院给出的理由之一是:“廖为明系我国农业领域高科技应用型人才。”如此以“高科技人才”为条件从轻处罚,法内开恩,于法无据,也难以服众。 首先,“高科技人才”并不是与投案自首、积极赔偿类似,不是量刑的一个法定或酌定情节。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否认高科技人才及其所做贡献的价值,而是在判决后服刑改造阶段,可以把罪犯的特殊人才的特殊贡献作为减刑的依据,旨在鼓励犯罪分子积极改造,改过自新,二者绝不能混为一谈。其次,即便廖为明是我国农业领域高科技人才,曾经做出过巨大的社会贡献,但他酒后驾车,造成2死4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这是“罪”,二者也不能混为一谈,否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无从谈起。第三,既然,“醉驾入刑”的立法本意就是严厉打击醉驾,那么在审判时就不宜“法内施恩”,把鞭子高高举起,轻轻放下。 事实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要义就是,任何公民,只要触犯了法律都要受到法律制裁,任何人都没有“法内施恩”的特权。否则,一些才能卓越的人对法律的敬畏感降低,甚至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而其间接的后果可能是,法律尊严被严重损害,法律“公信力”大打折扣。 □ 杨立波(安陆 法律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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