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批转人社部、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社保基金会联合制定的《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并下发通知要求贯彻执行。“十二五”期间我国将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累计合并计算。(6月28日《新京报》)

2011年7月正式实施的社保法,已经明确提出“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人社部、卫生部等也曾就此专门下发过文件。不过,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进行得并不顺利。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参加城镇医保的人数已达到47343万人,2011年我国跨地区转移医保关系仅50万人次。在劳动力资源流动频繁的今天,这个数字显然说明医保转移远没有做到“应转尽转、应续尽续”。

从表面上看,医保转移接续难,源于相关规定只是提出个人账户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对统筹基金安排则语焉不详。如果以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为一个基准单位,可换算出,个人账户资金是1.9单位,统筹账户资金为2.1单位。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医保缴费工资基数很大,单位缴付比例也明显高于平均水平,则统筹账户超出个人账户差额更大。由于参保者统筹账户资金无法随人员流动而转移,医保关系呈现“转出容易转入难”,一些接收地的对策就是不承认以前的缴费年限。

这种统筹基金之争,恰恰正是时下我国社保制度“碎片化”的真实写照。首先是统筹层次过低。医疗保险实行的是属地化管理,目前全国基本以市级统筹为主,各统筹区之间相对封闭的,缴费和待遇水平均差距甚远。过低的统筹层次存在着众多缺陷,不仅限制了跨统筹地区转移,而且不能有效降低参保人员的医疗风险,阻碍了医保体系作用的发挥。随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这种条块分割的过低的统筹层次所带来的矛盾和问题还在更为凸显。

其次是医保制度多轨。我国现行医疗社会保障有四种形式:公费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种“选择型”制度安排不仅有损公平与效率,也无法适应人口流动、身份变换的现实需要。大学生毕业变职工,农民进城当工人,失业职工变成居民身份……一系列的身份转换,在当前几大医保制度各自为政的情况下,无法接续。要想进入新的医保制度,往往只有放弃以前的缴费记录。尽管山西等一些地方通过年限折算的方式,在医保跨地区跨制度接续方面做出了一些探索,但年限折算只是一种次优选择,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累计合并计算。

《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只是一个原则框架,医保缴费年限互认还需要更为完善的配套措施,对于年限如何累计、统筹基金转移比例、统筹区间不同部门的接洽、转移后的待遇等关键问题进一步细化。不过,从长远来看,真正实现医保全国漫游畅通无阻,必须突破“碎片化”困境。一方面,提高基本医保的统筹层次,先实现省级统筹,再逐步过渡到全国统筹。同时,加快医保制度并轨步伐,尽快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农合并轨为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条件成熟后再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公费医疗并轨为一元化的全民医疗保险。这既是完善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机制的重要条件,更是提高医保公平性的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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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化解城市等较发达地区的“吃亏”风险,以互利共赢的利益格局推动各地互认,医保互认政策就不会在附加条件、区别对待等“土政策”面前陷入执行难。

近日,国务院提出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医保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累计合并计算。这一新政意味着,人们手中的医保卡即将由“本地通”跨入“神州行”时代。

随着“流动时代”的到来,尤其是每年数以亿计的农民工在城乡间迁徙,社会保障领域的地域性阻隔日益凸显,也不断倒逼相关社会改革。继2010年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全国漫游”后,此次医保缴费年限全国互认政策的推出,标志着养老、医疗这两个事关老百姓切身利益的社保制度正以“双轮驱动”的态势,这对打工一族来说尤其是个好消息。

善政固然令人兴奋,但更为重要的是如何落实。医保的特殊性正在于,既有顶层设计的统一安排,更有地方管理的各自特点。目前,各地医保政策林林总总,医保标准高高低低,管理模式各不相同,报销的起付线、自付比例、封顶额度等更是千差万别,在如此纷繁复杂的地方医保“频率”面前,如何实现相互对接、同频共振?这需要极其专业化、精细化的实施细则。

更大的挑战在于,医保互认不仅仅是打破了户籍和地域限制,也必将带来利益格局的调整。现在基本医保基金原则上实行地市级统筹,在统账结合的医保机制下,缴费资金分为“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两个板块,这样就产生了附着于医保基金之上的地方利益。

由于各地标准、比例、待遇不同,一旦实行互认,最大现实的问题就是,农民工由农村等低缴费地区大量涌向城市等高缴费地区,并在当地享受高标准待遇,高缴费、高标准地区的医保基金就很有可能吃不消,加之我国基本医保实行“现收现付”制,即“用现在的钱看现在的病”,因此统筹基金每年结余很少甚至没有结余,这就更加剧了城市医保的压力。

应该化解城市等较发达地区的“吃亏”风险,以互利共赢的利益格局推动各地互认,医保互认政策就不会在附加条件、区别对待等“土政策”面前陷入执行难。此前,由于没有打通新农保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转换通道,利益落差依然存在,即便实行了养老保险关系异地接续,一些地方农民工的参保率依然不高,就已经提示了理顺利益格局的关键作用。无疑,不管是国家层面还是各个地方,还需继续激发改革勇气和智慧,以社会民生大局为重,探索多元利益格局下的医保整合方案,使医保互认真正成为人人爱吃的“统一方便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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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批转人社部等多部门联合制定的《规划纲要》,该纲要指出,我国将落实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累计合并计算。(6月28日《新京报》)

尽管迄今为止,医保漫游,还仅是“拟推行”,尚无明晰的着地时间表,可它被置于公共议程,就已是曙光初露。

医保漫游,跳出“割据”掣肘,迎合了民意期许,也是保障制度格局升级的题中义。若医保无法“因人移而移”,那势必会消解公众参保的积极性,损害他们的福祉。因而,让医保“跑起来”,才是对民众被保障权益的制度性呵护。

不过,医保要想互认,前提是——异地转接应该少些缝隙。在现实操作层面上,让医保“零挥发”地保全和对接,终究还是有几重困难。

一是各地参差不齐的医保标准,是否会给互认带来技术性阻碍?目前,国内各地医保政策“各自为政”,报销的起付线、封顶线和比例等不在一个“起跑线”;再者,医保信息的保存等,还是与各省市的技术条件捆绑,“地情”不一,互认该因循怎样的技术共识,当然需要更成熟的“硬件准备”。

二是地方本位下的利益牵制。在统账结合的医保机制下,缴费资金分为“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两个板块。在某些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缴费基数高,医保返还也多。异地互认,保障水平高的就得“吃亏”,难免会对其拒斥。

这些异地对接障碍,并不意味“互认”无法可施。其实,在医保资源的“再洗牌”和异地磨合下,互认的障碍大可消解。只是,这需要广泛的认同和齐力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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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下发《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纲要要求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累计合并计算。纲要还提出“十二五”期间,将研究弹性延迟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政策,并研究制定公务员养老保险办法。(6月28日《新京报》)

加快医保年限统一和各地互认,对于解决流动人员的医保转续实现制度的有效衔接有着重要的意义。但面对着当前各地经济水平、收入差距等差异,在衔接的同时也应该兼顾各自利益,同时做好政策细则的制定,防止各地因转移接续进行的不合理收费和拒绝办理等行为,再次损害流动人员的利益。

早在2009年,《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就已经明确规定可以实现全国异地医保接续,但由于现付现支的模式,各地为了不影响自己的医保基金,在医保转续中,设置各种壁垒。此次,虽然已经做好了各地互认和年限累计的准备,但就有关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未做好有效地解决,难免会让政策陷入”一纸空文“的诟病。

事实上,因“地区差异、缴费年限不等”所产生的问题,也为今后的实现转移接续提出了一定的考验。而按照媒体的报道来看:“发达地区居民转入贫困地区,难度不大;但欠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居民转入发达地区,其涉及的公益性医疗投入及政府补贴,应尽快明确由谁承担。”因此,沿海发达地区和内地的缴费额度存在不对等的资金差异,也会阻碍年限互认的进行。

即便考虑到当前经济重心的转移和南下人口流入削弱等因素,也并不能完全解决流入转移存在的资金差额。因此来讲,关于转入地和流入地之间存在的换算问题、转移接续,必须要有一个明确的换算公式和分配比重标准。既要有效地考虑到各地医疗消费水平等差异,也要兼顾地方医保和流动人口的利益。

只有逐步提升医保基金统筹层次,厘清分配负担比重,才能有效地解决因转移接续面临的“年限差异、制度不同”等存在的一些弊端。例如,由贫困地区向发达地区转移所产生的差额改由谁来承担,是依靠国家资金补助和缴费人员承担、亦或是转入和转出地区共同承担等方式解决。基于此,是否又有必要兼顾缴费者年限大小、缴费多少进行灵活换算转移,从而化解金额差异转换所产生的一些不必要的矛盾,则更需要相关部门的细则出台。

不可否认,医保如能够完全实现年限互认和累计合并,对于保障正常的人口流动将会有巨大的作用。但如果要想真正实现医保年限互认、转移接续,不仅需要完善的制度保障,更需要着手解决当前所存在的一些困难,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医保的无缝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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