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有自治需求,也有自治智慧,更有自治能力,但是,如果不解决村民自治权利救济渠道狭窄的困境,如果不捍卫法律公平,让法律成为村民的信仰,就难以实现村民善治。】 河北侯落鸭村村主任侯志强,被他屡屡欺负的郑潮军用铁镐打死。96名村民联名上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释放郑潮军,理由是,侯志强主动到郑家寻衅滋事,郑家是正当防卫。 村民与恶霸村官之间不见硝烟的战争,似乎并不鲜见。这类村干部往往有着相同的脸谱,被贴上“恶霸”的标签,他们也用行动“成就”他们的标签,比如侯志强在侯落鸭村简直无恶不作,比如将他人的耳膜打穿,居然要对方补偿给自己4000元钱,理由是“打人出了力气”。 对恶霸村官,村民往往敢怒不敢言,间或有敢于反抗者往往下场凄凉,或者快意恩仇前已将个人生死置之度外。其实,村官与村民原不该关系紧张,同在乡土最底层,两者有着较大比例的利益重合点,即便存在龃龉也可通过和解实现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尤其是1998年通过、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保障村民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何在恶霸村官面前无能为力,甚至沦为砧板鱼肉? 村官既然能称霸,总有“过人”之处,比如依托于庞杂的家族势力,再比如性情乖张、经历复杂。面对这样的恶霸,个体村民显然无法也不敢抗衡。即便村民有心联合行事,也不敢明着来。在村主任选举中,村霸往往能够通过恩威并施的手段操纵选举。 有个时代背景不能不提,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的推进,不少乡村日渐凋敝,变得空心化。凡是稍有能力者大都移居城镇,这就给村霸垄断乡村事务以极大的便利,即便在外打工的村民逢年过节回到乡村,也无法对村霸实现有效制衡。 古有“皇权不下乡”,由于乡村根据血缘的亲疏远近决定关系的好坏和权利的大小,在这个熟悉人的社会,法律几乎是用不上的,乡村秩序往往由民约、伦理维持。乡民解决争端常见的路径,首先必须考虑“情”,然后是“礼”,再次是“理”,最后才是“法”。不过,国家法律也在潜移默化地在乡村生长、发育,村民的思维方式和法治观念都有了提高,但出现的困境是,村民一些时候无法通过法律维护合法权益。 即以侯落鸭村为例,侯志强经常殴打他不喜欢的村民,被打村民多数不报警,即便报警,警察也是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后出现。有时侯会被警方带走,但没多久就再次出现在村里,村民们猜测侯与警方有特殊关系。以至于2009年侯志强当选村主任后,没人再直接告过他的状。长此以往,村民的法律信仰被削弱,村霸更加有恃无恐。如果矛盾无法调和,村民只能采取最原始也最激烈的复仇方式。这就应了学者苏力的一种判断,正式的法律制度没有或者没有能力提供村民需要的法律服务,而另一方面又禁止那些与正式法治相违背的“法律”实践。 村民得不到及时的法律救济,有多方面原因,比如警力不足,再比如一些乡村势力盘根错节,相关部门不愿意深度介入。此外,不容忽视的一点是,一些乡镇政府没有动力介入,几年前国家免除了农民的“皇粮国税”,农民不用再交公粮,乡镇一级的政府无油水可捞,乡镇与村民关联度变得松弛甚至中断,比如在侯落鸭村,村民不交公粮后这么多年,难得见到镇上的干部出现在村里。不管从哪个角度看,这些理由都不足以使政府放逐职责。如果乡镇政府偏袒村霸,或者无意主持公平,除了折损政府公信力,只会使村民的权利生态更加恶化。 乡村治理是个难题,并无捷径可走。村民自治是推进我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实现农民当家做主的重要举措。在乡村,能否真正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直接决定着乡村能否实现善治,更关乎我国9亿多农民的权利纯度。毋庸讳言,村民有自治需求,也有自治智慧,更有自治能力,但是,如果不解决村民自治权利救济渠道狭窄的困境,如果乡镇政府乃至更高级别的政府不及时主持公道,如果不捍卫法律公平,让法律成为村民的信仰,就难以实现村民善治。 本报特约评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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