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则名为“女书记嫌烟酒档次低,酒后砸饭店”的消息在网上大量转载。消息称,当事人系山西省洪洞县兴唐寺乡党委书记。昨天下午记者了解到,洪洞县对涉事的9名干部作出了处理,乡党委书记、纪委书记被撤职,其他人被处分。(人民网,9月4日) 与以往不同,这次对于女书记等人的处罚终于看到了“撤职”二字,而不是以往我们所看到的“免职”,其惩罚意义和处罚档次也就悄然上升了一个级别,这让人感到一丝丝的欣慰。但欣慰的同时,不免回过头来看一下,这种类似于新疆等地的恐暴份子的“打砸抢”虽然有不同之处,但也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对于官员发生的这种行为,惩罚不应止于“撤职”。 首先,对于打砸饭店的行为,不管是什么人,都应该先由公安机关将其抓捕“归案”,因为这种行为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罪的嫌疑、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的嫌疑。造成损坏的财物除了追究民事赔偿以外,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该加以追究。 其次,对于公职人员,尤其是乡党委书记“亲自带队”,对饭店进行打砸,这种行为是何等的嚣张,作为乡党委书记,原本应该带队走在为人民服务的路上,身先士卒,为人民排忧解难。但却带队走反了方向,这与黑社会性质有何区别,又让党员干部的形象情何以堪,让我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颜面”何在?不重罚何以扬国威、正家法? 最后,这位乡党委书记打砸饭店的理由更是奇葩,打砸的原因竟然是嫌酒档次低。如果嫌酒档次低,当初为何要到该饭店去消费呢?人家饭店走的是“大众”路线,是给普通百姓和群众提供的就餐场所,你若嫌弃,完全可以不去消费!再者,在当下,我们大力倡导节约型社会,打造廉洁政府,禁止利用公款大吃大喝,难道这位书记及一行人等忘记了“家规”?而且还公然在值班时间,擅自脱岗,外出饮酒,酒后肆意滋事,这种顶风作案的行为,是赤裸裸地向党纪国法“宣战”,对于这种行为,不严惩,何以平民愤? 官员能否饮酒,何时可以饮,何时又不能饮,各级、各部门早都有明文规定,而酒后滋事更是十分不明智的表现,按照刑罚“数罪并罚”的原理来推断,对于本案中乡党委书记一行在值班擅离职守、外出饮酒、酒后打砸等行为,惩罚上都不应止于“撤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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