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奔“致青春”:扬名还需交“学费”
2016-01-25 16:34:40?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
昨天凌晨,5名全身一丝不挂的男子出现在武汉街头,风雪中一路奔跑,10多分钟从南湖大道东段跑向华农一校门。发起者表示“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致青春,而漫天飞雪可以洗涤心灵”,“有女性出现我们会躲进车内”,不想“有伤风化”。(参考消息1月24日) 裸奔看起来是个人私事,但是在公共场合裸奔,不仅有违公序良俗,更有违法情节。“一裸天下知”对个人起到了宣传作用,但是这样扬名不用广告费,但必需要交学费,按照相关法律依法处理,以儆效尤。 “蜀犬吠日,粤犬吠雪”,南方出现大雪天气实属不易。这两天微信圈有一个只穿内裤的男人,在雪中站在一个山石上激动唱歌;开始不知道什么情况,后来看南方朋友解释,原来是一生中第一次见到下雪,无比激动所以“裸唱”。武汉的这五个男子雪中裸奔,或许也有这样的心理情结,毕竟武汉能见到大雪的概率也非常低。 如果不是裸奔的整个过程,被网友@飞舞羽在微博上发布,引起了不少人的关注,大家完全可以将这次裸奔当成年轻人的一次“致青春”的行动。但是,从互联网上进行宣传,引发公众关注,并引发媒体报道,对此次裸奔的发起者进行宣传,整篇新闻对发起者提名道姓,成了一篇专访。由此性质发生转变,已经不再是单纯意义上的个人“致青春”。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就在2016年,遂宁一名80后男子徐某,认为自己运气差,便想通过裸奔的方式为自己转运。13日中午,喝了酒的徐某脱掉全身衣裤,一丝不挂在城区大街上奔跑了800米,结果被巡逻的派出所民警挡获。目前,徐某已被警方治安拘留。 而《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在网络上发布照片,不是想发就发的,必须接受法律的监督。 裸奔和互联网上发裸奔照片,无疑都是当前社会和互联网上出现的较新事物,直接影响着社会和互联网生态。在以法治国的今天,如何面对、如何处理、如何引导,都是各级政府、监管部门所面对的,值得深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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