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河北邯郸街头出现一批异样的“警车”,这些车辆外观统一并装有警灯,均喷涂了“警察”、“police”等字样及警徽标志,但是,所有车辆却悬挂着蓝底白字的民用号牌。经媒体曝光后,邯郸市公安交警支队提供一份《说明》称,这部分车辆是从汽车租赁公司租来配发基层使用的,共63辆。该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这部分“警车”确实违规了,将依法依规去除车辆上相关警用标识等。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警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警车号牌应当符合《警车号牌式样》。这意味着,依据相关法规,公安交警使用的制式警车,必须悬挂专门的警用号牌、不能冒用民用牌照,而民用号牌车辆是严禁非法涂装警车外观的。这诚如河北省公安厅交管局相关负责人指出的,“河北省内交警所配备的制式警车必须悬挂警用牌照,从未批准过使用民用号段”。 这种法律背景下,身为交通执法部门的河北邯郸交警,竟然大量使用“从汽车租赁公司租来”的“冒牌”警车,并为之非法涂装警车外观,显然是一种十分荒诞的违法执法行为,无论从公安部门自身“警车管理”,还是一般“道路交通管理”角度,实际上都已明显涉嫌违法。 面对这种违法行为,邯郸交警能公开认错,并表示“将去除车辆上相关警用标识”,当然值得肯定,但如果仅仅止于此,显然又并非事情的全部。因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据邯郸交警解释,之所以租赁民用牌照车辆当警车使用,是因为“基层一线执勤执法车辆陈旧、连续多年没有购置、更新车辆,且市财政局近期暂停办理车辆购置控办”。尽管这样的解释,现实来看,并非不能理解,但所有这些,无疑又不能成为交警使用“冒牌”警车的正当理由。一方面,有关警车以及警车涂装器具使用的相关规定,实乃基本的法律底线、红线,是绝不允许任性突破逾越的。即使确实存在“基层一线执勤执法车辆陈旧”这样的现实难处,也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程序、依法依规地妥善解决。 另一方面,从现实执法角度,这种大量使用“冒牌”警车上路执法做法的最终执法效果,同样也是非常可疑,甚至极为荒谬反讽的——一面是冒牌警车本身就明显违法,而一面又要去纠正其他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一面不能“正己”,一面又要去“正人”,如此“冒牌”的交警执法,显然既不可能是真正的“严格执法”,更谈不上什么执法公信力——原本正规的人民警察却坐着“冒牌”警车执法,怎么可能让人们充分信任这一执法的严肃规范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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