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奉化居敬小区居民楼垮塌事件发生一周,3名涉事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但事故引来的思考仍在继续。

每一栋居民楼,都带着一段历史,承载百家忧乐。这栋并不算“高龄”的危楼,背后同样有着复杂的纠结。这其中,有着20多年的时光流转,所属单位已经解体,建筑商也已去世,让加固责任难以落实;这其中,有着25户居民的利益纠葛,加固拆迁投入巨大,各户情况不同,让意见难以统一;这其中,也有着基层政府的治理难题,谁来定标准做检测,如何筹措资金保证公平,让行动举步维艰。

一栋危楼的垮塌,应该让更多危楼的存在进入视野。仅居敬小区,就还有不少已被评为C级或D级的危房。更何况,各地都有一批建于二三十年前的砖混房屋进入“早衰期”。如何解开垮塌楼面临的种种纠结,让尚未倒塌的危房转危为安,是亡羊补牢的必要之举,正考验着我们的治理能力。

补上制度的缺环,是化解纠结的首要之举。极少有危楼无先兆地垮塌,奉化这栋居民楼的住户去年6月就开始反映问题,垮塌前一晚还有居民听到了墙体开裂的声音。如果没有忽略发自危楼内部的细弱求救,没有延宕施救与疏散措施,结果可能会大不相同。事实上,2009年附近已有一幢楼房倒塌,而当时正是因为摸排及时、处置有力,倒塌时居民已经全部转移,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对那些不符合相关维修政策的老旧房屋,相关方面应建立定期检测修缮等制度,给群众安居系上“安全带”。

在更具流动性的社会中应对各类风险,也是对法治效能的考验。我国的建筑法规定了建筑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主体的法律责任。应该说,制度的规定是比较完善的,但是另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是,中国社会几十年来的变化发展太快了,市场主体的变更真如云起云散。如何在变动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环境中,做到守法的恒定性,责任分配的可落实性,的确是一个法治难题。这需要更加精细的制度设计、更负责任的职业伦理。

危楼施救,由于涉及多个家庭的切身利益,也对地方治理的精细度和耐心度提出了更高要求。有些危楼不是“不能拆”,而是业主“不愿拆”。比如,奉化倒塌楼之所以长期没有加固或搬迁,就与居民意见不统一、对置换房屋和补偿不满意、不愿意承担部分资金等有关系。业内人士透露,任何地方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都没有通盘适用的“一揽子方案”,必须挨家挨户地做工作、反复协商沟通,以耐心和细致回应群众的正当诉求,才能把棋走对,把路走通。

正是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人的居住形态发生了改变,人们陆续从传统的院落进入城市的楼房,居民楼成为竖起的街市和空中的家园。“建筑质量”不只是个行业术语,更关系群众的家园安危。而危房问题也如同中国社会转型进程中的一个具象,揭示出问题的复杂性和紧迫性。我们既要重建瓦砾中的家园,也要未雨绸缪地倾听和回应危楼的呼救,并以更加细致和审慎的态度,为人们的安居梦筑起制度的保护网,这需要各责任主体的共同担当。

【官员自杀事件或将给奉化塌楼事故调查带来某种程度上的干扰,但调查不能停止,真相不容被官员自杀这潭浑水给掩盖。】

4月4日上午,浙江宁波奉化市一幢居民住宅楼发生坍塌事故,致7人被困,其中1人送医后不治。4月8日,奉化市政府确认,建设施工的3名直接责任人员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其中刑事拘留2人、取保候审1人。其他相关责任调查正在进行中。也正是在这个节骨眼上,塌楼小区所在的锦屏街道建设管理办副主任何高波于9日自杀身亡。这一突发事件引来网民的猜度无数。如果没有充分和及时的信息公开,谣言满天飞将是可以预期的结果。

虽然官方信息披露称,“经技术勘验和初步调查,认为何系自杀。”但何高波的非正常死亡,仍然给关心塌楼事件的民众留下了一连串的问号。比如,何的死亡与塌楼有无关联?如有,是何关联?又如,何高波有无留下遗书或安排后事?如有,又分别是什么?在公安机关目前认定的3名塌楼嫌犯中,并无何高波,他为何却要自杀?警方认定何高波自杀的依据又在哪?

何高波生前系奉化锦屏街道建设管理办副主任,倒塌的居敬小区正属于该街道管辖。2012年12月31日,何高波就兼任了该街道危旧房屋安全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塌楼事发前一天,还有检测人员对29幢进行过检测。何高波也曾就此向媒体作过解释。这些似乎都证实了,何高波与塌楼事件关联紧密。但无论如何对塌楼事件应承担何种责任,也责不致死。尤其是,倒塌的居敬小区29幢建于1994年,当时何高波还只有24岁。要说何与塌楼事件的交集,也是在危房的检测与监管上。

如今,何高波已经身亡。最让人担心的,除了何高波之死的权威结论之外,还有奉化塌楼事故调查能否坚持查办下去?此前有消息称,由奉化市纪委牵头,会同监察局、行政问责中心成立责任追究调查组,启动问责机制。同时,已派出3个工作组进行调查,并和坍塌原因调查组工作同步跟进,重点调查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是否存在渎职失职行为。何高波若是无辜,调查结论应还其清白;何高波若是有责,虽然人已身亡在法律上不能再追究,但厘清其责任仍有助于让在生的责任人罚当其罪。

不管基于何种原因,自杀都是不负责任的表现,是懦弱的代名词。这起官员自杀事件或将给奉化塌楼事故调查带来某种程度上的干扰,但调查不能停止,真相不容被官员自杀这潭浑水给掩盖。调查进展的及时公开,相关证据的合法披露,都是调查组应该关切的下一步。

一名街道干部的自杀,将浙江省宁波奉化塌楼事件再次推入舆论的旋涡。奉化市公安局发布微博称,4月9日上午,一男子在奉化西河路批发市场附近自杀身亡。经查,死者为塌楼小区所在的锦屏街道建设管理办副主任何高波。

何高波曾任职危旧房屋安检小组办公室主任,据他的同事回忆,奉化塌楼后“他真的很忙”。几天前,何高波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楼塌前一天,确实有人对房屋进行了检测,但那只是一份数据采集。公众对塌楼追责之时,类似的信息颇受关注。塌楼事件的调查,正在全面展开,纪委等相关部门,也已成立责任追究调查组,启动问责机制,重点调查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是否存在渎职失职行为。此时,何高波的突然自杀,必然引来猜测和质疑。

无论如何,一个生命的突然离去,都令人悲伤。何高波的亲友可能最不希望舆论对其“不依不饶”——这对逝者及其家庭而言,确实不公平。只是,当塌楼成为一个公众事件,当房屋质量安全又一次以残酷的方式敲打人们的神经,当何高波与塌楼事件有着各种关联时,不去叨扰他已不太可能。

有关何高波突然死亡的各种流言,或许缺少足够的事实和证据,但在这样一起敏感事件中,有揣测和疑惑当属正常。一个忙于处理塌楼事故的人,为什么突然自杀?是确实有失察失职之责,还是当了“替罪羊”?自杀之时,他承受着怎样的压力?诸如此类的疑问,如果得不到回应,流言只会更加富有“想象力”。此时,尽快调查何高波的死因,并将其公之于众,是消弭公众质疑,同时也是尊重生命的最好方式。

一段时间以来,不时有官员自杀的消息,疑问、困惑、谣言也随之四起。公众的流言蜚语中,有不理性、有窥视甚至消遣的成分,对其简单指责毫无用处,要想真正消弥质疑或者传言,只能靠信息公开。官员自杀事件,不该成为某种禁忌。开放的舆论空间里,越是对其避而不谈,各种流言蜚语小道消息,越会大行其道;官方的权威发言越是三缄其口,揣测质疑过度阐释越会沸沸扬扬。

公众对官员自杀事件的敏感,源于以往的经验和认知。因为相当一部分官员的非正常死亡和腐败、失职、黑幕相关。而对这些事件的回避,只会加剧公众对官员,对官方消息的不信任,加剧“死亡遮掩了太多内幕”的刻板印象。在这样的认知和偏见中,即便是那些出于个人情绪和疾病原因的非正常死亡,也会引来无端猜测,这其实是对逝者及其家人的再次伤害。

其实,官员的非正常死亡原因很多,既有工作压力、升迁受挫、情感问题,也有涉嫌腐败渎职。公众本该就事论事,理性看待,少做毫无事实依据的揣测。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的讳莫如深,信息不公开,人们无法知晓官员自杀的真正原因,难免做最坏的猜想。官员自杀事件不再成为禁忌,意味着此类事件的公布,不再是寥寥数语的简单表述,而是对其调查过程、结论的公开。如此,公众才会有理性的态度,才不会瞎猜乱想。当然,事件的调查需要一定的时间,公众要有等待真相的耐心,相关部门要有公开真相的诚意。

浙江奉化一幢只有20年历史的居民楼突然倒塌。几天来,种种疑团萦绕在公众心头:究竟是设计施工时就埋下“苦果”,还是使用不当所致?鉴定为C级危房为何在隔天就粉碎性倒塌?彻查原因、深究责任无疑是当务之急。因为上世纪80年代后,我国各地城市化建设提速,大批楼房密集建成。有人担忧,一些城市良莠不齐的建筑进入“质量报复周期”。这种担忧不是没根据的,住建部负责人曾透露:“我国是每年新建建筑量最大的国家,却只能持续25-30年。”(4月7日《新快报》)

从危房的等级来看,C级危房属于局部危房,不应该很快发生整体倒塌事故。但是,奉化这栋房子在被鉴定为C级危房的次日就发生粉碎性倒塌事故,不得不让人怀疑相关鉴定结论的可靠性与房屋的质量问题。相关部门妥善安置本楼住户,彻查楼房倒塌事故的前因后果,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无疑十分重要。

由于上世纪80年代后,我国各地城市化建设提速,大批楼房密集建成。有人据此担忧,一些城市良莠不齐的建筑进入“质量报复周期”。虽说这种担忧有一定的根据,但是,密集建房不是房屋质量差的遮羞布,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施工技术不成熟也不是建筑质量低劣的主要原因。在我看来,建设方、施工方偷工减料、缺乏责任心;监管部门工作缺位才是问题的关键。百年大计、质量第一。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也出过不少精品工程,再往前追溯,古代的精品建筑更是让现代人汗颜。

至于有人拿“我国建筑寿命只有25-30年”说事,更是一种误读。住建部负责人说这话的背景不是我国建筑质量如何之差,也不是我国建筑技术落后,而是很多本该继续服役的建筑因人为原因“英年早逝”。

建筑物寿命过短,浪费社会资源,造成大量建筑垃圾与巨大的环境威胁。分析建筑短命的成因,思考延长建筑寿命的对策十分重要。除了“楼脆脆”、“楼垮垮”这样的豆腐渣工程需要追责以外,非质量原因的建筑“短命”现象实际上戳到了城市规划短视病的痛处。因此,我的观点是,奉化不仅要彻查房屋倒塌的前因后果,看看“可以继续住几年”的C级危房为何瞬间化为一片瓦砾,揪出20岁房屋倒塌的真凶;而且要举一反三,做好安全排查,把更多建筑质量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危房倒塌事故重演。进一步说,不仅奉化要排查危房,所有地方都要监管好事关民众福祉与生命财产安全的建筑质量。

此外,人为原因导致的建筑物倒塌、拆除现象应引起高度重视。《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不能因为地方领导的变更而变更,不能因为个别领导的意见擅自修改。但是,由于政绩评价体系不完善,领导变更频繁,有人认为前任领导制定的规划方案,不能显示政绩。好大喜功,按自己的意图随意更改城市规划者不在少数。于是乎,城市规划陷入了“领导一句话就变”的规划怪圈。不少建筑远没有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就被人为拆除。既浪费社会资源、劳民伤财,也打乱了城市总体规划部署,导致城市规划缺乏连续性、前瞻性,滋生了不少华而不实的政绩工程与烂尾工程。

投资2.5亿兴建的沈阳五里河体育场建成18年被拆除;建成不满10年的海南“千年塔”沦为“短命塔”;福州中央商务区范围内新修学校、住宅被拆迁;南昌建成13年的四星级酒店被爆破。这样的规划短视病例子可以信手拈来。城市规划如同过家家,经过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因为要上马形象工程,说拆就拆,无疑与《城乡规划法》精神背道而驰。正如有论者所言,一拆一建的过程就是制造GDP的过程——拆也GDP,建也GDP。

因此,要遏制建筑短命现象,除了严管建筑质量以外,还要改变“领导一句话就变”的规划生态。具体说来,有两项工作要做。一是完善政绩评价机制,丰富政绩评价内涵。多从民生角度看政绩,少以形象工程论英雄。保持对官员政绩考核的连续性与长效性,增加官员违规成本,约束官员的非理性政绩冲动,防止一些地方脱离实际、大拆大建。二是强化民众对城市规划的参与权、监督权、评价权。让亿万双眼睛盯紧城市规划与“短命”建筑。不能听任领导拍脑袋调整城市规划,用法律制度的力量洗刷“最大建筑浪费国”的耻辱。

【倒楼的开发商虽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仍未清算,其民事责任仍然存在;且开发商极有可能是国企,那么当地政府将作为公司未能履行清算责任的股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浙江宁波奉化市倒楼事件,还在发酵中。但据媒体披露,坍塌居民楼的开发商和施工方均已难觅。原开发商奉化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的营业状态为“吊销非注销”,施工方象山第一建筑公司则于上世纪90年代被分拆为四家建筑公司。

如果最终认定倒房确属建设质量问题,那么已经“吊销”的开发商,已分拆的施工方,还要赔偿吗?现代公司的经营原则是“有限责任”,股东只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不用负无限责任。但现代商法也有一系列的措施,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有限责任”恶意逃债。原开发商目前的经营状态是“吊销非注销”,这不意味着它的义务已经终止。

2000年,最高法在对下级法院的复函中有清晰表述: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法人还应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被吊销执照的企业法人,到被注销前,仍应视为存续。也就是说,企业被吊销执照之后,如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还应承担民事责任;最高法还明确:债权人可以起诉被吊销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

此外,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依法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债权人可以要求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何谓“在造成损失范围内”担责?目前司法实践中,多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当年的资产水平为限,由股东承担责任。如果公司的账册遗失,无法确定当年的资产水平怎么办?按前述司法解释规定,要由公司股东全额承担连带责任。

综合分析,1990年初就在当地负责旧城改造的奉化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其应属国有企业,或当时政府下设的公司。但公司目前“吊销非注销”,则当地政府部门可能作为未及时清算企业的股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公司账册遗失,则要全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基于相同的公司法原理,当年的施工方象山第一建筑公司虽已分拆为四家建筑公司,但仍需要对历史负债担责。

法律规定虽如此,但能不能把板子打到当年的肇事者身上,仍有很大的变数,将考验浙江省政府追责、执法的决心。比如,2012年,宁波市区发生过一起类似的楼房坍塌事件。去年12月,政府方面调查报告称:建设单位宁波市房地产公司(现名为宁波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原施工单位以及一户拆掉承重墙的业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接受行政处罚。但很快,作为宁波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上市公司“宁波富达”,就发布公告:一是声称没有收到政府方面的行政处罚通知;二是认为由于改制重组,宁波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不应作为赔偿主体。此事已过去三个多月,那次倒楼事件的责任方宁波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似乎并未做出赔偿。这也意味着,倒楼事件中政府先行垫付的钱,可能打了水漂;说白了,是纳税人为当年的劣质工程埋了单。

总之,倒楼的开发商虽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仍未清算,其民事责任仍然存在;且开发商极有可能是国企,那么当地政府将作为公司未能履行清算责任的股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袁伊文(法律工作者)

近日,浙江奉化居民楼倒塌引发对建筑寿命问题的关注。由于许多建于上世纪末楼房的楼龄已经陆续达到20年、30年。有人担忧,一些城市良莠不齐的建筑进入“质量报复周期”。2010年,住建部的一位负责人曾说:“我国是每年新建建筑量最大的国家,却只能持续25~30年。”

按照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规定,一般性建筑的耐久年限为50年到100年。然而不论是公众的亲身感受,还是从媒体报道的“楼脆脆”“楼歪歪”等现实案例来看,真正能够使用50年以上的建筑确实不多见,其内在原因是多方面的。正像有专家分析的那样,改革开放后为了提高老百姓的住房条件,很多地方确实建造了一批快餐式的房子。同时由于市场经济刚刚起步,规范标准体系跟不上建设速度,因此房屋质量难以保证。这当然是不可忽视的客观原因,但这样的“先天不足”却并非没有办法“后天弥补”,尽快开展全国性的房屋质量普查,建设标准化的维修、加固、安置方案,是解决这一历史问题必不可少的“补课”。

与建筑质量不好相比,明知质量不好还不补救才是最可怕的。以奉化居民楼倒塌事故为例,有居民称就在事发前几天,当地有关部门及专家还来鉴定过,但并未发出预警,反而要居民安心居住。要将类似的“楼粉粉”扼杀在事故发生之前,现有的排查、预警处理方式应有所反思。

在排查质量不合格的危楼“存量”同时,也要控制豆腐渣工程的“增量”新增,这就要求加强政府的对于建筑质量的监管。近十年来房地产市场的火爆,让我国成为世界上新增建筑面积最多的国家之一。但也有黑心开发商屡屡被曝光偷工减料,如钢筋用量不达标、水泥标号太低等,这样的建筑如流向市场,说不定未来有一天也会成为第二个“楼粉粉”。

不过,加强监管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理论上来说,房地产的监管部门很多,规划、报建、施工、防火等等,若监管得力无疑能形成一张质量“安全网”,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监管一旦疏漏也可能存在于多个环节。因此,在关注建筑质量的同时,加强长远规划和维护,完善建筑建档和责任追溯都是治疗中国建筑“短命”的良药。

房屋可能是国人一生中购买的价格最高的商品,也是使用时间最长的商品。从这个角度来看,监管建筑质量无论多么严格都不过分。如果我们自己的质检不给力,时间和灾害会用别的方式检验房屋的质量,只不过可能需要我们付出财产甚至生命的惨痛代价,这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结果。

浙江奉化一幢只有20年历史的居民楼突然倒塌,由此引起的焦虑是,上世纪80年代后,我国各地城市化建设提速,大批楼房密集建成,一些城市良莠不齐的建筑进入“质量报复周期”。这种担忧不是没有根据,住建部一位负责人曾透露,我国是每年新建建筑量最大的国家,却只能持续25—30年。相较之下,英国建筑的平均寿命达到132年。

上世纪“80后、90后”楼房建设,执行的是1988年颁布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质量评定标准(试行)》,其对房屋的寿命没有硬规定,但使用仅20年的居民楼如麻将般倒掉仍属极为不正常。相较于其他国家的建筑平均寿命,“80后、90后”楼盘根本不“老”,但却“未老先衰”得令人惊愕。个中原因或许错综复杂,但质量缺陷不容回避,譬如奉化倒塌的楼房钢筋不合格,有业主“住了19年反映了19年问题”。

就“80后、90后”楼盘,有建筑师提出:应借鉴香港“强制验楼计划”,各地相关部门尽快对所辖城市的老旧楼房进行全面普查和彻查,“楼房安全一分钟都不能等”。对于曾经快餐式建房的历史欠账,强制验楼并消除隐患固然十分必要。但是,我国建筑质量缺陷由来已久,还清了“旧账”难免还会欠下“新债”,未来一段时间内,一些地方政府会不会陷入疲于应对的泥沼?

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了一般性建筑的耐久年限为50年到100年。但即便从此设定了房屋寿命,一些地方的楼盘也频现“楼歪歪”、“墙脆脆”,正是在新的规范标准施行之后,住建部的有关负责人发出了“只能持续25—30年”的感叹。由此可见,建筑质量隐患不只埋藏于砖混结构的“80后、90后”楼盘,如今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建筑,也未必就是“楼坚强”。

究其原因,纵有万千,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管乏力却要占到大头。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的房地产大跃进,地方政府置身其中,通过土地供应促动房地产快速发展,却对优化发展明显失控;其兴奋点在于土地财政和各种税费收入,而非建筑质量和质量监督;甚至一些地方政府与房地产商关系密切,让隶属于地方政府的质量监督部门只能睁只眼闭只眼。

这种自我定位和利益关系下,不仅让地方政府部门与房地产市场的关系很难厘清、理顺,还涉及政府职能在房地产市场中的“错位”,更让建筑质量监督流于形式。面对一起又一起的“短命建筑”,地方政府需要尽快转身,将行政职能定位在对开发商、建筑商和监理方的严格监管上,从而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严格控制建筑质量。

当然,在土地财政和形象政绩的强大惯性下,让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站到地产商的“对立面”实施严苛监管,似乎难度不小。但是,国内企业的“短命”,往往使建筑进入“质量报复周期”后只能由政府埋单,而无处去追偿。面对或将疲于应对“质量报复周期”的风险与压力,一些地方政府部门除了转身加强质量监督之外,还有其他选择吗?

燕农(河北 教师)

浙江奉化塌楼事件发生后,陆续有消息爆出,坍塌居民楼的开发商和施工方均已难觅。

这一事件共造成1死6伤,而现在人们最关心的问题是,这一事件带来的损失谁来“埋单”?一方面奉化市已向事故涉及的家庭发放了慰问金、临时安置费等,这笔钱政府可以临时垫付,但最终谁来支付?另一方面,今后必然要对死伤者进行赔偿,赔偿的这笔钱由谁来掏?还有,坍塌的楼房到底谁来赔偿?

事件损失谁来“埋单”?显然,公众首先会想到开发商、施工方。因为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一般性建筑耐久年限为50至100年。而倒塌的这幢楼房寿命仅有20年。然而,如今当年的开发商和施工方一吊销一分拆,难以寻觅。

面对开发商、施工方难觅这一现实该怎么办?如果最终找不到开发商和施工方,是否由地方政府或者说纳税人来“埋单”?即使能找到开发商和施工方,若开发商、施工方把倒塌的责任推给台风浸水又该怎么办?

据悉,当年的开发商目前处于“吊销非注销”状态。按照有关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还要完成注销手续才算企业实现消亡。非注销的企业,档案必须是保存的,从档案找到当年开发商的法人或股东并不是没有可能,关键在于是否下决心去追查。

再说施工方,尽管已经分拆为四家企业,但当年的施工方与这四家企业还是存在“血缘”关系的,如果调查认定当年施工有问题,这四家企业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不能把目光全盯在开发商和施工方身上,还要根据调查结果追究工程验收部门的责任。按理说,开发商、施工方及验收方都逃脱不了责任。

现在的问题,一是有关部门能否公正公开调查事故原因,明确相关各方责任;二是如何去找当年的开发商、施工方追责;三是如果有关各方不承认自己的责任、陷入争论怎么办?

实际上,奉化塌楼事件的损失赔偿问题,还带出另一个问题,即我国建筑质量一旦出现问题,尤其是开发商注销后谁来承担后果?尽管我国有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房屋质量保险制度,但在实践中都存在着各种不足,无法真正发挥效用。即使楼房参加房屋质量保险,但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损坏,保险人是不赔偿的。

因此,对奉化塌楼事件,我们不能止于表面追问,还应该有更深的反思,比如,老建筑一旦倒塌,找不到当年的开发商、施工方怎么办?如果没有纳入房屋质量保障制度又怎么办?

冯海宁(北京职员)

4月4日上午9点左右,浙江奉化市锦屏街道居敬小区有一幢居民楼西侧单元一共15套房子发生垮塌事件。

这样的事件发生在身边,给公众的震撼很难用语言来形容。一者,生命财产受到严重损失;二者,市民何以居住在一座已经被鉴定了的危房里;三者,对70年产权也构成了极大的讽刺,让70年产权接近变成伪命题。

楼歪歪、楼脆脆等事件历历在目,奉化的居民楼还是没有成为“亡羊补牢”的先进典型。不过,在看到“居民多次反映房屋有裂痕”和“去年12月已经被鉴定为危房”的消息之后,公众不免要问,相关职能部门去哪了?他们的责任又去哪了?

1989年开始实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对于危房的处理有一套近乎完善的处理规定措施。对于鉴定为危房的要进行四种处理: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另外,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能解危的,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对于房管部门的责任,其中明确规定,“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那么,当地房管部门对于这座危楼,为什么没有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拆除?即便是没有拆除,为什么没有把相关居民进行搬迁或疏散?

有一种事故,可以叫做“已经鉴定了危房却仍要目视其出现安全事故”。这完全背离了“海恩法则”。“海恩法则”是安全领域的一个重要常识: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多次轻微事故和无数未遂先兆。

有数据显示,我国建筑寿命平均仅为30年。这当然有城市转型发展导致的拆迁原因,但也有建筑质量确实不能达标的原因。在建筑行业,层层转包现象泛滥、劣质建筑材料充斥于市场之中,再加上国人喜欢“大干快上”,以至于劣质房屋比比皆是。

如此语境下,房管和住建部门就必须要从设计监管、施工监管到最后的危房处理的各个环节,强化相关公务人员的责任意识,让“海恩法则”根植于他们的内心,让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摆到比升官发财更重要的位置。由此,这样荒谬的安全事件才不至于发生在我们身边。

济北南(山东 教师)

【居民楼已坍塌,真相不能再被掩埋于废墟之下。查清事故中的无数疑问,并依法处理责任人,方可告慰死伤者。】

一幢早有危险信号,并于去年底被鉴定为C级危房的居民楼,4日9时许终于倒塌。7名居民不幸被埋,已有一人抢救无效死亡。死难者该找谁去负责?那些住户该找谁去赔偿损失?

发生倒塌的是浙江宁波奉化市居敬小区第29幢居民住宅楼,涉及15户人家。与“楼歪歪”“楼倒倒”相比,这幢坍塌的居民楼堪称“楼碎碎”。如此称号,绝非夸大其词,“像麻将一样倒了”“粉碎性坍塌”等表述可以佐证。只是楼里的居民何辜,他们遭遇这突如其来的掩埋?

说是突如其来,其实早有端倪。居民早就发现,“墙角有裂缝,后来越来越大,开裂明显”。去年就多次有人找政府反映,“结果都不了了之”;事发前一天,小区居民仍在打电话向政府反映;而事发的那个早晨,还有人致电当地电视台反映此事,没想到没多久房子就塌了。

与不了了之相比,职能部门的错误判断也是事故的原因之一。就在事发前一天,危房检测机构来检测后,还说房子再住几年没问题。如此检测,岂非拿居民生命当儿戏?据当地官员称,这幢危楼2013年底已发现,鉴定结果为C级危房,“根据规定,C级危房只要加固,D级危房才要搬离”。问题是,直到居民楼坍塌,仍未见有人来加固。“覆巢之下无完卵”,入住危楼生命难安。悲剧早就埋下伏笔,而职能部门麻痹大意,缺乏惕厉之心,间接放纵了事故发生。如果稍有敬畏、稍作加固,哪怕转移居民,也不至于出现今日之惨剧。

这座坍塌的居民楼建成于1994年7月,砖混结构。专家称,砖混结构建筑设计使用寿命是80年,这幢楼竣工不过20年就轰然坍塌,其中有什么猫腻,相关部门必须查查清楚。其实,就在塌楼的同一个区域,另有一幢住宅楼于2009年倒塌,当时居民已搬出。那次事故的鉴定结果表明,房屋倒塌的主要原因是施工质量差,责任人被处理。两相对照,这幢居民楼重蹈覆辙,却造成人员伤亡,能说不是人祸?

权威消息称,坍塌居民楼里的住户,以老年人和外来打工者为主。这些人维权能力弱,没有什么话语权,甚至处于权利贫困的尴尬境地,或许这也是当地职能部门一而再再而三无动于衷的原因。

事发后,当地一如往次事故过后的表态,称要举一反三,迅速开展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可是,这样的全市排查,奉化于2012年已经进行过一次,这次能吸取教训真正消除隐患吗?所谓“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居民楼已坍塌,真相不能再被掩埋于废墟之下。查清事故中的无数疑问,并依法处理责任人,方可告慰死伤者。

【在工程质量良莠不齐的背景下,一些城市的楼房尤其是老旧楼房的安全性令人担忧。这些楼房的开发商或许会“消失”,但管理责任不能消失,为了居民的生命安全,政府必须承担起更多责任。】

据新华社报道,4月4日上午,浙江省奉化市锦屏街道居敬小区第29幢住宅楼西侧一个半单元的房子突然坍塌。事后,有多人被救出,其中1名女性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家里待得好好的,突然房子就塌了,这情形想想都觉得恐怖。一个无辜的居民,就这样被日日居住的房子夺去了生命,让人悲恸而又无语。如果不是发生在白天上班时间,伤亡可能更加惨烈。那么,这样的惨剧何以会发生?

原来,这幢有20年历史的老楼,看起来是“突然坍塌”,其实早传出很多危险信号。楼房里的住户说,去年10月就发现墙角裂缝严重,并多次找政府反映,结果不了了之。甚至就在楼房坍塌前几分钟,居民还在给媒体打电话反映房子问题。眼看着身边的危险潜伏,隐患如影随形,却求助无门,此刻站在坍塌的房屋废墟前,那些居民该是一种怎样的心情?

当地官方也并非不知道这处危房。去年12月底,这幢楼就被鉴定为C级危房,按照相关规定,C级危房是“局部出现险情”,居民不用搬离,但楼房需要加固。且不说鉴定完仅三个多月,就发生这么严重的坍塌,C级的鉴定是否准确,就算只要加固就能消除危险,为什么这么长时间拖着不办呢?有居民说,加固方案已经出来,只是安置价格谈不拢才一直拖着。详情是否如此,还不得而知,但如果加固来得更快一些,至少一死多伤的悲剧就不会发生。

据了解,塌楼所在小区还曾是当地的“样板工程”。“该小区开发商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小区规划建设,多项工程荣获‘甬江杯’及奉化市优质样板工程称号。”这么“优秀”的开发商建造的房子,20年时间竟然就存在这么大的隐患。真不知道那些“样板工程”是怎么评选出来的。

“楼倒倒”“楼裂裂”之类现象,近年屡见不鲜。就在发生坍塌的锦屏街道,2009年也曾发生类似事件。一幢5层居民楼突然倒塌,所幸住户提前转移,没有造成伤亡。事故之后,政府就要求各街道排查建造时间较长、年久失修的房屋,“一旦发现有危房就要求居民立即转移,有质量问题的就地改造”。现在看来,当年的承诺,并没有转化为积极的行动。

这次坍塌事故之后,有网友评论说“进入建筑质量报复周期了”。这样的说法,或许有些夸张,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工程质量良莠不齐的背景下,一些城市的楼房尤其是老旧楼房的安全性令人担忧。这些楼房的开发商或许会“消失”,但管理责任不能消失,为了居民的生命安全,政府必须承担起更多责任。在危房的鉴定上,标准宁可严一些,对危房的加固修缮,动作一定要快一些。在这方面多花一点钱,纳税人不会有意见。

【鉴于当地政府可能难辞其咎,要彻底追究倒楼的责任链,需要将调查提级,由浙江省全面接管,对坍塌房屋的设计、施工质量、错误鉴定的出炉,以及当地政府可能的行政责任做出彻底的调查。】

浙江奉化塌楼事件,拨动了亿万人对建筑安全的敏感神经。据最新报道,坍塌事故已造成1死6伤,小区居民被迫离家疏散。涉事居民反映,塌楼前刚经过官方检测,鉴定称可再住几年。

1994年竣工的,还被评为当地的“样板工程”的居民楼,竟粉碎性坍塌,着实不可思议。而公众也想知道:谁该为这起灾难负责,用什么来告慰死者、告慰那位被截肢的花季女大学生?

首先,从“近因原则”看,在此楼出现险情之后,鉴定机关将其鉴定为C级危房,认定“只需加固,不用搬离”,无疑对倒楼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负有重要责任,甚至还涉嫌犯罪。从民事角度说,鉴定机构的错误鉴定,延误了居民的及时撤离,与倒楼造成的人身、财产受损构成因果关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了“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如果当初鉴定机关玩忽职守,将倒楼在即的危楼鉴定为C级,并出具错误的证明文件,则涉嫌此罪。在此,也希望警方、检察机关及时查清:这种“害人”鉴定结论是怎么出炉的?

其次,坍塌的房屋有没有质量问题,也该缜密查究。该楼远未到民用建筑的使用年限,好在目前该楼的设计方、施工方都还在,一旦查清房屋质量问题,他们必须做出赔偿。关键是由谁查、怎么查?居民的正当维权,会否被维稳逻辑遮蔽?

这不是多虑:近年来,宁波市倒楼事件5年里发生了3次,但当地政府的追责、善后过程都耐人寻味。如2012年12月宁波市区一幢6层楼房整体坍塌,造成1死1伤。7个月后,事故原因尚未公布,居民就突然收到通知称:统一按13826元/平方米补偿,不容居民议价,且不涉及房内物品损失和精神损害。而当地街道表示:这笔“补偿”是由政府先行垫付的。直到去年年底,当地才公布调查报告称:倒塌房屋普遍存在拆改承重墙体、违法搭建等现象,导致底层大部分墙体承载力严重不足,引起不少质疑。

在奉化塌楼事故处置中,这种由当地政府全程掌控倒楼调查、补偿的模式,或许并不妥当。因为倒楼前,奉化市相关部门、当地街道办一直宣称房屋“只需加固”,且不愿由政府全额垫资进行加固。他们对此次事故存在明显的道义责任。在此情况下,由当地政府负责调查倒楼原因,难免面临公信危机。

所以,鉴于之前当地政府对此次倒楼“于情有亏”,要彻底追究倒楼的责任链,需要将调查提级,由上一级政府全面接管,对坍塌房屋的设计、施工质量、错误鉴定的出炉,以及当地政府可能的行政责任做出全面彻底的调查。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