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称职可解聘”不应当是新闻
2015-01-30 11:56:37?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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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制公务员解聘太少曾被外界质疑,昨日深圳市公布的聘任制公务员合同管理新政明确规定14种解聘情形,解聘程序也被明确。用人单位违规聘用及解聘聘任公务员的,将被责令纠正,违规者还将被处分。(1月29日《南方都市报》) 推行聘任制公务员的初衷,无非就是要通过合同管理,来激发聘任制公务员们的积极性,进而打破公务员体制“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的弊端,增强整个公务员队伍的责任感、危机感,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机制,激活公务员体制的内部活力。 因此可以说,在国家财政尚不十分充盈、公务员队伍整体收入水平不高的情况下,这些高薪聘请来的聘任制公务员们肩负着神圣的使命。对他们的选拔、任用、考核都必须慎而又慎,才能实现人尽其才;否则,搞“萝卜聘用”或者考核走过场,不仅极大的浪费财力物力,也给普通公务员“不过如此”的错觉。 然而,在试点公务员分类改革后的几年内,深圳3200余名聘任制公务员无一人被解聘。人们自然会疑惑:到底是由于这些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都尽善尽美,还是考核过程存在不公?甚至整个考核成为了一种流于形式的“过场”?如果真是如此,“聘任制公务员”和普通公务员除了薪酬待遇的差异,又有什么区别? 事实上,为了增强公务员队伍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多地都在尝试畅通“出口”:江苏南京、江西上饶、浙江宁波等地明确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辞退;贵州省黔西南州实施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办法;山东青岛聘任制公务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解聘……由此可见,“不称职可解聘”在公务员队伍中已经不再是新闻。作为“竞争者”的聘任制公务员,更应该走在前面。 从这个意义上说,聘任制公务员“不称职可解聘”着实不应该成为新闻,而应该成为各地自觉遵循的准则;甚至可以说,这不应该仅仅针对聘任制公务员,而适用于所有的公职人员。只有真正落实“能进能退、能上能下”的用人原则,严格绩效考核,才能促使整个公务员队伍“动起来”,建成廉洁高效的干部队伍,真正赢得群众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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