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闭收买之门需推进合法收养

对于拐卖儿童犯罪,刑法拟采用“收买即入罪”原则,只要有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就将追究刑责。全国人大常委会再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拐卖儿童罪作出了上述调整。将“免责”内容,修改为:“对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6月25日《北京晨报》)

没有买方就没有拐卖,通过提高法治挤压收买市场。新作出的立法调整,凸显了对于收买儿童者的量刑自由裁量权的收窄。如此,从拐卖者到收买者都有了法治惩罚的条文,完善了打拐链条,这是民之所盼,也是法治进步。

然而,关闭收买之门不是完善人性、凸显人本的终点,而是要大开合法收养之门。在我国,百姓有着强大的收养和被收养需求。一边是我国孤儿群体庞大,孤儿和福利院为寻养无门发愁。仅就民政部门的统计数字,到2010年,在中国弱势儿童群体数量中,孤儿人数已经达到了71.2万。社会福利体系不健全,更让政府对很多孤儿“无能为力”。

另一边是我国的收养需求巨大与收养困难重重之间的矛盾现实。一者,收养需求巨大。据媒体报道,我国目前不孕不育率甚至高达20%,保守计算,我国也有超过百万的家庭有收养孩子的需要。二者,收养困难。实事求是地讲,法定收养资格是为被收养孩子着想,无可厚非,但现实操作中却被相关部门人为设置障碍,成为奇葩证明何其多、手续何其繁琐的秀场,此外,有些儿童福利机构在收养过程中打着各种旗号收取捐赠费、登记费、公告费、户口迁移费、服务费等。

对此建议,一者,各地孤儿信息予以公开。二者,对收养法治资格和程序、流程等进一步规范。三者,对于实际收养中的人为障碍、乱收费行为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并给出合法收养资格和流程的标准化清单。

前几天,“拐卖儿童应一律判死刑”的倡议突然在朋友圈刷屏,引发社会各界强势围观,民众的激动情绪与专家的理性声音碰撞后,至少形成了这样一个舆论基调——“一律判死”尚有争议,“买卖双打”可以有。

良性建言很快在立法上有了反应。本月24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将现行刑法关于收买“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或将一律被追刑责。

可别小看了这个“一律”,它才是对买方市场的实质性打击。为什么这么说呢?现行刑法其实已经有了“买方入刑”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是,刑法又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卖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试想想,很多收买被拐儿童的人,多是为延续香火或增添家中男丁,他们虐待儿童的几率小之又小,而一旦收买行为被公安发现,阻碍儿童解救的情况也不多。有刑侦人员表示,实践中绝大多数收买儿童者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客观上助长了收买行为。

我们都清楚刑法增补“免刑责”的善意初衷——避免收买人虐待儿童,减少被拐儿童解决的阻力。但从愈演愈烈的儿童拐卖来看,“免刑责”的规定大大削减了刑法的惩戒力和震慑作用,这也是为何去年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次审议时,还只是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今第二次审议时,直接改为“可以从轻处罚”,连“减轻或免除处罚”都干脆不要了。

“没有收买就没有拐卖”,只有真正打击买方市场,才能遏制非法需求。收买儿童处罚力度不断加重,既顺应民众呼吁,也符合法律“双打”逻辑。所以,收买儿童“一律”被追刑责,应只是一个起点,接下来还可考虑增加刑期和量刑幅度。

【这次收买被拐儿童一律入刑的修法努力,可以看作继“醉驾入刑”之后,民间与立法机关的又一次良性互动。一个国家的《刑法》,不应该滞后于公众对于公正的关切。】

24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对于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行为,将现行刑法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这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卖儿童,将一律被追刑责。

近几年来,民间要求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的声浪一波接一波,其中的一个诉求就是:严打拐卖的“买方市场”。“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需求制造了供给,没有人收买被拐儿童,也就没有人贩子会处心积虑地拐卖儿童,制造人间悲剧。

但是,现行《刑法》虽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却又规定:买主如果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个“可以不追究”,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异化为“不可以追究”,以至于“买家”很少受到追究的。

比如,2013年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决7名收买被拐儿童的“买主”获刑一个月至六个月。有报道称:“买家”被判刑,这在河南省竟然“尚属首次”。再比如,2011年,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11·27”特大拐卖儿童案时,人贩子李艳玲居然递交“请愿书”:“如果我们这种行为是犯法,那么卖孩子的父母和买孩子的父母是否也有罪呢?”

因为对拐卖“买方市场”的轻纵,导致打击拐卖犯罪的努力如扬汤止沸,如西西福斯推石。现行《刑法》对于收买被拐卖儿童“可以不追究”的规定,远远滞后于时代,落后于公民的法治意识、落后于当今政府的执法能力。

我国1979年的《刑法》只规定了“拐卖人口罪”,并未将收买被拐者定为犯罪。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其中明确将“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定为犯罪,但同时又规定“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责。这一排除性规定,被现行《刑法》全面接受。

当年的这个“从宽处理”是有其历史局限性的。一者,当时全社会(甚至包括个别司法机关)对于拐卖犯罪的认识不深,不认为拐卖是极其严重的犯罪。《刑法》不可能脱离社会的平均法治意识,有关方面曾解释说:此罪的法定刑规定得比较轻,这主要是考虑到“收买人收买妇女、儿童多是居家过日子,主观恶性不深,是法制观念淡薄的表现”。

其二,受限于当年中国的处警能力以及交通、通讯水平,当时经常发生暴力阻碍解救行动的事件。所以,当年《刑法》“缩小打击面”,也是为了方便解救被拐者。

而目前来看,历史上妨碍严打“买方市场”的因素,都已经消失了。随着中国人财富的增加、生育意愿的下降,孩子越来越成为家庭的核心关切,所以全社会对拐卖犯罪已是零容忍,从“微博打拐”到前阵子的“人贩子一律死刑”的网络吁请,就是明证;对于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不能再用“主观恶性不深”来搪塞。另一方面,这些年公安处警能力也有质的飞跃,当年“法难责众”的理由已经不再成立。

所以,近年来,公安、法院一直在收紧打击收买被拐儿童的刑事政策。比如,2012年,最高法公布的典型案例“彭成坤、孟凡俊收买被拐卖儿童案”,两名收买人虽然没有虐待儿童,也未阻碍公安机关解救,但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总之,这次收买被拐儿童一律入刑的修法努力,可以看作继“醉驾入刑”之后,民间与立法机关的又一次良性互动。一个国家的《刑法》,不应该滞后于公众对于公正的关切。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针对近期网络中关于“人贩子应不应该判死刑”的讨论,日前,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称,目前,从刑期看,拐卖儿童犯罪的最低刑期高于故意杀人罪的最低刑期。该负责人表示,随着《刑法修正案(九)》出台,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将一律追究刑事责任,这将有力打击买方市场。

据统计,从2010年至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中,重刑率达到56.59%,接近六成。2009年至今,最高法院先后发布拐卖儿童犯罪典型案例十多件,其中罪责最为严重的罪犯均已被判处并核准执行死刑。这说明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已对人贩子予以严厉打击。

其实,与其事后打击人贩子,不如事前防范。原因很简单,即便判人贩子死刑,但恶果已经造成,比如孩子被拐走,给孩子和孩子的家庭已造成严重伤害,甚至有孩子在被拐过程中致死,此时即便判人贩子死刑也难以抚慰受害家庭的巨大创伤。

具体到打拐,应思考两点。其一,如何保护好孩子不被拐走?应该承认一个基本事实,孩子被拐,多与监护人过于粗心有关。只要监护到位,人贩子就难以得逞。当然,一些监护人的粗心也有客观原因,比如忙于工作,或在外打工,将孩子交给老人照顾。儿童被拐案件中临时看护人大多是五六十岁的老人。老人安全防范意识不足,保障孩子安全的能力不够,面对精力充沛的儿童,看护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对此,除了督促家长更上心,也应该解决家长面临的难题,比如善待农民工,通过制度安排保障农民工的权益,让他们能够更好地照顾孩子。

其二,孩子被拐后,如何更有效地追查到人贩子?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数据显示,2012年,公安机关拐卖妇女儿童破案率仅为17%,远低于国内年均40%左右的刑事案件破案率。为什么差别如此悬殊?另据报道,解救一位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平均花费在2万至3万元,团伙案件需要几十万元,重大团伙案件有的甚至需要上百万元。目前全国大部分省级公安机关无专项经费。这一状况需要得到尽快的改变,从经费上大力支持打拐工作。

此外,不能忽略拐卖儿童的其他因素,比如合法收养儿童程序较为繁杂,再比如不少人仍怀有重男轻女的观念,以及计划生育政策客观上的束缚等等。此外,有些贫困地区的人,为了解决生计,居然把生孩子销售当成生意。最高法相关负责人称,当前拐卖儿童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突出表现在采取偷盗、强抢、诱骗犯罪的发案数量明显下降,大部分被拐儿童系被亲生父母出卖或遗弃,继而被“人贩子”收买、贩卖。对这类情况,该如何应对?

一言以蔽之,对打拐来说,无论提高人贩子还是买方的违法成本,都有必要。但是,诸如提高破案率,尤其是如何防拐,显然更有必要。?

虽然被证实是一次“未经批准”的营销行为,端午节前“贩卖儿童一律死刑”刷爆朋友圈,依然不失为一场民意的集中表达。数十万人的网络接力,让呼吁死刑的意愿甚嚣尘上。网络调查显示,80.9%的网友持支持态度,转发、点赞的背后,折射出不少人对死刑的心理依赖。

这样的舆情反映令法律界担忧,法学达人们纷纷发声,以理性的法治立场告诉人们:一、刑法对贩卖儿童犯罪规定有死刑;二、司法对此类犯罪向来从严处罚;三、一律死刑可能会将被拐孩子陷入险境;四、刑罚配置讲求阶梯效果,罪责刑需相适宜;五、死刑的威慑力有限;六、对于买方的处罚偏轻……

但我不知道,这些解释对改变公众的心理观念能起多大作用。设想一下,当再度出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案件时,人们还记得起那些合乎法治理性的金玉良言吗?如果不能,那么,这场看似热闹的法学界与公众的讨论对话,就只是展现了民意与学界的观念裂痕。

有大数据分析显示,参与发声建议的网友,主要分布在19岁至24岁和25岁至34岁两个年龄层。也就是说,支持贩卖儿童一律死刑的人中,绝大多数是有知识、有文化甚至多少懂点儿法的年轻人,他们是伴随着国家普法运动成长起来的,被视为在思想上更容易接受现代法治文明的人。可是,他们的态度多少会让刑法学者心灰意冷,多年推动死刑废除的努力,依然敌不过功利主义和朴素正义观“合谋”下的死刑痴迷。

功利主义迷恋死刑震慑犯罪的功能,虽然这种迷信已被法学者指出是一厢情愿。历史上朱元璋的酷刑反腐,也早已证明极刑在国家治理中的有限性,但人们心理上依然痴迷死刑的威慑力。该如何剔除深藏于内心的功利主义死刑观呢?历史的说教太远,哲理的分析太酸,说到底人们要的是眼见为实。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说过,“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这被刑法学界誉为金科玉律,但老百姓需要的是证据,只有通过刑事执法的严密度和刑罚的必定性,在犯罪行为与刑罚之间建立必然性逻辑联系,从而让民众亲眼看到:没有死刑,照样能够很好的预防犯罪。到那时,人们或许不再热衷于死刑了。

更大的困扰是朴素的正义观。每一次对“贩卖儿童一律死刑”的转发和点赞,都那么义正辞严,民众对受害儿童和家庭充满正义感。在这种发自内心的最为质朴的正义感面前,任何理性的言说都可能被贬为缺乏道义的“理中客”。这种正义感,因为朴素,所以扎根很深;因为质朴,所以改变很难。但只要我们选择的是一条现代法治的道路,就必须在这种朴素的正义感与现代法治精神之间建立通道。