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的父亲林尊耀及其新任代理律师谢通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请求最高法院不核准并撤销林森浩死刑意见书》及10多项鉴定申请,称林森浩的认罪口供不稳定,不能采信。同时,林尊耀再次手写了一份声明,称希望唐志坚律师退出本案的代理工作。 这轰动中外的复旦投毒案,死刑复核还没有开幕,委托律师与家属就发生“内讧”,再一次吸引了公众的眼球。这律师到底能不能换,恐怕还得家属与被告人林森浩进行充分信息沟通后才能确定,而有关部门当提供他们沟通的便利,允许他们父子见面。 林森浩的父亲林尊耀之所以要求更换律师,并不在于他们没有提出有利于被告人林森浩的意见,而在于他认为他们的意见还不够有力。在二审时,林森浩当庭表示,自己虽然投毒,但没有想到会造成黄洋死亡的后果,称自己只是想“整蛊”和“恶作剧”。而二位律师也主要是认为林森浩口供体现的动机是愚人节恶作剧,并未对林森浩投毒行为本身有质疑。但是,林尊耀却坚持认为林森浩的认罪口供不稳定,不能采信,并不能确定林森浩有过投毒行为。 问题在于,即便是林尊耀对二审的律师不满,但是,二审律师就是不退出也并非没有道理,因为,他们是林森浩委托的律师,并非林尊耀委托的律师。而唐志坚律师称林森浩根本不同意更换自己,并且称林森浩还有两封写于6月底的亲笔信,其中一封是给最高法表示希望解除谢通祥的委托,另一封则是写给斯伟江邀请其重新担任自己的代理律师。根据《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律师是接受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他的代理权来自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而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当然,《刑事诉讼法》也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但是,这一条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和无法及时行使委托权时,由家属代行委托权。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准确地行使委托权时,当然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来行使。 当然,林尊耀要求更换律师也不完全出于自己作为家属的身份,他也出示了一份林森浩写于6月8日的家书称,“尽快通知新的律师到看守所见面,如果他有新的观点,能够切实帮到我,那么委托他也好”,由此来说明更换律师也是林森浩本人的意思。如此,林尊耀与二审律师唐志坚就出现各执一词的局面。而要打开这个结,其实并不难,就是由林森浩本人进行最后确认。 关键的问题在于,必须让林尊耀能与林森浩见面,陈明利害关系,让他本人作出最后决定。但现在的问题在于,根据目前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前是不能与家属见面的,而律师却可以随时与被告人见面。如此一来,唐志坚能与林森浩见面沟通,而林尊耀却不能与林森浩见面,这就存在信息对原有律师单方面有利的局面,也会加重林尊耀“自己的孩子正是由于律师的‘蛊惑’才肯认罪”的怀疑。其实,此案已经经过二审,已经不存在家属与被告人之间进行串供和毁灭证据的可能,让家属与被告人会见并不存在妨碍审判事项,即便有关部门有担心,也可以在他们会见时派人在场,让这场更换律师的风波尽快作个了结。 复旦投毒案 2013年4月,上海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犯罪嫌疑人林森浩是受害人黄洋的室友,投毒药品为剧毒化学品N-二甲基亚硝胺。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 |
相关阅读:
- [ 06-17]12岁女童投毒案,掀开多少社会溃疡?
- [ 05-28]复旦投毒案须跨越“辩护技术”陷阱
- [ 01-09]复旦投毒案二审维持死刑 媒体采访不能“侵扰悲痛”
- [ 12-12]复旦投毒案二审也要“大胆假设,小心求证”
- [ 12-10]尊重“复旦投毒案”独立审判空间
- [ 12-10]“复旦投毒案”须一切由证据与法律说了算
- [ 12-10]复旦投毒案激辩利于司法正义
- [ 12-10]如果,复旦投毒案有一个“合理疑点”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365bet官网: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