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收入人群多缴一点税,从长远来看对他们才是真正有利 ,因为多缴税有利于稳定现行秩序,而他们正是现行秩序的最大受益者。

据新华社6月18日电,财政部近日发布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报告指出,如果目前大幅提高个税的工薪费用扣除标准,受惠多的将是高收入者,中等收入者得益少。

为什么这么说呢?理由有两条,一是报告中给出的,“如果扣除额提高过多,高收入者缴税大量减少,国家财政收入也就减少,国家对中低收入群体的补贴以及社保、教育、医疗等支出也都会受影响”。二是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接受采访时表示的:“个税起征点如果提高到3000元人民币,中国大部分工薪阶层将不用缴税,但对个人减轻税负并不多,对扩大内需刺激消费的实际作用有限,而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将被淡化。”

这些说法都有道理,但我们是不是可以从更多的角度理解这个问题呢?

的确,如果无限制地提高个税起征点,到了使“高收入者缴税大量减少”的程度,那当然不利于穷人,但问题是,目前的个税起征点是2000元,显然不能算是高收入。再说,起征点提高了,就一定会导致“高收入者缴税大量减少,国家财政收入也就减少”吗?其实也不一定。除了起征点,不是还有“税率”吗?全世界的个税实行的都是“累进税率”,也就是说,收入越高,缴税额占收入的比例就越大。国家在提高起征点的同时,只要适当提高一点税率,就可以保证“财政收入”不减少——这本是一个税收常识。

至于专家贾康的表示,则与百姓生存状况有着巨大隔膜。不错,个税起征点如果提高到3000元,个人减轻税负并不多,但不要忘了,同样数量的金钱,对不同收入的人来说,“边际效用”是不一样的,比如100元的免税额,月收入10000元以上的人可能不屑一顾,但对月收入3000元以下的人来说,就是一个值得重视的。

有趣的是,贾康的说法和报告的“担忧”恰好是矛盾的:报告认为提高起征点将使“高收入者缴税大量减少”,但贾康确认不存在这样的问题,仅仅是“大部分工薪阶层将不用缴税,但对个人减轻税负并不多”罢了,两者孰对孰错?

我不敢断言,报告的起草者和贾康所长就是坐在高收入群体一边,但他们的主张客观上有利于高收入群体,是毫无疑问的。其实,高收入人群多缴一点税,从长远来看对他们才是真正有利,因为多缴税有利于稳定现行秩序,而他们正是现行秩序的最大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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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部17日公布“个人所得税课题研究组”最新撰写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指出,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目前应大力推进居民信用卡或支票结算制度,对个人金融资产、房地产以及汽车等重要消费品也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和个税相关的话题屡次成为热点引发争议,这一次肯定也不会例外。且不说别的,仅仅是那个“提高个税扣除标准有损中低收入者利益”的结论,就足够公众想破脑壳来理解其中逻辑的精妙了。无论如何,我们都应当承认,官方、专家和公众在个税问题上还是有共识存在的,那就是现行的个税体制存在弊端,必须进行改革。而改革的路径也并不复杂,提高起征点、降低税率、改革征收方式是这个全方位解决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个税改革的真正复杂之处,或许在于个税的征管环境和改革的配套条件,这也是财政部上述报告所持的观点之一。比如,个税征收要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扣除,仅仅靠现行的单位代扣、单项征收的模式,是难以实现改革目标的。它要求税务征管机关必须掌握家庭成员的构成情况、每一个人的收入情况、家庭的综合支出情况等明确信息,只有在准确掌握公民财产收支状况的前提下,确定家庭纳税的准确额度才能成为可能。事实上,财政部报告中所提出的信用卡结算、金融资产实名、重要消费品登记等一系列制度,综合起来无不指向财产的阳光化。财产阳光化其实算不上一个新概念,已经实施多年的储蓄实名制便可以视作其中一项重要内容。

财产阳光化的意义并不局限于个税改革本身,一个手边的例子是,让人议论纷纷的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其出台与执行实效就与财产阳光化休戚相关。关于这项制度本身,新疆阿勒泰和浙江慈溪等地都有所探索,但是他们也不得不承认,现阶段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仅仅具有警示和预防意义。为什么备受尊崇的“阳光法案”在现实层面上,还难以发挥理论上惩治腐败的效果?最重要的原因在于,相关部门实际上无法普遍掌握和核对官员家庭财产的实际状况,这就使得官员的申报成了一种难于证实的、象征性的东西。我们承认对于个案(比如违法官员家庭财产状况)的核实是可能的,但那是一种高成本的调查方式,并不具备普遍的意义。官员家庭财产申报要真正具备威慑力,必然需要财产阳光化作支撑。

尽管如此,我们依然有必要对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的探索者们表达敬意,因为作为结果的探索会对作为条件的改革形成一种强有力的倒逼。坐等万事俱备,最大的可能是永远也等不来这一天。阿勒泰、慈溪的探索,至少向社会提示了财产阳光化的紧迫性,何况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本身也包含了推动财产阳光化的种种设想。同样的道理,个税改革也必将超越增收或者减负等自身的关注界限,对更具基础意义的财产阳光化形成有力的推动。

必须明确的是,所谓财产阳光化,它是指公民及其家庭财产能够准确统计的一种状态。达到了这样的状态,对于公民及其家庭的征税、补贴等行为便具备了科学的依据,而不是眼下这种粗放随意的管理方式。同时,只有实现了财产阳光化,官员家庭财产的申报和公开以及监督才有实质意义。但是,与官员财产的公开不同,一般公民及其家庭的财产状况是隐私的一部分,相关部门必须为这些资料的保密承担严格责任。今年两会期间,有官员反问“老百姓为什么不公布财产”,这只能成为一个笑话。财产阳光化对官员而言是一种可监督的公开,对民众而言是一种受保护的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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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些“情况”,笔者显然无法完全赞同。恰恰相反,在我看来,目前我国个税的“基本情况”不仅没有以上文章所述的那般合理、积极、恰当,反而由于设计缺陷存在三种显著的制度失明,并由此形成三种税负不公。

财政部17日公布《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据透露,2008年全国个税3722亿元。从分项目收入看,近年来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重约为50%左右。(6月18日《新华网》)

纵观全文,发现其想要说明的“基本情况”无非是这样几个:一,工薪阶层成为个税的主要来源是合理的———“目前工资性收入是我国城镇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二,个税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是明显的———“个人所得税始终贯彻‘高收入者多缴税,低收入者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立法精神”;三,目前每月2000元的个税扣除标准(起征点)是恰当的———“如果大幅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受惠多的也是高收入者,中等收入者得益少”。

对于这些“情况”,笔者显然无法完全赞同。恰恰相反,在我看来,目前我国个税的“基本情况”不仅没有文章所述的合理、积极、恰当,反而由于设计缺陷存在三种显著的制度失明,并由此形成税负不公。

其一,只见“工薪”,而无视其他“

所得”类型和社会收入的失明。依据个税法,“工资、薪金所得”,仅仅只是十一项应缴纳个税的所得项目中的一项,除此之外,还有诸如“生产、经营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十个其他所得项目。更重要的是,根据学者的研究,在目前我国城镇居民的总收入中,除了显性、已被统计到的公开收入之外,还存在大量以隐性状态存在的灰色收入。如在2005年,城乡居民收入总额约12.7万亿,其中,没有被统计到(当然更不会纳税)的灰色收入便高达4.4万亿,占到前者的35%———这种收入结构背景下,个税拿其他所得、灰色收入没有办法,而一味依赖工薪阶层的工薪收入,将之作为个税的主要来源,显然既不合理,也不公平。

其二,只见“个人”,而无视“家庭”的失明。人类社会中,个人生活是以家庭为基本载体和核心单位展开的,所谓“养家糊口”,正是这个意思。因此,“个人所得”严格准确讲,实际上应该是“家庭所得”———一个人的收入所得,不仅要自己糊口,更要为“养家”承担社会及伦理的责任。但遗憾的是,目前我们的个税制度,并没有尊重这样的“家庭所得”现实,而仅仅是唯个人是取———同样一份收入,无论家庭成员的多寡、养家糊口负担的轻重,均按同一标准征税。如此不顾社会生活实际、家庭伦理的税制,如何谈得上合理,又如何能真切体现“高收入者多缴税,低收入者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立法精神?

其三,只见“所得”,而无视“所出”———纳税人基本生活支出和成本———的失明。众所周知,“公民基本生活费不纳税”乃是一项基本的个税征收原则,也即,公民的基本生活支出都应在免税范围之内。而所谓“基本生活费”,除了一般的吃饭穿衣等底线生活费用之外,在现代社会显然还应包括教育、医疗、住房等必要生活开支,比如供养子女读书的费用、看病住院的个人支付部分、租房支出或自主房屋的按揭贷款及利息等———可是,查阅现行的个税法,我们发现,上述这三项长期以来被当作重要的基本生活费用,却均不在该法的免征项目之中。

这种背景下,笔者真闹不明白,当前每月2000元的个税起征点何以会被认为是恰当的。在现今的城市生活中,特别是大城市中,一个工薪人员每月两三千元的收入,在供养孩子读书、看病、买房之后,是否还足以维持自己和家庭体面的“基本生活”,并有余资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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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和财政是一枚硬币的两个面,要求得财政和经济的双重好转,就需要结构性的改革。首先是降低总体税负,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和企业税后利润,为把经济驱动力从外需和政府投资转向真正的内需奠定制度条件。其次,清理预算外的各种收费,大规模减少财政支出中的非公共物品支出以及行政管理费开支。再次,平等对待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

王福重

刚刚公布的消息是,5月全国财政收入6569亿,同比增长300亿,增幅4.8%。这是自去年10月开始,财政收入连续下降7个月之后的首次回升。据说令财政部门颇感欣慰。业内人士坦言,财政的这种苦日子,是20多年来所仅见的。

可是,财政收入增长的基础已然十分脆弱。增加的300多亿收入,主要来源于消费税、营业税、非税收入三个方面。消费税主要是对奢侈品和一次性能源征收的税,增长了91%,几乎全部得益于燃油税改革。营业税是对劳务和房地产业的课税,增长了14%,因为房屋销售面积和销售收入增加,营业税水涨船高。非税收入也许是300多亿中的大头,增长了1.3倍。非税收入虽然五花八门,但增长的部分主要来自于土地出让金。可以说,财政收入的增加,主要源自房地产业的一枝独秀。

如果只是观察银行信贷增加,以及各地投资规模的扩大,的确会得出十分乐观的结论,以为中国经济已高枕无忧。但严格说来,财政才是宏观经济真正的晴雨表,财政吃紧,昭示我们,经济回暖的基础并不牢固,需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

比如,中国的第一大税增值税,并没有对财政收入增长有什么贡献。增值税是对交易额征收的,只要交易增加,或者说GDP增加,增值税就会增加。增值税没有增加,就说明经济还没有真正触底开始反转。第二大税企业所得税,也没有增加,这明确告诉我们,虽然工业增加值增度很快(5月8.9%),可是,企业的利润没有增加,反而还在下降。大部分增加的产值转化成了库存。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这些问题,都不可能根本扭转,看来,财政的紧日子还将继续。

三十年来,中国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一直远高于GDP的增速,这使得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不断提高。有种观点认为,中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并不明显高于工业化国家。可是,要知道,我们通常所说的财政收入,仅仅是预算内收入,还有庞大的预算外收入(这也是清理“小金库”的原因之一),预算外收入同样是财政收入,如果将其计入,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肯定显著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在市场经济推进了三十年之后,这是值得认真思考的现象。

为什么需要这么多的财政收入?很简单,财政支出规模更大。中国财政的主要支出项目有五个:经济建设、社会文教、国防、行政管理、其他支出。经济建设,至今仍是最大的一项,其中固然有属于公共物品属性的支出,但是也有很多属于私人物品属性的支出,这在市场经济国家的财政支出中是非常少见的;行政管理费是增速最快的一项,三十年来几乎增加了180倍,而同期GDP仅增加了150倍,2008年的行政管理费超过了9000亿,占全部财政支出的20%,而大部分市场经济国家不过5%左右。它的直接后果是,社会保障支出等民生类支出严重不足,以教育经费为例,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仅仅只有3%多,而世界平均水平是4.8%。这也一直是中国财政的核心缺陷。

在经济增速下滑,财政持续减收之后。财政的用于教育、卫生医疗等民生类支出增速明显放缓。据2009年的预算报告,今年全国预算支出中,教育和医疗卫生的支出增速比2008年分别下降了5个和3.75个百分点。

经济和财政是一枚硬币的两个面,应该求得财政和经济的双重好转,这就需要结构性的改革。

首先是降低总体税负,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和企业税后利润,为把经济驱动力从外需和政府投资转向真正的内需奠定制度条件。民富才是国富的真正基础,其中,最重要的,是进一步降低增值税的实际税率。中国最终应该通过结构性减税,从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特别是过分依赖流转税,转到以所得税单一主体的税制结构上来。

同时,清理预算外的各种收费,比如围绕房地产业的各项收费。只有地方财政不再过分依赖房地产税和土地出让金,高高的房价才有可能如老百姓期望的那样下降,而财政也不必再过渡依赖房地产业。

其次,大规模减少财政支出中的非公共物品支出,以及行政管理费开支。比如“三公”等。这也是减税的前提之一。改变现在粗线条的预算支出办法,细化预算,制定严格的支出标准。在当前经济困难时期,节支比增收更必要。根据《信息公开条例》,所有的预算单位,都有义务公开其每一笔收支,接受社会监督,杜绝浪费。这是英国“报销门”事件对我们最大的启示。杜绝了浪费,即使在税收下降的条件下,依然可以增加社会保障等公共开支。

再次,平等对待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现在,不但银行对民营企业“另眼相看”,存在制度性歧视,财政也一样。其实,以中国现行的税制结构来说,对财政贡献最大的恐怕还是中小企业,因为它们创造的增加值、吸收的就业人数,都是大头,相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也是大头。没有任何理由不给它们平等的财政待遇。说到底,以财务约束良好的中小企业和民企为基础的财政,更稳定,更可靠。

(作者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融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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