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失职失德者勇于监督、敢于下手,是为清,但是正义不应该伤及无辜,倘若让无辜者为丢枪的交警陪绑而陷于舆论的口诛笔伐之下,是为浊。】

四川合江交警被曝光与女协警开房丢枪后,当事的交警已经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按说这事到这也就结束了。但是主角的戏份完了,配角又掀起了波澜。在网帖里被指与该交警开房并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的女协警李某某称自己为证清白,她在看到发帖当天就去医院做了有关“处女膜”的妇科检查。“我没有与他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我连恋爱都没有谈过。”她已经委托律师,将控告发帖人及相关网站。

发帖者的初衷是为了揭发涉事交警的失职渎职。失职渎职行为已经被板上钉钉地查实,丢枪的交警许江受到了应有的处分。所谓浊者自浊,清者自清,倘若举报者举报的是捕风捉影、子虚乌有,那么也无法让有关部门循着这一举报线索对许江违反枪支使用管理规定等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并将其彻底开除出公务员队伍。现在的问题是,这一事件里面,那个女协警是不是无辜地被牵连,谁又能证明她的“清”呢?

在科技如此发达的今天,一张处女膜的证明也许不能说明什么,并不一定能说服公众相信女协警真是到宾馆与交警谈事的,而且谈着谈着,为啥配枪就到了枕头下面,这里面的种种疑窦也让人费解。但是当女协警以满腹委屈的姿态站出来,声称要为自己讨一个清白的时候,至少提醒人们存在着这样的一种可能性,也许事情不是网帖里所说的那样,也许女协警真的是清白的无辜的。丢枪可以确定,在宾馆里会面可以确定,但是否发生了不正当关系则不能百分之百地肯定。在这个前提下,种种对女协警的揶揄、嘲笑有可能成为一种集体的语言暴力。以一种痛打落水狗般的旁观者心态,使用极端刻薄的语言,显不出你的高尚。

女协警清白与否,是无法自证自明的,求真相的道路异常艰难。李某某称自己有了医院的证明,公安局又调查了许江和她本人没有发生关系的口供材料,应该很容易证明所谓“不正当关系”根本不存在。但是她找了当地的纪委和公安局,希望这些部门发文证明,但是各部门都不肯。调查、证明许江失职是当地纪委和公安部门的分内之事,但是调查证明女协警清白与否同样也是理所当为。按照网帖举报的几点问题,许江被开除了党籍和公职,可是举报中的问题到底是全都属实还是部分属实并没有公之与众。既然已经调查了,其实许江与李某某是否有不正当关系有关部门应该一清二楚了,出来说一声表个态不是什么难事吧!

事涉一名女子的清白,有时候名誉问题事关生死,是清是浊不能因为被举报的丢枪民警已受处分就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对于失职失德者勇于监督、敢于下手,是为清,但是正义不应该伤及无辜,倘若让无辜者为丢枪的交警陪绑而陷于舆论的口诛笔伐之下,是为浊。女协警和交警许江之间到底是何关系,不宜再雾里看花了。

四川交警与女协警开房并“丢枪”一事已经逐步淡出公众的视线,但是“女主角”小李的生活却没有恢复平静。昨天,小李告诉记者,为证清白,她在看到发帖当天就去医院做了有关“处女膜”的妇科检查。“我没有与他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我连恋爱都没有谈过。”她告诉记者,她已经委托律师,将控告发帖人及相关网站。

“女主角”的遭遇很值得同情——为证清白,洗涮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污点”,不惜到医院做“处女膜”鉴定。按照生理学常识来讲,是为最有力的证明,然而,未达到自证清白的效果,大部分网友并不相信。是公众“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惯性,还是“以一个谎言来验证另一个谎言,得出的肯定是谎言”的推定,抑或对公职人员或准公职人员所作所为失去信任?或许,三种成因都有,但以后者居多。

清者自清,浊者自浊。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而是必备前提条件与社会环境。一些地方政府或其职能部门公信力下降,信任危机加剧,在这一背景下,一些作为被疑作秀,一些言论被疑谬论。政府及公职人员应当反思,是谁导致政府的公信力下降?“出来混,总是要还的”,昔日,说过的谎言,做过的荒唐事,失信于民,都在进行“量的积累”,并导致“质的飞跃”,只不过不是期待的“质变”,而是“变质”。

“政务诚信是整个社会诚信的风向标。”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所所长周孝正表示,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个人诚信中,关键还是政务诚信,或者说国家主权信用起到主导作用。唯有信息公开,唯有一诺千金,唯有为民务实,才能诠释政府公信力,才能凝聚政府公信力,才能重构政府公信力。同时,我们要认识到公民的监督与质疑更是鞭策力与矫正力,合理利用与有效引导就会成为政府转变职能与提升公信力的“正能量”。

李云(时评人)

【舆论由无数身份不明的“声音”汇聚而成,似乎并不具备公权那样的“权力”。但随着舆论监督越来越受到重视,其自身已经获得相当大的力量。而任何强大的力量都是桀骜的,当舆论的力量可以掀翻恶人的时候,如果不加节制和自觉,也可能伤及无辜。】

曾经轰动一时的“四川交警与女下属开房并‘丢枪’”事件,以“丢枪”的合江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许江被“双开”(开出党籍、开除公职)而暂告落幕。

然而,近日一则“女协警开处女膜证明表清白”的消息,再次把这一案件推送到公众面前——被传与许江“开房”并“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的女协警小李告诉记者,看到网帖后,她深感震惊并受到极大伤害。为了自证清白,她去医院做了有关“处女膜”的妇科检查,试图证明她不仅没有与许江发生不正当关系,甚至“连恋爱都没有谈过”。

用“处女膜”的完好自证清白,无疑需要极大的勇气,而分析小李对当时事实的陈述,似乎也可以形成自证清白的“证据链”。如果小李所述的一切属实,则小李无疑是在这一“丢枪”事件中,被舆论所误伤的无辜者,如果事实得以澄清,则小李理当讨回她的清白。

然而从网上众多留言不难看出,大多数网友对小李自证清白的努力不以为然。而其中比较典型的声音可大致分为三种,一是颇为愤怒地指责她“还在狡辩”;另外一种是认定即使医院检查证明完好,“也一定是假的”;第三种则认为既然和这种丑事扯到了一起,就只能是越抹越黑。

总之,似乎一旦和开房、丢枪这样的丑事扯上关系,小李就当然地失去了自辩的资格,一切自证清白的努力,都被视为无理的“狡辩”。而其中隐含的逻辑是,既然舆论是在对公权力实施监督,则即使小李确实无辜被伤,也是“伤了活该”,舆论既无兴趣也无义务辨析她是否被误伤。

然而,舆论对丑恶现象的监督,不能以对无辜的伤害为代价。如果小李确实清白,则无论掌握公权的公安、司法机关,还是行使着巨大话语权的公共舆论,都应该给予她自辩的机会,并在客观、理性地对其自辩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慎重判定她在这一事件中的作为。如果小李确属无辜,则舆论应该对此前对她的误伤作出反思,并吸取教训,避免下一次的误伤。

舆论由无数身份不明的“声音”汇聚而成,似乎并不具备公权那样的“权力”。但随着舆论监督越来越受到重视,其自身已经获得相当大的力量。事实上许江被“双开”的下场,就和舆论对这一事件的穷追不舍密切相关。而任何强大的力量都是桀骜的,当舆论的力量可以掀翻恶人的时候,如果不加节制和自觉,也可能伤及无辜。

事实上,用“处女膜”自证清白,小李并不是第一人。2001年,陕西少女麻旦旦被当地公安机关诬陷卖淫,为了自证清白,麻旦旦到医院做了处女膜检查。随后当地公安机关撤销了对她的指控,舆论则以“少女被迫用处女膜自证清白”,而对公安机关进行了猛烈的谴责。时移境迁,当小李同样试图用处女膜在舆论面前自证清白时,舆论却给予了嘲讽或漠视。这种“凡是公权拥护的,我们就要反对;凡是公权反对的,我们就要拥护”的态度,可以作为个人的立场。但当涉及他人时,这种不以事实为据,却以立场划界的做法,却显得冷血而蛮横。

小李所陈述的情节,不难通过技术手段,比如调取当时饭店的监控录像,得以证实或证伪。小李是否无辜,政府相关部门也有责任向她个人和公众作出说明。但这种“风化案”的最终后果,并不完全来自公权部门的结论,而更多地需要舆论的“平反”。如果舆论始终采取当前这种“一概不信”或“伤了活该”的态度,则小李自证清白的所有努力就只能是徒劳。

公权作恶是恶,舆论若不知自制、自觉,而是因“道德正确”而陷入一种“排头砍去”式的狂欢,则也很可能因滥杀无辜而走向正义的反面。

5月23日,有网友在网络论坛发帖称,合江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许江带女下属开房弄丢配枪,并长期与女下属保持不正当关系,以及与合江一家汽车修理厂有不正当利益输送关系。泸州市合江县公安局副局长陈献辉介绍说,目前合江县纪委已经介入调查。对于“丢枪”一事,陈献辉表示,许江一事并不是“丢枪”,而是枪支“失去控制”。(《华西都市报》5月25日)

于是,又一个新词诞生:暂时性失控。按照其逻辑,前不久发生的四川广安岳池丢枪案也属误判,当事警察不是丢枪,枪支暂时失控——被小偷偷走,后又追回。因此,当事警察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太冤枉了。

现实中,像这样的荒诞辩解委实不少,比如众所周知的“戴套不算强奸”,“打牌没有赌钱”,“开房没有过夜”等等。或将强奸淡化为临时性即意犯罪,将小姐辩称为女同学,明明是公款旅游却说是考察,明明是上班赌博,却说“陪单位女同事安全度过更年期”,甚至连贪污国家公款,也被称为“工作需要”……

诸如此类的言辞经不起推敲,但一些官员却大言不惭。说白了,这不是羞辱汉语,而是羞辱公众智商。

不撒谎,应该是官员的底线;不糊弄民众,本是政府部门最基本的权力伦理。事实上,《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严禁公务员“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公务员一旦撒谎,“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否则,就无法遏制愈演愈烈的官谎现象,也无法取信于民。

“夫诚者,君子之所守也,而政事之本也”。政府的公信力是社会公信的支柱,官员守信用,是个人美德,更是基本的政治伦理。期待官员有敬畏意识,有实事求是精神,别再炮制“暂时性失控”、“戴套不算强奸”之类的无耻新词了。否则,汉语毫无尊严,公众也会更加不相信官员所言。

有网民举报,四川合江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许江带女下属开房弄丢配枪,并与当地一家汽车修理厂有不正当利益输送关系。合江警方随后回应,4月26日许江到泸州办私事,将枪放在宾馆房间枕头下离开,服务员发现枪支后报警。警方还表示,许江是托女协警的朋友办事,但其朋友没露面,1小时后女协警离开了宾馆。“这不算丢枪,是枪支暂时性失控。”(5月25日《华西都市报》)

“暂时性失控”目前已经和“临时性强奸”一词并列起来,为网友们所嘲讽和调笑,因为他们并不相信当地警方的解释。但我发现新闻中有一个细节,即提到当事交警许江“离开宾馆时并未退房。”没有退房,名义上就是可能还要回来,那么如果不是服务员打扫房间发现,许江回房后再拿走配枪也未可知。所以“失控”而非“丢枪”一说,多少有些道理。可是,警方称许江开房是为了和女下属的朋友谈事,那么朋友没来,女下属也走了,许江也没有理由再回房间。这么一看,“丢枪”似乎又是必然的。

在这个案件里,有没有私情其实是次要的,而利益输送的问题没有得到正面回应,唯有“丢枪”处于可与不可之间。警察配枪,对老百姓来说也算国之利器了,是十分敏感的东西。一个交警在礼拜六莫名其妙地带枪去宾馆,莫名其妙地把枪塞进枕头下,莫名其妙地与女下属共度一小时,又莫名其妙地忘记拿枪走掉了,无论在制度上违反了多少规定,给民众的感觉都只有一个,那就是很担心、很不安。

很担心枪真的丢失,更不安一个不负责的人在使用这把枪。借用警方的话,是用枪权力的失控。无论这种失控是暂时还是一贯,想来都十分可怖。尤其是在这么一个不负责的警察背后,纪律部队的规章制度如废纸一张,整个内部的监督和管理都有着值得怀疑的混乱与松懈。

那么如此一支地方警察队伍,如何保一方平安,为正义之盾牌?这才是核心疑虑之所在。

对于“交警副大队长与女下属开房丢枪”一事,四川省合江县公安局副局长陈献辉解释称,此事不是“丢枪”,而是枪支“失去控制”,因为“从许江离开宾馆到找到,应该说枪支一直都处于民警的可控范围内。当时打扫卫生的保洁员并未动那把枪,如果她动了,拿走了藏起来,那就是‘丢枪’了”。

陈副局长的枪支“暂时失控”说,貌似很有理,却在网络上一石激起千层浪,这滔滔的口水巨浪,激荡着网友们不买账的声音。这或许跟陈献辉的身份有关,更可能跟他似乎急于为许江丢枪“洗地”的言论有关。他在解说许江的枪支是“暂时失控”而非“丢”时,最传神的细节是:“晚上8点左右,许江回到了915号房,此时的枪支仍原样摆放在枕头下。”

这就让人奇怪了。这枪支早已被保洁员翻出,又被赶来的江阳区南城派出所民警“控制”,并展开了“调查”,折腾几个小时后,它不在派出所民警手里,或摆放在枕头外某处,竟然“仍原样摆放在枕头下”。事有蹊跷必有妖,细节虽小但像蚁穴,足以使辩解者的诚信之堤崩溃。

若说“原样摆放”尚可理解为陈副局长的“文学笔法”,那么既说枪支“失去控制”,又说“枪支一直都处于民警的可控范围内”,无论如何是个硬伤了。到底是失控还是未失控,逻辑上不能自洽不说,“一直都处于民警的可控范围内”一句,分明是睁眼说瞎话。保洁员发现枪,她可能藏起来或带走了,枪丢了,怎么“可控”?或者有小偷入室,偷走了枪,又怎么“可控”?

其实人们不是不能接受“丢枪”与“失去控制”之间有区别的说法,而是在围观一种官方的姿态。一个交警副大队长,在既未值班也非工作需要的星期六(4月26日),竟然携带公务用枪入住宾馆,违反了《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中“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以及“休假、病假、探亲、旅游等非警务活动期间,必须将枪支集中保管”这三条规定,又不负责任,不随身妥善保管,给老百姓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作为主管的上级领导,不深刻反思下属干部与自身工作中的漏洞与弊病,只顾气定神闲地抠字眼,为部下辩解,为自身辩解,这样的姿态不激怒围观群众才怪。你倒是在那儿乐观地说什么“一直可控”,既然枪支都“失去控制”了,一旦不可控,遭殃的是老百姓。你这一次护了犊子,也可让自己及其他追责链条上的官员免受责罚,那么,从恶如崩,定会出现下一次下下一次的“暂时失控”乃至“丢枪”。

若说许江的枪支是“暂时失控”,那么本该“集中保管”的枪支是不是也“暂时失控”了?这个责任,应该主要由许江的上级领导承担。

5月23日,有网友发帖爆料:今年4月26日,四川合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许江与属下女协警到宾馆开房,造成枪支丢失,事发近一个月之后,县公安局仍未做出处理。昨日合江县公安局回应称:许江丢枪一事属实,但枪支已找回,许江已受到行政记过处分,至于网帖所称许江与女下属开房、与一私企有不正当利益关系问题,县纪委已介入调查。

警员丢枪事件,前不久曝光了好几起,如广安“全城寻枪”事件,就引起舆论扰攘。而今,合江又爆出“丢枪案”,且伴生情节更刺激眼球:涉案者许江是与女下属开房后丢了枪。

涉事公安部门已做出回应。能回应民众质疑是好事,可从回应内容和处理结果看,仍有疑问待解。

要看到,涉案人许江丢枪之事发生于4月,此后宾馆服务员发现枪支后,向警方报了警。按理说,该县公安局早就知情,可为何未见其有公开的案情通报和依规处理?直到5月23日,有网友发帖踢爆此事后,当地公安局才匆忙回应。这被动式应对,也让网民难消质疑:试问如果无人发帖揭发,该案还会公开吗?对许江的处分,是之前就依规启动了的,还是现在应景式问责?

而就警方的侦查职责看,开房与丢枪是串联在一起的,一并调查与丢枪有明显关联的开房情节,也在其责任范畴内。可当地公安部门只对许江丢枪做出记过处分,而对本应一体调查清楚的开房的事,却没调查结果。

要知道,与女下属开房看上去像是“花边剧情”,但种种疑点指向了违纪嫌疑。既然它已被“丢枪”的引子引出来,就更该循迹查清,而不应捂住不查。毕竟,丢枪若知情不报,或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即便情节不重,也会遭处理;而开房之事,若涉嫌违规违纪,它可能在丢枪基础上还会有叠加处分。

让人质疑的,还有开房时配枪。早在1999年公安部就规定了《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推行枪支集中保管制度,严格枪支执勤时领用、下班后交回的制度。此前广西平南警察酒后开枪打死孕妇案,就引起强烈关注,也引发对枪支管理规范化的讨论。如今合江闹出“佩枪开房”的大乌龙,当地枪械管理制度是如何执行的?谁该对此负责?

眼下该案已引发广泛关注,笼罩在“佩枪开房”上的疑云,也亟待更明晰的解释澄清。在此希望后续的调查处理能更积极些,也尽早落地,别总等着“网曝”和“媒治”来推动,不然只会显得太被动。

□季渚鸿(法律学者)

【警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舆论声讨之际,局领导仍为之背书,这样的坚挺极不正常,也不利于所有的配枪警察吸取教训。警务用枪管理不严格,责任追究不严厉,公众就不安全。】

5月23日,有网友发帖称,泸州市合江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许江带女下属开房弄丢配枪,并长期与女下属保持不正当关系,以及与合江一家汽车修理厂有不正当利益输送关系。鉴于网络喧嚣一片,合江县公安局副局长陈献辉回应称,许江并未“丢枪”,而是枪支“暂时失去控制”。此语一出,舆论哗然。

其实叫“丢枪”还是叫“枪支暂时性失控”,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许江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法规以及公务用枪规章中的哪些条款,相应地,又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中国乃成文法国家,法律通常原则而抽象,无法一一对应实践中的具体情况。与许江行为直接对应的,便是《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下文简称《规定》)。

枪,是国家暴力机器的象征。对付暴恐以及特定的重大危险,法律支持警察用枪,民众也自会支持警察敢用枪、用好枪。但枪不能乱用,对配枪的管理更应严格。

《规定》第十八条明确“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第二十六条第1款还明确,非警务活动期间,“个人保管的枪支必须集中保管”。按照当地警方说法,许江因私外出,且在离开辖区时枪支“失控”,明显违反了《规定》。

对照《规定》中的罚则,即便许江的行为“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也要“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但事发后只有许江领了个“行政记过”的处分。这样的轻描淡写,在警示意义上几与“罚酒三杯”无异,无怪乎网友群情激愤。

“枪支暂时性失控”仅被“记过”,警察同行们也不服。被众多媒体和网友用以比照的是同样发生在四川的岳池县“3·21”丢枪案。当事警察既没与女下属开房,又未将枪放在宾馆的枕头下,而是将枪放在自己车内。但不幸的是,这辆车遇上了两位小偷,枪被盗走埋在了一处田地里,后被寻获。从危害后果上说,这一“丢枪”过程大致也算得上是“枪支暂时性失控”。而该案的处理结果是:当事警察被开除党籍、公职;当事警察所在派出所负责人被党内严重警告,县公安局分管领导被党内警告。

警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舆论声讨之际,局领导仍为之背书,这样的坚挺极不正常,也不利于所有的配枪警察吸取教训。警务用枪管理不严格,责任追究不严厉,公众就不安全。既然对合江枪案的追责,合江警方已无可期待,合江纪委、合江检察系统或泸州相关部门应该给民众一个满意的说法!严厉问责,不仅是对民众负责,对法治负责,其实也是对当事警察负责。

“当日我局即决定许江停止执行职务,并对其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问题立案调查。”陈献辉说,许江4月26日未值班也非工作需要,携带公务用枪,并于当日下午入住酒城宾馆,并且在许江本人离开宾馆后,对其携带的枪支暂时性失控,其问题是严重的,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和一定的后果。(5月25日新华网)

仅仅琢磨“警察丢枪”这四个字,按理说不好去找新的“亮点”,因为这类事件已不是一次两次发生,公众的视觉好奇已被丢失次数逐渐冲淡。但世界往往就是那么奇妙,总有一些人“不按常理出牌”,让世事从不缺看点,比如当某人解释“丢”并不是真正“丢”、而仅为“暂时性失控”的时候。

何为“暂时性失控”?乍一看,笔者也不知道,得接受下现实版《寻枪》导演的“知识普及”。作为“丢枪”部门的领导,陈某是如此给事件定性的:当时打扫卫生的保洁员并未动那把枪,如果她动了,拿走了藏起来,那就是“丢枪”。原来“丢”和“暂时性失控”的区别在于有没有人“动”。这样不知对喜好户外运动的驴友来说是好消息还是坏消息,好消息呢,因为再也不会走“丢”,即使迷路,茫茫林海中也不可能有人“动”他一下;坏消息呢,如果真找不到路而寻求帮助,警察叔叔问起有没有人“动”他,驴友还真不好回答。

但有关部门给公众的回答却是异常的“容易”与“简练”:先停职、行政记过,然后复职、不再配枪。短短二十天,许某最大的变化,可能就是以后“开房”时,再也不用担心“丢枪”。此般事件处理方式,不知让被判刑一年的广西荔浦县公安局新坪派出所所长周某情何以堪,让被“双开”的岳池县顾县派出所副所长周震情何以堪?

其实更情何以堪的是广大公众。枪支安全绝非儿戏,尤其是在暴恐势力日益猖獗的形势下,一旦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后果不堪设想。而这种“不安”,却恰巧是最有条件给人安全感的警察所为。

警枪“暂时性失控”背后,实则体现的是监管机制“间歇性阵痛”。个别人对群众安全的大意漠视,事发后面对公众时的文字游戏,处理事故时的不痛不痒,都是“阵痛”下的“临床表现”。

根治“间歇性阵痛”还得照方抓药。一方面要提高人民警察遵规守纪意识,本为执法人员,更须以身作则;另一方面要加大违纪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正确看待事件性质,而不是玩文字游戏般的推诿规避,从严处理责任人员,而不是“先停职再复职”一类的“隔靴搔痒”,否则别说“暂时性失控”,就是“经常性失控”也非玩笑话。

近日,有网友在网络论坛发帖称,四川合江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许江带女下属开房弄丢配枪,并长期与女下属保持不正当关系,以及与合江一家汽车修理厂有不正当利益输送关系。昨日,当地警方回应称,并不是“丢枪”,而是“暂时性失控”。(《华西都市报》2014年5月25日)

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遭遇过网络“伤害”以后,很多地方很多单位的领导都已转变思维观念和工作方法,在面对网络热点事件时都能积极主动的回应网民关切。在四川合江这起网络事件中,当地警方也进行了积极的回应,但其“不是‘丢枪’,而是‘暂时性失控’”的表态却遭到了网友的一片骂声,一些网站也将“暂时性失控”作为标题首页推荐,以此制造新的话题。从字面可以看出当地警方非常重视此次回应,进行过“严格的措词”,避免网友抓“字眼”,但太“严谨”往往顾此失彼,新“创造”的“暂时性失控”这个名词激发着网友的反感,让舆论存在进一步发酵的可能。枪支管理有严格规定,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还是《公安民警使用枪支管理规定》,都没有“暂时性失控”这个说法,因此,当地警方的回应有避重就轻之嫌,没有回应到网民关注的“点位”上。

想起几天前网络上曝光的江苏建湖县住建局干部焦某在歌厅搂抱小姐的不雅照,当事人迅速进行了回应,但他回应的却是“抱的是女同学,不是什么小姐”,而仅隔一天,当地官方就回应说他抱的是小姐,让本可以迅速平息的网络舆论火上加油。众多的网络事件证明,由于缺乏自信与真诚,一些地方在进行网络回应时还存在着“欲说还羞”“半遮半掩”“有意回避”“避重就轻”“故意忽悠”等现象。一些回应被网民戏谑为“辟谣体”,一些回应事后证明是个冷笑话。比如,2012年5月发生的“云南巧家爆炸案”,当地公安局长在回应媒体时就曾用局长职务担保此案是某人所为,结果,破坏后犯罪嫌疑人却是另外的人。近年来涉及官员的各种“日记门”“艳照门”“视频门”“淫乱门”层出不穷,在事发时,涉事官员都一口咬定“是假的”、“是PS的”,“是栽赃陷害的”,但事后查证,大多数都是属实的。带负面的网络热点事件和贪污腐败案件的确会给地方党委政府的形象带来损害,但如果相关部门的回应存在问题或经不起时间的检验和群众的点评,那对党委政府公信力的损伤比热点事件本身更大、更厉害。

网络时代,对网络热点事件及时回应没有错,但怎样回应,以什么样的态度回应却是值得商榷的。政府职能部门在回应时,切忌玩文字游戏、切忌低估网民智商,切忌为了回应而回应。对于那些涉及政府部门和官员的事件,在回应时要慎重,要严肃,要真诚。对于因相关部门工作失职而引发的网络事件,在回应时要勇于承认错误,并及时从严从重处理相关责任人。回应的语言要真诚,易被网民接受,而不是火上浇油,越回应越添乱。

【“暂时性失控”的说法,整体给人一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观感,其实不论“失控”时间有多久,枪支离身本身便是一种违法行为。】

“四川合江交警大队副队长带女下属开房丢配枪”一事又有新进展,合江县公安局副局长陈献辉称,此次事件仅是枪支“暂时失去控制”,而非丢枪。(据5月25日《华西都市报》)

“暂时性失控”一言既出,迅速成为网络热词,以至于不少网民惊呼:又一个新名词诞生了!还有网民说,以后东西丢了,不能叫做丢了,而是叫做“暂时失控”。不过,一般的东西“暂时失控”还好,枪支“暂时失控”可能后果就大了。

我国对公务用枪实行集中保管,执勤领用,使用完毕及时收回的制度。同时,为更加强调配枪者的责任意识,《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25条第2款规定:“外出执行任务时必须随身携带枪支,严禁人枪分离。”换言之,配枪者必须确保枪支“须臾不相离”。

因此,不论时间有多久,枪支离身本身便是一种违法行为。至于人枪分离后有无引发其他严重后果,那是另外的行为(至少是加重情节)。从法理上说,丢失的本质特征便是对物品失去控制。物品被抢、被盗等都是造成所有人对物品失去控制。但是,人们为何不说“失去控制”,而以“丢失”称之,原因是为了信息交换的便捷与准确,而对此进行了语言上的概括。

事实上,如果以将来可以找回为特征,那么所有的丢失都是“暂时性失控”。诚然,在判断事情严重性的时候,有必要区分是暂时的、长期的还是永久的,但如果以程度上的轻重来定义行为本身的性质,那就是本末倒置。由于枪支本身的危险性,更加不能“暂时性失控”。

按照当地的回应,交警大队副队长带女协警去开房是为了了解孩子的读书情况,且不管双方是否存在不正当关系,这都是在办“私事”。按公安部1999年10月颁布的《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

“暂时性失控”的说法,整体给人一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观感,但对于交警大队副队长和下属开房原因、枪支管理是否存在漏洞等悬疑,还是要给民众一个交代。

□刘子溪(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