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主管部门近期集中对微软、奔驰、奥迪等外资巨头发起反垄断调查,一些海外主流媒体批评中国利用反垄断法向外企施压。外媒有这种反应在意料之中,但在情理之外。 中国的反垄断法规与其他主要经济体相比并无过于极端之处,而是堪称温和;只要证据确凿,足以证实上述外资企业确实违反了中国反垄断法规,用反垄断法向这些有违法行为的外企施压,要求其改过,有何不可?难道外企在中国享有治外法权? 事实上,美欧等发达国家此前早已不止一次对微软、奔驰、奥迪等企业发起垄断指控,并处以严厉处罚。这些企业在中国市场所占份额、营业收入与在美欧不相上下,为何中国就不能调查其垄断行为?须知大型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的行为通常比在母国更“放肆”。 还需要提醒外企的是,中国反垄断首先是拿自己的企业开刀,2011年的电信联通涉嫌垄断案、2012年末2013年初的茅台五粮液反垄断案,挨“整”的都是大牌内资企业。 把在华外资企业密集受查说成“阴谋”和“贸易保护主义行为”,其实是次贷危机爆发以来某些外企抱怨中国投资环境恶化的延续。笔者绝不认为我们的投资环境已经尽善尽美,改善投资环境应受重视,而良好的投资环境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共享的。但将“歧视外企”的帽子扣到20多年来以“对外资超国民待遇”而闻名的中国头上,未免不可思议。与持续增长的外商直接投资统计数据对照,这些抱怨更显得分外苍白。 反垄断法号称“市场经济宪法”,它的制定与落实有助于改进一国市场秩序,对这个市场上的所有正当经营企业都是好事。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落实反垄断法并用之于在本国国内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又事关增进国际公平。因为反垄断法是一项门槛较高的法律,发展中国家反垄断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均相对滞后于发达国家,由此使得发展中国家在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制度的发展中陷入不利局面。 在竞争法规相对滞后的发展中国家,西方跨国公司垄断市场问题更加突出,这在我国的跨国公司市场垄断之争中就可以看得一清二楚。换言之,国际垄断企业从发展中国家掠夺的垄断收益更高。但在反垄断实践中,直到次贷危机前,查处跨国垄断并收取天文数字罚款的基本上都是发达国家。 发达国家反垄断机构在对这些跨国巨头确定罚金额度时,也是以其全球收入为基础计算的,这无异于任由少数发达国家擅行“私刑”,将本应归发展中国家所有的赔偿据为己有,进一步加剧国际收入失衡。在这种不公正的财富转移效应和外资垄断国内市场的威胁之下,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运用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制度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实属理所当然。▲(作者是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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