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杭州市人大举行《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草案)》(下称《草案》)立法听证会,该《草案》规定:鼓励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对危、急、重症病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不追究有关法律责任。杭州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其奖励表彰。 尽管杭州这个《草案》不是专门立法,只是以专门条款来保护救人者,但如果最终获得通过,显然也为救人者撑起了一把保护伞,值得肯定和鼓励。 和之前深圳通过的同类规定相比,杭州《草案》也明确规定了救人者免责,但从深圳的规定来看,对救人者和被救助对象都没有明确界定,而杭州《草案》则规定,救人者具备急救专业技能,而被救助对象属于危、急、重症病员。也就是说,杭州《草案》侧重于专业救助,救助的是危重病员,而深圳的规定则很宽泛。 如果杭州的《草案》最后获得通过,今后还可以出台类似于深圳“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这样的地方法规,前者用来解决“救不救”的问题,后者用来打消“扶不扶”的顾虑。如果这两个规定同时施行,必将促进更多人加入到救人助人的队伍中来,这对于弘扬助人为乐的社会美德大有益处。 不过,杭州《草案》中关于“救人者免责”这一规定过于简单模糊。首先,对“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描述不详。究竟是获得专业资质的公民(如医生、护士)在救人时免责,还是具备一定急救常识的非专业医护人员在救人时免责?显然,两者有明显的区别,救人的结果恐怕也不一样。 其次,对“危、急、重症病员”也描述不详。即如何界定、谁来界定“危、急、重症病员”需要明确规定,否则,就有可能最后出现某些扯皮现象。比如说,病员家属有可能认为病员并不属于危、急、重症病员,而救人者却按危、急、重症病员来急救,是否救助过当造成严重后果? 其三,即使法规规定救人者免责,但如果被救助对象认为救人者是肇事者,显然对救人者也是不小的伤害。尤其是,要防止被救助对象捏造事实诬陷救助人。因此,法规需要明确规定:如果被救助对象认为救人者是肇事者,理应由被救助对象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如果被救助对象诬陷救人者,被救助对象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只有这样规定,才能给救人者“壮胆”。 对于院前医疗急救,尽管鼓励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参与急救很有必要,但关键是专业急救机构能否紧急行动、及时到位。 无论是深圳的专门立法还是杭州的《草案》,其实都属于“好人免责法规”,即西方国家所说的“好撒玛利亚人法”。无疑,制定这样的法规很有必要,但也要意识到,只有给救助者明确的免责预期和可预期的好结果,救助者才敢伸手去救;如果不够明确,救助者就有可能陷入“救还是不救”的犹豫中,从而错过最佳抢救时机。 张海英(北京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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