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11:08,仓山区滨洲路一家叫做“聚缘烤鱼店”的门口发生了一起持斧砍人事件。“福州仓山警方在线”微博披露案情:这是一起因车辆灯光纠纷引起的普通故意伤害案件(6月23日《海峡都市报》)。 虽未发生在行车道路上,但这起极端血案却肇始于被滥用的远光灯背景之下——对法律的无知、对道德的漠视、对风险的无畏,使其怂人胆大、气壮理直。 其实,滥用远光灯已对道德与法制双重僭越。在媒体评选的十大不文明交通行为中,“夜间滥用远光灯”高居榜首;同时,远光灯滥用极易引发事故,据公安部统计,我国近年发生在夜间的交通事故中,与滥用远光灯有关的占近三成以上,其风险绝不亚于酒驾之害。 治理滥用远光灯,徒法不足以自行。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远光灯的使用有详细要求,对夜间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有“处50元罚款记1分”的罚则,因此造成事故的,也须承担相应责任。然而,阙如相应的监督曝光、常态治理和必要处罚,“车霸”们依旧“晃”你没商量。 究其根源,滥用远光者的无知无畏缘自相应机制的失教失管。一则驾照“出口”宽松、重考轻教。驾考偏重于基本技能操作的及格过关,却对安全操作等细节疏于教授和考核。以至于驾驶员从一开始就对远光灯的合规使用“选择性无视”,甚至对车灯转换技能“不知有汉”。二则专项执法“一曝十寒”、查处乏力。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中,只注重对“酒驾”的盘查,而远光灯滥用往往会被视为“轻过”从而一罚了事,执法者甚至有“放水养鱼”之嫌。三则违法成本低。 作为道路文明和社会治理的“试纸”,“车灯污染”无疑值得有关部门倍加重视。但要打破目前普遍的远光灯滥用现状,就必须反转失察疏管、间接纵容的尴尬现实。惟其把好驾照培训的入口,落实对机车行驶、维修全程监督,并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辅之以针对性的集中整治和综合常态化治理,方能织密道交法网、祭起“屠龙法器”,熄灭“暴戾远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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