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没有达成书面协议,第二补偿款没有到位,镇长大人就率领身着保安类制服、由50多人和勾机组成的拆迁队伍,不但将村民刘依伯家的简易房和鸡鸭棚拆成了废墟,还导致了其老伴当场昏迷。如此行径,称之为“暴力拆迁”并不算过分,可以说已经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幸亏,出面阻拦拆迁的只是一位73岁的老婆婆;更幸亏,被拆迁者并没有做出过什么硬性的抵抗。否则,所遭遇的后果可能会比这严重得多。说不定,刘依伯一家不但要失去财产,还要被扣上“钉子户”的帽子。如果再因此上访、告状,还有可能被关进黑监狱。这并非是笔者胡乱推测,而是有关“暴力拆迁”的案例实在太多了,不能不让人“浮想联翩”。 这恐怕就是“公权力”的厉害了。它可以不讲公理,不讲程序。可以肆意妄为,也可以泛滥成灾。可以从心理上、气势上先把拆迁户压倒。如果不把这种“公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给它画出一条明晰的边界,而是任由其为“暴力拆迁”撑腰壮胆,那么,我们完全可以从消极的角度出发,认定其主导下的“暴力拆迁”毫无正义可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出台好几年了。对遏制城市中的暴力强拆正在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农民翘首以盼的《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有关条文虽然对维护农民土地及其附着物的价值和利益做出了重要修改,但两年来却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这就给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暴力拆迁”提供了空子和胆量。 笔者认为,要想使农民的不动产得到有效保护,使其即便在不得不被拆迁的情况下,仍然能够与政府或开发商达成公平的协议,合理的成交,除了加快立法步伐之外,还应该充分利用现有的,哪怕是碎片化的政策和规定,以及舆论监督手段,来约束公权力的空间。否则,由“暴力拆迁”而衍生的非正义案例就无法避免。届时,别说镇长出马,就是一个村民小组的组长,或者一个村委会主任,都可以凭借手中的公权,置村民利益与不顾,大搞“暴力拆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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