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医院皮肤科一位叫刘欣的医生发微博称,自己被云南警方和云南白药集团代表传唤调查,历时约4小时。原因是一年多前发的一条提及云南白药的微博言论被认为“涉嫌造谣”。(据2014年7月22日 中国广播网) 我们有必要首先看看这条惹祸的微博。这条微博发自2012年8月27日晚,大致内容是:“今天又一个因家长无知造成的病例:皮肤擦伤后用红汞+云南白药粉,表皮坏死、真皮层纤维增生,毁容基本确定!科普一下:伤口关键是清洗干净,利凡诺、碘伏均可,清洁后外用含凡士林的抗菌药膏涂敷,禁用一切粉剂外敷!在潮湿的环境中,伤口表皮化的速度(愈合速度)可达干燥时的两倍,且不易形成痂皮。”在该微博所配的图片中,一名女孩右脸的太阳穴、鼻翼、耳根处伤口较深,已出现明显的溃烂。 必须肯定,刘欣作为一名职业医生,他本人有权利告诉人们如何正确使用药品,还有权利对自己在行医过程中发现的药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予以质疑,这既是医生的职业良心所在,更是一个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体现,社会应该给予鼓励。但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有其边界的,你有权力处分自己的权利,但决不允许妨碍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权利行使的边界应该在碰到另一个合法权利时嘎然而止,决不能越线。也就是说,刘欣有权利怀疑云南白药可能存在的使用风险,但必须是在以维护企业商誉前提下,进行科学严谨的表达,这也可能是刘欣的疏忽之处。 通常情况下,皮肤潮湿,有渗出性情况并不适宜用粉剂,而是要使用溶液,这是一般皮肤科的常识。然而,许多现象常常是一果多因,采用红汞加云南白药粉处置伤口所造成的后果,可能是红汞造成的,也可能是云南白药粉造成的,还有可能是两种药物混合之后的产生化学作用后所造成的。显然,刘欣在微博中的表述有欠缺严谨之处,再加上配图的效果,客观上可能会对云南白药构成商誉的损害。 据媒体报道,云南警方称,云南白药已以刘欣“涉嫌造谣造成企业商誉受损”为由向当地警方报案。如果云南警方接到云南白药公司的正式控告,认为刘欣的微博败坏了企业商誉,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则刘欣就已经涉嫌犯罪,警方立案介入调查也并无不妥,也不存在跨省违法调查问题。 当然,判断是刘欣否构成损害企业商誉罪,起码是需要符合主观和客观两个要件,主观上刘欣是否存在抹黑云南白药的故意;客观上刘欣是否存在捏造或无中生有的诽谤行为,并造成了企业商誉的严重损害。具体尺度的拿扭,警方应该慎重考虑。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云南警方跨省调查并非针对刘欣发表微博,而是就微博的具体内容。假如警方认定刘欣微博内容已“涉嫌造谣造成企业商誉受损”,即使他不是通过微博发表而是采取其他方式,只要是给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同样会受到警方的调查,谁的合法权利都会受到法律的公正保护。 至于说警方跨省调查侵犯了公民言论自由权,也未必就看得这么严重。应该说,警方对刘欣微博内容的调查,对于目前净化和规范网络言论环境,具有警示意义。确实,刘欣一年前发布的微博完全是一种事实陈述和意见探讨,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言论自由并非漫无限制,言论自由的本身就包含着限制,在一定合理程度内限制个人的言论自由符合人类社会共同生活的需求。我国法律都规定公民的言论自由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否则构成诽谤或侵权。 学术讲自由,宣传有纪律。与人与事,嘴上多一个把门的并不是坏事。只顾自己言论自由,心情一时痛快,而不在乎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的权利,迟早是要惹祸着身的。切记:权利的行使是有边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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