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沈某在北京某超市购买超过保质期的啤酒和油辣子后,依据《食品安全法》起诉超市,要求10倍赔偿。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持消费者沈某的诉讼请求。 据悉,沈某在购买了过期食品后,依法要求超市赔偿遭拒,便一纸诉讼请求“假一赔十”,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商家作出10倍赔偿。被告不服上诉,认为沈某是知假买假,非普通消费者,属职业行为,不应获得法律支持。北京一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二审驳回被告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知假买假”胜诉,彰显着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无疑将大大增强消费者依法维权的信心。2014年1月9日,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规定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这意味着“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主张和维护自身权益与权利。 在食药品问题频发,消费者维权普遍艰难的现实语境下,这一司法解释意义重大。首先,对广大消费者而言,因受专业知识及能力的限制,要想对超市货架上摆放的林林总总、不计其数的食品逐一甄别身份真假,无疑非常困难。即便买到了假冒伪劣或存在争议的食品,因时间耗费不起,许多消费者无奈地放弃维权,自认倒霉。少数不法无良商家恰恰利用顾客这种心理,将一些过期变质的食品冒充合格,鱼目混珠。面对商家缺乏自律以及消费者食药品专业知识的匮乏,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并依法保护他们的权益,就有其必要性。虽然职业打假带有一定的功利性,但对于强化食品监督,净化市场,功不可没。 其次,对商家而言,当法律意识、自律意识、职业道德薄弱,食品安全质量规定执行不力时,职业打假无疑就是他们的克星。强化食品安全管理,整治市场乱象,法律责任追究与经济处罚两个“轮子”要一起转,法律具有强大的震慑作用。但从经济上考量,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实际增加了商家造假、售假的成本,当他们罚不起、赔不起时,造售假行为势必收敛。 市民沈某是否属于“知假买假”,法院未作定性,也无须定性。窃以为,就当下而言,知假买假不是太多,而是太少,知假买假多多益善,如果更多的消费者都去留心“知假买假”,那么市场上的假冒伪劣就难逃监督的法网。 尹卫国(江苏 职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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