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用户不胜其烦的广告信息有望得到根除。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消息称,工信部已起草了《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规定未经用户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其发送商业短信息,这一规定也将成为治理垃圾短信现象的政策依据。(11月5日京华时报) 按照工信部这一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短信息指的并不仅仅是手机短信,包括微信、微博等新型社交媒体方式,应该都可被纳入此管理的范围当中。这说明,虽然我国立法整治“信骚扰”的速度有点迟缓,但在依法治“信”方面,还是颇值认同与期待的。 现实语境下,有法可依不等于万事大吉。需要警醒的是,倘若空有“法治”的嚷嚷声,到了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却往往虎头蛇尾,甚至根本难落实处,那就比“无法可依”还要戕害法治的公信。有专家不无忧虑地提到,“之前我国曾对电子邮件推出过类似的管理办法,但因为执行不到位,最后沦为一纸空文,此次对短信息的管理要避免重蹈覆辙。”如何防范法规在“信骚扰”面前不再铩羽而归,笔者以为重中之重还得努力确保“罚到位”。 工信部对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截止时间定为今年12月5日,也就意味着这一规定有望在明年正式生效执行。然而,“喜讯”之下仍存隐忧:新规施行之后,假如很快便暴露出“执行难”的现实短板,那就非但起不到治“信”之功,反会再添失“信”于民的口实。 根治“信骚扰”要确保“罚到位”,关键还得未雨绸缪、招招见实。就“信骚扰”这一顽疾来说,不管其是传统型的,还是时新式的,它所骚扰和影响的对象,必定是一个个的通信终端用户。所以,作为利益攸关者,所有通信用户能不能在合力参与整治“信骚扰”中,成为实实在在的好处分享者,就显得举足轻重、不可忽视。 譬如,不妨明确规定,商业广告未经用户许可发送到个人通信终端上,用户可以自动获得按次计费的经济补偿,否则就对信息发布者依法处置。至于这笔“信骚扰”补偿金的来源,电信服务商要么向群发商户预收保证金,要么甘愿先行代为补偿。 值得一提的是,工信部的征求意见稿称,“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闻此,有不少网友随即表示异议:很多“信骚扰”广告动辄上万、数十万地胡乱群发,即便事后按规受罚,其实际获益都远超“1万元至3万元”,那这罚款力度岂非无关痛痒?因此,要想坚决做到罚得“刺骨”和“肉痛”,还宜以“信骚扰”的范围为处罚基准,加大违规者的风险成本,让其不敢以身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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