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家暴禁止令”,法院可以裁定责令婚姻家庭当事人“作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这是去年1月1日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法律对家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明确“发声”。 生活中,婚姻家庭矛盾居高不下,大量纠纷尤其离婚案件涌入法院,但“家暴禁令”在司法实践中鲜有运用,让法律的威慑力打了折扣。 “家暴禁令”遭受“冷遇”,一则因为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思想,让遭受家暴的弱势家庭成员,尤其遭遇丈夫家暴的女方羞于启齿,在默默地隐忍中苦度时光。下定决心申请禁令的女性,往往已走到家庭破裂的离婚边缘;二则家暴尤其精神暴力、经济家暴等冷暴力,都是家务私隐之事,具有隐蔽性,面临高度的“取证难”,进而维权难;三则“家暴禁令”的具体执行中,谁来监督,如何执行,都是问题,缺乏可操作性。 如此,让“家暴禁令”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威慑性大于执行力。法律的良好初衷并不能得到很好实施。 事实上,家庭成员的家庭责任意识,互相关爱体贴的夫妻关系,才是幸福和谐婚姻家庭关系的有力保障,才是婚姻家庭安全的“避风港”。“家暴禁令”旨在从法律制度上为和谐家庭关系保驾护航,但解决家暴的根本措施在于积极预防。立法或禁令同时,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需要构建社会矛盾化解联动机制,司法调解与各级妇女维权组织、社会矛盾调解组织共同发力,需要提升全社会文化素质、道德修养,构建文明和谐的法治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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