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算没有结婚证,也可以为孩子办理出生证、上户口——湖北卫生计生委、公安厅近日联合制定出台《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省内出生的婴儿均应依法获得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各签发机构与管理机构不得以结婚证、生育证等作为附加条件。 在户籍制度改革的社会期待中,出生证与结婚证、生育证脱钩,无疑具有改革的意蕴。曾几何时,没有经过结婚并取得准生证的情况下,出生的孩子因难以落户而变成了“黑户”。这种基于户口之上的利益分配,让“黑户”的孩子从一出生,就被烙印上不平等的标识,将宪法保护的生命权人为划分三六九等。用现代的法治标准衡量,这是一种漠视生命权尊严的行政障碍。 在中国的特殊国情下,加强对出生人口的行政管理,当然有人口控制上的考量,但这应当限定在事前环节,即主要是针对生育之前的限定。当孩子出生之后,即便是违规生育,也不能针对孩子的权利进行差别对待,因为这时已经失去了人口控制的必要,生命权的考量完全居于主导地位。 湖北新规的出台,其实只是人口管理制度的一项正常回归,在整个中国人口制度调整的大趋势下,出生证与结婚证、生育证的脱钩乃是势在必行。但在更深层面上,其带给制度设计的普遍性启示则是,让我们重新回到如下价值常识:孩子出生之后,任何行政管理的举措都必须遵循生命权逻辑,而不是其他种种借口和考量因素。目前,一些舆论对湖北新规的关注,更多集中于未婚妈妈的生育权。因为关注到这一点,部分网友质疑新规是不是怂恿“未婚先孕”“婚外生育”?这样的担忧或许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在支撑,但根本上是“剑走偏锋”,失去了对制度改革核心价值的把握。 一项制度的变革,总是会带来新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分析需要把握主次。脱钩新规的核心价值,就在于重新找回曾经忽略的生命权尊严,在这面前,所谓“未婚先孕”“婚外生育”的担忧,都不足为虑。很明显,化解这些担忧的路径不是制度紧缩权利,而是需要借助于道德的重建,以及制度对权利的进一步开放和舒缓。 (傅达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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