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出新规。11月11日,广东省发布了新修订的《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相比现行规定将会提高相当一部分女职工的生育津贴。改变了此前都按照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的方式,变为与本单位工资挂钩。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单位,生育津贴将更高。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单位,生育津贴也会相应降低。 (11月12日《南方都市报》) 工资高的群体,生育津贴就会高。工资低的群体,生育津贴就会低。这样的政策的出台不遭遇质疑倒会显得不正常。新规定是不是可行?我们需要厘清一个问题:生育津贴存在的目的是什么? 我国实施生育津贴的目的有三个方面。一是,实行生育津贴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二是,实行生育津贴是对女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三是,实行生育津贴是提高人口素质的需要。妇女生育体力消耗大,需要补充营养。既然,生育津贴是为了体现对妇女价值的认可,那么,同样是生孩子,价值不同?既然,生育津贴是保障女职工的权益,同样是生孩子的妇女,权益不同?既然,生育津贴是为了补充营养,同样是生孩子,工资低的妇女需要的营养就少了吗? 很显然,都是生孩子,都是生孩子的女人,价值是相同的,权益是一样的,需要补充的营养兴许工资低的还要比工资高的多些。让生育津贴挂钩工资高低的办法,实际上已经违背了生育津贴实行的意义和导向。 笔者并不是一个平均主义者。但是,如果非要说在生育津贴上有所不同的话,我倒是认为,政策应该是倾向于弱势群体,更应该是工资低些的,生育津贴高些。不是笔者偏向工资低的群体,而是,这是现实的需要。 由于分配制度的不合理,导致了贫富差距的巨大。都是公职单位,会因为行业的不同而不同。都是公职单位,会因为单位的性质不同而不同。有的人一月一万多元还大叫工资太低,而有的部门的工资其实才1000多元。在这种情况之下,工资低的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就显得有点捉襟见肘了。生孩子需要花钱、抚育孩子需要花钱,补充营养也需要花钱。试想,工资低的家庭,原本就很困难了,如果在生育津贴上再搞个“贫富有别”,这如何去补充营养? 一般情况下,女职工的工资低,他们丈夫的工资也高不到哪里去。这是因为在寻找对象的时候依然是“门当户对”。好工作的找好工作的,孬工作的找孬工作的。试想,一个环卫女工的丈夫可能是某局的局长吗?两口子都是低工资群体,又添了个孩子,岂不更困难? 还有,往往高工资的群体,家庭成员的工资都高些,有的人甚至可以去找保姆带孩子,补充营养的时候还可以吃燕窝等高档补品。在这种现实之下,我们岂能再用“贫富有别”的“生育津贴”去伤害低收入的女工? 我还关心一个问题,就是各项政策的出台都是要经过民意关口的,不知道这样的寒冷版的“生育津贴政策”是如何“顺产”的?经没经过大多数人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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