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把给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补贴、拨款纳入财政预算,让民办学校学生享有和公办学校学生平等的权利,并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课程教材、科研成果、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这些都有利于打破公办与民办的壁垒,消除对民办教育的歧视。】 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全面部署。这是去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对民办教育实行分类管理后,国家颁布的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政策。全面贯彻落实《意见》,有助于拓宽非营利民办学校的发展空间。 去年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这一条款曾引起舆论争议,有人甚至认为,这是民办教育的倒退,可能有一大批民办学校被迫退出。其实恰恰相反,实行分类管理,明确不设立义务教育阶段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有助于促进义务教育阶段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有利于保障义务教育的公益属性,同时引导民办教育追求办学品质,为受教育者提供差异化选择。 这次国务院印发的《意见》中,对“非营利”概念作出了清晰界定。非营利不是指免费或者低收费,而是“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意见》还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这可以消除民办教育者在收费问题上的顾虑。举例来说,如果按照市场调节定价,对每人每年收取学费10万元,只要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照样属于“非营利”。 实行分类管理后,政府部门对民办学校的拨款、投入,也可以摆脱之前的尴尬。《意见》规定,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国家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政府对民办学校给予扶持、拨款,这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我国舆论也呼吁给予民办学校生均拨款,并纳入财政预算。但是,由于民办学校产权不清晰,也有人反对国家给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拨款,认为如果民办学校属于“私人产权”,政府再给予拨款,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 在实行分类管理后,政府部门把给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补贴、拨款纳入财政预算,让民办学校学生享有和公办学校学生平等的权利,并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课程教材、科研成果、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这些都有利于打破公办与民办的壁垒,消除对民办教育的歧视。 为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投入项目建设,《意见》提出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扩大办学资金来源,以及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这些思路和措施具有重要的开创意义,有利于吸引更多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意见》还提出,政府部门切实落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推进民办学校建立现代制度。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来说,举办教育最重要的价值,就是办出优质的学校,学校自主办学,有实现教育梦想的巨大空间,这将是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民办教育领域的最重要方面。 从发展民办教育的全局和长远目标看,按照《意见》明确的保障依法自主办学、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完善学校法人治理、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等要求,切实落实民办学校的招生、专业设置、培养自主权,释放办学者的活力,将是民办教育发展的重中之重。只有全面落实办学自主权,真正形成办学的特色与品牌,才是民办学校最大的价值所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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