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捡到你的东西,没有据为己有,而是如数返还给你,作为失主,此刻以一定物质方式对拾金不昧者进行感谢,这原本是一种非常朴素甚至与生俱来的人类情感。因此,将“物质奖励”这样的词汇加诸拾金不昧,其实是很不恰当的;对拾金不昧者,需要的不是似乎高高在上的“奖励”,而是充满敬意和谢意的感恩。
然而在我们的文化里,人们对拾金不昧似乎有着特殊的“洁癖”;大家都有这样的意识,仿佛拾金不昧者一旦接受了失主的物质感谢,事情就变了味,拾金不昧就不成其为拾金不昧了。殊不知,所谓拾金不昧,直白点说就是拾到金子不隐藏不据为己有,物质感恩根本无损于拾金不昧的美德。
大家都是普通人,我们迫切需要改变那种非圣人即小人的道德“洁癖”,认识到拾金不昧与接受物质感谢并不矛盾;同时,失主更应该有那样的意识:物质感谢拾金不昧者是对美德的一种尊重义务,如果因为特殊情况无法给予物质感谢,也需要为此进行说明并感到失礼和愧疚。
广州的新规,无疑是对拾金不昧美德的一种促进。但至少有两处不妥:首先,“奖励”的提法是不对的,无论是拍卖无主失物的政府机关还是失主本人,都不是对拾金不昧者予以“奖励”,那只是对拾金不昧者的一种尊重和感谢;再者,建立在感恩心理基础上的自愿物质感谢,政府部门不应该也没必要强行规定一个具体的比例。如果政府拍卖无主失物不规定比例不好操作的话,剩下的失物价值也不应该纳入政府财产,而应设立用于拾金不昧者的专项基金。
由政府部门规定具体比例的物质奖励是一种奖赏制度,发乎自愿没有限制的物质感谢则是一种感恩文化。当然,政府部门基于弘扬善行的政府责任,如果有意“奖励”拾金不昧者当然也是可以的,但这和失主“奖励”拾金不昧者根本不是一回事。说到底,我们是要通过政府倡导的方式,来唤醒对拾金不昧者的感恩文化。
' />拾金不昧者可向失主索要保管费及一定数额的报酬,早已不是新闻。不过,“拾金不昧或将得10%奖励”,不仅规定硬性标准,而且还体现在地方政府规章之中,人们之前还没有耳闻,因而舆论称之为“新规”,引发公众热议。其实有一点须予以纠正,即广州市的这个规定并非“新规”,早在1992年3月,即20年前广州市的一个同类规定中,就有这样的内容。显然是长期以来旧规既没有受到公众关注,更没有得到严格执行的结果。
有人担忧这一规定会被坏人利用。在我看来,无论从情理还是法理,这种担忧都是多余的。首先,拾物有奖的合理合法性早已毋庸置疑,数年前我国的《物权法》已经明确规定。不过,法律并未规定拾物人可获报酬的数额及比例,完全交由当事双方自由决定。其中不乏主动索要报酬者,但事实上多数拾物人都不讲条件,坚决拒绝了失主的谢意。如今,通过政府规章明确规定了10%的物质奖励,在一定程度上带有了“明码标价”色彩,让拾物人接受报酬甚至主动索酬更加理直气壮。公众并不担忧好人因此而获利,却无法接受这一制度背后可能催生的道德风险,即被坏人特别是小偷利用,不仅获利而且还可以把行为洗白。
必须承认,从纯理论推理的角度看,这一制度被小偷利用的可能性是有的。但如果深入分析的话,被不当利用的空间是很小的。一方面,奖励并不是上交拾获物时现场得到的,而必须至少在四五个月的公开招领期结束之后,或者拍卖后或者被失主领取时才可以获得。这就要求上交拾获物时如实登记拾物人的身份信息,以便事后发奖,如果是偷来的物品上交将大大增加暴露被抓的风险,而这恰恰是小偷最忌惮的。另一方面,按照规定程序拾获物多数都要上交到公安机关手里,如果一个人反复上交拾获物,而且多为同类物品,依公安机关的敏感性,拾物人必然受到怀疑。何况,失主对自己的物品到底是遗失还是被偷窃,一般都有独立判断的,若失主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小偷就更加危险了。如此得不偿失的“交易”,恐怕没有哪一个“聪明”的小偷愿意做。
在我看来,广州市的上述规定中最值得质疑且可操作性不强的内容,是关于失主的奖励比例规定。一是,既然“自愿”,就没必要做出10%的“刚性”比例,完全可以规定一个比例幅度取而代之,这既能体现“自愿”,也能体现“指导”;二是,列举不能获得物质奖励以及可不予以奖励的情形,避免一概而论下适应性差。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精神,负有法定或特定义务的人,无权获得此项奖励,比如巡逻的警察、执勤的武警以及对失主财物负有安全看管义务的人和单位。同时,如果付出奖励将给失主造成生活困难或者严重损害其他合法权益的,失主可以免除奖励义务。对此,广州市有关部门应当对规定内容和表述方式再行斟酌。
' />拾金不昧当然是一种传统美德,但在市场经济条件的当下,一味地要求公众拾金不昧也确实不现实。我认为,地方法规确定拾金不昧有奖与道德范畴倡导的拾金不昧并不冲突。拾金不昧有奖与拾金不昧不是你死我活的敌对关系,而是更加务实开放的伙伴关系。
“拾金不昧有奖”无关道德却关乎社会实践。社会应鼓励拾遗者将拾获物品交给招领机构,这样失主丢失的东西才能有处可寻。可是怎么鼓励呢?可以想象,搭着时间、金钱去送一趟拾得物有多少人会去做呢?不排除有道德圣人的存在,但芸芸众生离道德金字塔的顶端还有一大段距离。道德说教虽不是绝对不起作用,但至少说效果甚微。
现在人们对社会重奖见义勇为已经不再争论。我们常说“莫让英雄流血又流泪”,那么试问:捡到贵重物品交到公安机关算不算一种见义勇为行为?我们不妨扪心自问:要妥善保管物品,还要打电话找寻失主或将拾物交到公安机关,拾得人耗费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在时间就是金钱的今天,主张“拾金不昧有奖”并不过分吧?
道德有用,还要法律做什么?有人认为,“当拾金不昧需要有偿的时候,它就标志着,道德正在沦陷。拾金不昧接受酬谢也有可能会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一种获利手段。”我认为,这种观点纯属杞人忧天。道德从来就不是社会的底线,法律才是。至于“可能会被不法分子利用”的臆想更是诛心之论了:如果是不法分子,他还有必要去领这个“拾金不昧奖”吗?10%难道比100%更有诱惑力吗?
旗帜鲜明地支持将“拾金不昧有奖”写进地方法规。话说回来,“拾金不昧有奖”也并非广州首创,“拾金不昧奖10%”其实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地方“实施细则”。《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显而易见,失主向拾金不昧者支付费用是法定的。只不过,《物权法》没有明确此“必要费用”的比例,而《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将这个“必要费用”具化为“10%”而已。
' />一般来讲,“拾金不昧”是一种传统美德,因为,失主丢掉的是“细心”,路人捡起的是“粗心”,而在路人给失主交递失物的过程中,传递的不仅是一种社会道德,也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温情,更是一种社会的和谐。正因为有了这种和谐的根基,才让“拾金不昧”的精神不断传承,也让“拾金不昧”成为一种义务和责任,更影响着整个社会的风气。反过来,如果丢掉“拾金不昧”的内涵,把其搞成“有偿拾金”,会是怎样的一种结果?或者将遭遇怎样的尴尬?
广州市公安局的初衷不用质疑,就是想用10%的奖励先去鼓励拾金者,然后以此影响和动员全社会的人都做“拾金不昧”的好事。从表面看起来,此举确实不失为“一箭双雕”的好方法,在短期内,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因为,拾东西的人,不仅能得到相应的报酬,还可以得到别人的夸赞,甚至是精神的奖励。但是,我们稍加思索,就会发现此举早已与“拾金不昧”南辕北辙。因为,如果在一定程度上,此举与出钱雇人拾金形似。而且,更大程度上,拾金者的拾金不是出自社会道德和社会责任的驱动,而是出于一种对物质占有欲的冲动,长此以往,这种“拾金不昧”会变成一种简单的、被称赞的交易,对社会发展有害无益。
当然,广州市公安局出此规定,也是一种无奈的抉择。在这个跌倒老人不敢扶、罗彩霞频现、取款机里暗藏牢狱之灾、喝水都能噎死的社会环境下,“拾金不昧”或许不仅是一种传统美德,有可能是一个陷阱,甚至是别人设计好的圈套,就等着你往里钻。既然,做好事、做好人都存在一定的风险,那么,还有谁喜欢吃饱了撑得,自己给自己找事。因此,在这种风气的熏陶下,在这种思维的影响下,“拾金不昧”无疑成了一只“烫手的山芋”,很多人有心去接,但无力去拿。在此大环境下,广州市公安局能出台此项规定,已经很不容易了,因此,我们没有必要对此进行挑刺。
古人常用“夜不闭户路不拾遗”来形容一个社会的繁荣和稳定。既然,“夜不闭户路不拾遗”是老百姓心目中的理想社会;反过来,“路有拾遗”就已经说明社会不太理想,充满着贪欲;相比之下,“有偿拾金”更体现出社会风气的衰败,不仅贪欲横行,而且到处充满着自私和冷漠。如此看来,要想真正调动人们“拾金不昧”的积极性,关键不在于出台一套法规,而是要净化社会风气,整顿社会环境。因此,可以说,广州市公安局没有把准脉,只开了一剂止痛药,没有开“药到病除”的良方,就想治病,恐怕难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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